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知識分享 > 企業法務著作權須知-委託模特兒拍攝平面廣告的著作權與肖像權問題

企業法務著作權須知-委託模特兒拍攝平面廣告的著作權與肖像權問題

2015/05/07
目錄

案例

迴響公司受客戶委託尋找商品廣告搭配的平面模特兒,過去經常合作的攝影師提供一系列先前曾拍攝「小可」的照片,客戶一看到就覺得,「沒錯,就是這種感覺!」因為時程比較趕,也就不再重新拍攝。經公司業務窗口詢問攝影師之後,攝影師表示著作權是攝影師自己的,就請攝影師簽署授權同意書後,用在商品的平面廣告中作為背景人像。沒想到,沒過多久就收到「小可」發來的存證信函,指稱該照片侵權。小亮趕緊詢問攝影師,攝影師表示是先前幾位攝影愛好者共同出資聘請「小可」擔任模特兒,照片都是自己拍攝的,絕對沒有侵害著作權。到底是怎麼一回事呢?

解答

人像攝影是一個經常發生爭議的領域,因為這樣的照片同時具有複數的權利在其中,包括攝影的著作權以及被拍攝者個人的肖像權,而且,肖像權因為是一種「人格權」,並沒有辦法透過契約將這樣的「人格權」進行移轉,最多只有是否同意拍攝、是否同意該照片被用在特定用途,以及是否放棄對該照片行使肖像權等,再加上攝影的發動可能是攝影師未經同意的拍攝、受委託拍攝、聘請模特兒來拍攝等,而在著作權的歸屬上可能受到契約或法律規定的影響,所以,經常可見相關的爭議產生。

幾位攝影的愛好者共同出資聘請模特兒進行攝影活動,從著作權法的角度,這些人像的攝影作品,當然是屬於實際的創作者-攝影師所享有,因此,攝影師主張這些照片著作權都是他的,並沒有錯。只是,人像攝影作品作為平面廣告使用,不僅涉及攝影著作的利用,也涉及被拍攝者個人的肖像權。模特兒同意被拍攝,並不代表模特兒同意其肖像可以被作為其他用途的使用,因此,「小可」主張該廣告所使用的照片侵權,其實也沒有錯,只是,侵害的不是「著作權」,而是「肖像權」。

許多攝影師會認為既然模特兒是有收費而同意他們拍攝,事後當然不能再主張其他權利。我們可以先來看下面這則新聞:

法律系美少女 告贏肖像官司 試鏡照遭轉用出版 未獲授權

2005-10-19 蘋果日報【張欽╱台北報導】

無限可能創意公司去年一月出版的《鐵的工具書》系列,曾獲行政院新聞局推薦,其中《鐵的工具書PHOTOSHOP」還獲金鼎獎提名。賴女表示,去年七月賴政廷以交流為由找她當攝影活動的模特兒,酬勞三千元,未料十一月《鐵的工具書PHOTO IMPACT10》出版後,表姊告知她的相片在書中及光碟內出現,「我很訝異,立刻寄存正信函要求賴政廷及出版商處理,但未獲回應。」

賴女主張,無限可能使用她二十八幅大小照片,這些都是賴政廷未經同意,擅自提供給無限可能出版使用。賴政廷則反駁,賴女參加模特兒試鏡時,已告知照片著作權及肖像權的使用方式,且都支付模特兒費用,擁有肖像著作權,提供無限可能是推廣賴女名聲並無償使用。無限可能則認為賴女有拿酬勞,又經賴政廷的授權,且照片都供作教學範例使用,並無損害賴女肖像權。

法官審理後認為,賴政廷即使有著作權也要經賴女授權才能使用;無限可能既然無權使用,自應撤掉賴女在書中的照片,並判賴政廷要賠八萬元給賴女。

許多讀者可能比較難接受為何模特兒既然是收費同意他人拍攝照片,事後還可以再主張權利,其實,這涉及到模特兒到底「同意」了什麼?同意「拍攝」照片,並不代表同意可以將該照片作為單純的「攝影作品」以外的其他利用。舉例來說,如果攝影師是將該照片參加人像攝影比賽,這樣會有侵害肖像權的問題嗎?理論上既然是收費提供拍照的服務,這類的利用是在模特兒合理可以預期的正常利用的範圍,即不應該可以另行主張肖像權,但如果是將該照片提供廠商作為平面廣告,甚至是產品代言或店頭的人形立牌,這並非該模特兒在同意拍攝時所可預期,自然不是原先「同意」的範圍,被認為是侵害肖像權,應該不會令人意外。

因此,若要妥善的處理廣告所需的人像攝影的授權,除了注意向攝影師取得著作利用的授權之外,還需要處理被拍攝者肖像使用的同意。為了避免已經拍攝好的廣告要下架、停止播放或回收平面廣告等成本,小亮這時候最好的處理方案,應該是向「小可」接洽肖像使用的同意,因為肖像權的侵害僅有民事責任,只要該廣告並沒有對「小可」產生負面的影響,相信應該還是可以透過合理商業協商解決,不過,下次處理類似問題時,可不能聽到照片的提供者保證沒有著作權的問題,就直接使用了,還是要特別注意肖像權的問題。

參考資料

民法第18條:「Ⅰ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Ⅱ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同系列文章:

請輸入關鍵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