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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法務著作權須知-「創意」是否受到著作權法保護?

2014/01/21

案例

公司的創意總監勛哥在小亮幾次適時的提供協助之後,愈來愈喜歡找小亮聊天。有一天勛哥又氣沖沖的走到小亮座位邊,跟小亮抱怨自己被朋友背叛,一、二個月前吃飯聚會時自己得意洋洋說出來的廣告創意,居然被朋友拿去向客戶做廣告提案。勛哥問小亮有沒有辦法阻止這個剽竊自己創意的廣告活動的執行。小亮只好答應幫忙想想辦法,研究研究看看有沒有法律的途徑可以處理這個問題。

解答

在許多行業「創意」被認為是公司最重要的資產,廣告行業尤其如此,好的「創意」經常發揮點石成金的效果,讓商品從眾多的競爭產品中脫穎而出。不過,也經常流傳著「創意」是一種說穿了不值錢的東西,執行力才是關鍵。但無論如何,「創意」的保護確實是智慧財產權領域值得關注的焦點。

曾經有美國某家製作、銷售牙膏的公司,因為市場停滯不前,試了很多方法都沒有效果,只好公開徵求能夠提昇公司業績10%以上的方式,若能成功將給予優厚的報酬及股權。沒多久公司收到一封神秘的信,表明有辦法使公司業績增加10%以上,但要公司先聘自己為董事,且給予一定股權,才願意將這個方法告知公司。公司一開始當然不肯,也千方百計想探知到底是什麼樣的方法,對方當然不肯說。最終公司還是在業績無法提昇的壓力下屈服了,沒想到,換來的卻是一次超越20%的業績成長。

不曉得讀者們是不是已經想到類似的答案?其實真的很有效,就是將牙膏的開口口徑增加30%,牙膏的容量也增加30%,售價則酌予調升10%。消費者看到牙膏容量加大30%,售價僅調升10%,相對較便宜,反而吸引不少消費者選購,營業額反而大幅上昇,但因為實際上消費者的用量增加,還是維持相同的購買頻率。當其他競爭業者反應過來紛紛跟進時,該廠商已經取得更高的市占率繼續領先優勢,而消費者反應過來的時候,市場上大部分的牙膏業者都以類似的包裝出售,也就只能接受了。

這樣的「創意」是不是很簡單?可惜只能用一次。不過,這個故事當然不是跟我們說廠商為了賺錢不擇手段,而是這樣的「創意」若是不小心說出來,就不值錢了。為什麼不值錢?因為,這樣的「創意」沒有辦法被智慧財產權的法律保護。所以,這個故事的主角很聰明,在把這個「創意」提供予公司之前,透過要求擔任董事取得進行公司決策階層,透過取得股權確保公司承諾的獲利分紅可以透過股東權益實現,再把這個說穿了不值錢的「創意」提供予公司,使這個「創意」變成致富的法寶。這樣的作法很值得讀者們借鏡,尤其是在涉及營業秘密的情形。

回到著作權法,為何「創意」不值錢?著作權法第10條之1規定,「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亦即,著作權法只保護「具體的表達」,而不保護「抽象的思想、概念、原理、發現」。通常「創意」若是以一種想法、概念的形式存在時,他人偶然聽到並自己加以落實,最初想到的人即無法主張他人不得利用該等創意、發想,即使很氣憤,甚至指稱他人抄襲也沒有用,最多只是商業道德層面的指責而已,無法真正落實到法律上的權利主張。

因此,對於像勛哥這樣從事創意活動的人而言,小亮能夠給予最好的建議,就是儘可能將創意落實為具體的表達之後,再對外揭露或提供,無論是對客戶或是對朋友都是一樣。例如:若只是單純的廣告發想,想辦法透過書面把發想的內容及規劃如何執行寫下來;若是拍攝電視廣告的構想,則可再積極一點把拍攝的腳本寫下來。想辦法讓抽象的想法轉化成具體的表達,即有機會取得著作權的保護。若是再不放心的話,可以配合簽署相關的契約條款,要求收到該等計畫構想文件的人,不得未經授權利用該等文件去執行相關廣告活動,且不得任意洩漏予第三人,這樣保護就會相對完整,就不會有像勛哥在本案例,可能無法主張權利的情形。


參考資料

智慧財產局民國100年09月01日電子郵件1000901b函釋:

…著作權之保護僅保護表達,而不及於該著作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及發現等(請參考著作權法第10條之1規定)。亦即,著作權法所保障者為觀念、構想之「表達方式」,不及於觀念、構想本身。「觀念、構想」本身在著作權法上並無獨占之排他性,人人均可自由利用。因此,來函所述審查委員對於
貴公司計畫結論之審查意見,在未有具體的表達形式(例如文章或設計圖)前,屬該審查委員對彰化漁港港型佈置之觀念、構想,並不享有著作權,貴公司依審查意見修改規劃方案,如無抄襲他人之文章或設計圖,自無違反著作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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