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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法務著作權須知-如何認定著作已「創作完成」?

2014/01/21

案例

小亮在電影雜誌上看到有位熟識的學長撰文談電影投資與契約的文章,不過只有上篇,為了搶先閱讀,就趕緊和學長聯絡。沒想到學長因為律師業務繁忙,為應付雜誌的邀稿才趕出上篇,原先文章架構中的中、下二篇還沒有寫完。正好前一陣子研究著作權登記了解到著作權法採取創作保護主義,不過,像學長這種只寫了一部分就先行發表的情形,還沒有創作完成,是否會發生他人重製該上篇的文章,不構成著作權侵害的情形?

解答

著作權法對於著作採取創作保護主義,其實已經是最寬鬆的制度,但相較於早期著作多數是在創作完成後才會有公開利用的情形,現代社會無論是因為資訊快速傳播的需求,或是著作過於龐大而必須切割完成,確實出現許多至少在外觀上未完成的著作,但已進行商業發行或利用。例如:哈利波特第1集於1997年在英國出版,到第7集於2007年出版,書迷等待的時間就長達11年,而JK羅琳更是自稱整個故事構思到7集完稿共花了17年的時間。若是哈利波特第1集發行時,可以主張整個哈利波特的故事尚未「創作完成」,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則以哈利波特各集暢銷的程度,恐怕盜版品會席捲全球,作者可能第1集出版之後就沒有動力寫下1集了。

因此,所謂「創作完成」,應該是一種相對概念,倘若作品完成度已達到具有一定的獨立性,甚至已具有一定市場價值,則應肯定其已相對於純粹的思想、概念而達創作完成的程度,無須待整體著作完成,即應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在前述有關「創作完成」的概念下,哈利波特第1集在JK羅琳完稿時,即已屬創作完成而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其後的各集也是一樣。不過,並不是只要有出版社願意刊載就是「創作完成」,仍然要判斷各該作品是否已具獨立性。若以當年查良墉先生以金庸筆名在明報上連載武俠小說的情形,則就未必是只要報紙刊出來的內容,就已屬獨立的著作,因為武俠小說字數相當多,一個故事情節很難在報紙的版面即完整呈現,往往必須要好幾天文章的份量,才足以刊載完一個特定場景發生的故事,若查良墉先生不是一整個大的段落完成,交付予明報分不同日期刊載,則確實有可能有已經公開發表但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情形。不過,也正因為其未具有獨立性,通常盜版者也不會有意願進行盜版的印刷發行。

然而,網路時代的來臨,又使「創作完成」的認定標準遭到嚴重的挑戰,就是網路資訊的傳遞幾乎是零成本,就算是尚未完成的著作,雖然不致於會有紙本的盜版品,但網路上任意轉載的情形非常多。以中國大陸相當流行的數位出版網站-盛大文學而言,作者在網站上每日更新數千字的創作內容,前幾篇是免費的,累積一定讀者群之後,則開始出現付費的篇章,想要即使看到最新內容,即支付少許費用,不想付費,等個幾天付費的內容就會轉為免費的內容。但是,也有許多盜文的網站,除了轉貼免費的內容之外,也有一群網友訂閱付費的內容之後,將付費的內容也「即時」的更新在盜文的網站上。這種情形若要行使權利,也可能面臨到侵權者質疑作品被盜時根本未「創作完成」的困難。

面對這種情形,從法律人的角度可以給予的建議,應該就是請作者儘可能在創作告一段落,具有一定獨立的表達形式之後,再將作品對外提供或發表。這不但適用在連載或須分章節發表的作品,也適用在創作可能有不同階段的作品。例如:一個電影的原創劇本的構想,若要尋求投資人投資將整個劇本發展完成,最好是把整個劇本大致的情節、構想發展好,讓這個劇本的綱要成為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再行對外提供予投資人,免得創意為他人所剽竊。若無法取得著作權的保護,則只能透過要求簽署保密契約的方式處理,保護即相對薄弱。

回到這則案例的情形,若是一篇較長的文章,在上篇刊載時確實中、下篇都未完成,因為論述類型的文章較難部分段落即展現其獨立性,故確實解釋上可能並未「創作完成」,但幸好這類文章在未完成前被單獨的侵權利用的情形也比較不會發生,而當文章整個創作完成後,又立即自動取得著作權法的保護,應該不致於造成作者過大的損害,若是像前述網路連載小說的情形,那就只能建議儘早完成創作,減少因保護的時間差所可能造成的損害,或是主張連載到一定程度時,已符合創作完成的要件,進而主張著作權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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