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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法務著作權須知-以賈伯斯之名

2014/10/30

今天一早就看到蘋果日報下述這則新聞,談到《賈伯斯送給年輕人的11個忠告》這本上個月曾登上暢銷書排行榜的書籍,宣稱是翻譯書,但從原文作者、書名到書上所載的出版社地址,均被蘋果日報提出質疑,甚至有律師同道表示此涉有詐欺消費者之嫌。事實上,以美商蘋果電腦公司CEO賈伯斯(Steve Jobs)為名的各類書籍,從博客來網路書店查詢至少有十幾筆,據了解,迄今沒有任何一本是賈伯斯授權出版的書籍,聽說賈伯斯正式授權的第一本傳記將在2011年底出版。顯然「以賈伯斯之名」,是出版社常見的出版主題與行銷手法,包括筆者最近在看由名人李開復策劃的「世界跟著他的想像走賈伯斯傳奇」。然而,《賈伯斯送給年輕人的11個忠告》比較大的問題在於,賈伯斯可能並沒有說過這類勵志的內容,而是由作為個人以賈伯斯之名「創作」,顯然超出一般消費者所能容忍的「界限」。筆者個人認為刑法之詐欺罪是否構成尚有討論空間,不過,作者、出版社等共同侵害賈伯斯姓名權,以及違反公平交易法有關不實廣告規範的可能性很高。

《賈伯斯忠告》被爆造假 熱銷4千本 作者查嘸人
【生活中心╱台北報導】2011年 08月19日  蘋果日報
被視為全球科技潮流領導者的蘋果公司執行長賈伯斯,疑被國內出版業者當幌子,出版《賈伯斯送給年輕人的11個忠告》的「假書」,該翻譯書完全未談十一個忠告的出處或受訪場合,《蘋果》記者上網搜尋,既查不到作者和原文書名,也查不到和書中內容相仿的原文文字,且版權頁上登記的出版社地址、電話也和公司登記不符,疑點重重;但挾賈伯斯的高人氣,該書上月高居連鎖書店財經類暢銷書排行榜第五名,累計賣出四千多本,銷售總額達一百多萬元。
《蘋果》實際查訪發現六大疑點,除了賈伯斯的忠告查無出處外,也搜尋不到該書的作者和原文書名,書籍版權頁登載的出版社地址和電話,也與公司登記不符,當初申請《賈》書書號的出版社也非悅讀名品,而是已歇業的公司。自稱悅讀名品員工的楊先生說,撰寫《賈》書的John Cage為作者筆名,作者真實姓名不透露,王珺之則是譯者,該社是購買王珺之譯稿的版權,王未提供原文書名;楊先生也拒絕提供王珺之的聯絡方法。

不過,筆者有興趣的當然還是從這樣的新聞中,從著作權的角度,可以有哪些值得注意的思考點:

  1. 衍生(改作)著作之利用仍須取得原著作權人之授權
    據新聞指出,出版社員工宣稱該出版社是向譯者王珺之購買譯稿的版權,不過,這樣的說法其實是把出版社處理版權交易看得太簡單了。先從著作權法規定來看,第6條規定:「Ⅰ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Ⅱ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譯者若是翻譯原著作,因為其翻譯屬於人類的精神創作活動的成果,只要具有創作性,即應受著作權法保護,故第6條第1項即賦予這類翻譯著作(衍生著作)在原著作之外,另一個獨立的著作權的保護。但是,是不是譯者作為翻譯著作的著作權人,就該翻譯著作就可以任意利用?當然不是,因為該翻譯著作只是原著作另一種形式的呈現,任何翻譯著作利用的行為,都涉及到原著作的利用,而第6條第2項所稱「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也正是重申衍生著作之利用仍須注意原著作的著作權。故一般出版社在處理翻譯書時,若是出版社取得授權再找譯者翻譯時,出版社會取得翻譯及後續出版利用的授權,若是譯者取得授權再找出版社出版時,出版社也會要求譯者出示相關的授權,絕不可能僅取得譯者同意就進行翻譯著作的出版。
  2. 賈伯斯在公開場合的發言,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
    市面上許多以賈伯斯之名出版的書籍,多多少少會用到賈伯斯的一些「名言」,或者是他人宣稱是賈伯斯的言論。著作權法對於「演講」(像是賈伯斯對史丹福畢業生的演講全文)是歸到「語文著作」中受保護,因此,假設是賈伯斯演講內容的全部或部分,依我國著作權是有可能受到著作權法保護(美國著作權法另外有「固著」的要件,但我們就先暫不考慮這個問題),但是,若只是一、二段隻言片語,像是受訪時或公開演講時,一、二句話,則可能因創作性不夠高,而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他人可以自由利用,也可能是整個演講文稿的一部分,這時候也有依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主張合理引用的空間。所以,一般市場上的有關賈伯斯的書籍,其實,如果規劃得當,應該可以妥善處理著作權法的問題,不致侵害賈伯斯的著作權。
  3. 名人相關著作與肖像權
    這類書籍除了著作權法之外,很容易與姓名權、肖像權產生關聯性。國內司法實務在這方面的案件比較少,肖像權的部分相對單純,如果是名人在公開場合活動時被拍攝的照片,因名人享受其作為名人的社會地位的利益,在肖像權方面應該受到相當程度的限縮,只要不是做為對其名譽有損的利用,這類書籍使用這類公開場合拍攝的照片作為內容,應該不致於侵害其肖像權,但使用其照片作為書籍封面,個人就持比較保留的態度,因為,這其實就很像藝人去某家餐廳用餐或拍攝節目,其接受店家合照,並不代表店家即可將藝人與其合照的照片,用於其宣傳印刷品上,國內出版界習慣使用名人照片作為封面設計,其實風險是蠻大的。以《賈伯斯改變世界的秘密:創造奇跡的9大原則》為例,其原文書名為「Inside Steve’s Brain,
    Expanded Edition」,筆者在Amazon看到這本書的封面用的是賈伯斯頭像的剪影,相信除了書籍設計的考量之外,不想引發肖像權的糾紛,應該也是出版社的考量之一。
  4. 名人相關著作與姓名權
    相較於肖像權的問題,個人覺得姓名權的議題更為複雜,因為,書籍的封面可以不使用賈伯斯的照片,但卻幾乎一定會有賈伯斯的名字,不然就達不到目的啦!在《賈伯斯送給年輕人的11個忠告》這本書的情形,因為內容可能根本不包含賈伯斯曾經發表的言論,故書名還使用其姓名(即使是中文的譯名也是一樣),應該可以依據我國民法規定主張姓名權侵害的損害賠償及排除侵害,但其他看起來與賈伯斯有關的書籍呢?個人覺得也是要看實際的利用情形。以筆者最近在看由名人李開復策劃的「世界跟著他的想像走賈伯斯傳奇」為例,書名主要是「世界跟著他的想像走」下面的副標才是「賈伯斯傳奇」,這樣的利用方法可能比較處於模糊地帶,未必會構成姓名權的侵害,但若是像「史帝夫.賈伯斯的故事:蘋果電腦之父」這本書在封面設計以「史帝夫.賈伯斯」為主要標題,其他的字設計得小小的,可能引發讀者認為這是經過其合法授權的自傳,這種情形則構成姓名權侵害的風險就會比較高,畢竟名人的姓名,某程度來說,也是蠻有價值的「商品」,但會不會與肖像權一樣,受到一定程度的限縮,也值得吾人持續觀察相關司法實務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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