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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法務著作權須知-什麼樣的作品會受到著作權法保護?

2014/10/30
目錄

案例

迴響公司的長期客戶打算舉辦30週年慶的座談會暨記者會活動,委請迴響公司辦理,並請迴響公司設計一套別緻,具有創意的文具組作為30週年慶的贈品。勛哥很快的完成任務,客戶也非常滿意。不過,隔沒2個月,市場上居然出現創意文具組的仿冒品,客戶發現當時契約忘了約定著作權歸屬,所以,就請迴響公司協助進行侵權訴訟。公司把這件事交給小亮處理,小亮發現公司因為沒有幫文具組申請專利,所以,只能由著作權的角度來處理,不過,探詢公司合作的律師之後,居然得到不建議提起訴訟的回應,到底是怎麼一回事呢?

解答

著作權法是用以保護人類偏向文化領域的精神創作成果,但並不是所有人類文化領域精神創作成果,都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其中,最引人注意的就是著作權法在文創產業領域所可發揮保護的效果。小說、漫畫、動畫、電影等,分別屬於語文著作、美術著作、視聽著作,當然都會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但對於從事偏向實用物品的文創商品,像是:傢俱、傢飾、文具用品、電腦周邊產品等,就沒有那麼幸運了。那麼,保護與不保護的界限在哪呢?

回到著作權法規定來看,著作權法第3條有關著作的定義為:「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由定義的內容可以知道著作必須是屬於文藝型態的創作成果(文藝性)。著作權法例示的著作類型包括:語文著作、音樂著作、戲劇、舞蹈著作、美術著作、攝影著作、圖形著作、視聽著作、錄音著作、建築著作、電腦程式著作,另外,表演亦以獨立著作保護,還有若就編輯、改作另行投入創意,也可以就編輯、改作所施加的創意獨立享有編輯著作、改作著作的保護。

與前述文藝性相對的概念是實用物品,基本上,實用物品除非具有相當高的藝術價值,否則,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例如:筆記型電腦、滑鼠、桌椅、電視或其他一般的傢俱、傢飾、日常用品等,尤其是大量製作的產品,通常會被認為是屬於實用物品,其本身不屬於著作,換句話說,就是只是一種「物品」,而非「作品」。

當然,這樣的區分方式有時讀者會覺得不盡合理,例如:建築物很明確是一種實用的物品,但卻仍可能以建築著作受保護(但需要具有創作高度的建築物,例如:台北101大樓、國父紀念館、中正紀念堂等,一般正常造型的公寓大廈、國民住宅通常不認為屬於建築著作);電腦軟體也是實用性的產物(多數使用者不會進一步去了解該軟體的程式結構、程式語言的寫法,只會考量是否符合使用的需求),但也以電腦程式著作的方式受保護。但無論是建築著作或電腦程式著作,都有其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歷史因素,因此,如何區分「作品」與「物品」,還會再加上一些歷史、社會層面的考量。

以前述舉例的文具用品而言,雖然要設計出與目前市售產品不同的創意文具,需要設計者考量委託者的需求、使用習慣、美觀等,耗費心思完成設計,著作權法其實對於這樣的創作成果-即設計圖稿,會以圖形著作加以保護。但是,畢竟製作出來的是實用的物品,該實用物品本身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對於他人直接按照實用物品模仿、製作的行為,因為並不是直接對於圖形著作進行重製或改作,所以,著作權法即無法禁止他人這類行為,這也是律師通常不會建議採取民、刑事程序訴追的理由。

不過,設計師也不用灰心,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實用物品,若是有在功能或美感上的特殊性,可以透過申請新型專利權或設計專利權的方式取得保護。只是相較於著作權的保護無須另行申請註冊,保護的成本比較高,相對也比較不完整。有些設計師會嘗試先將樣品以手做的方式進行創作,保留第一個樣品主張是屬於美術著作。例如,手工捏製或縫製特殊造型的娃娃,其後再透過開模或工序的安排,大量製作娃娃,將後續大量製作的娃娃主張屬於第一個美術著作的重製物,這種情形司法實務也有承認著作權保護的案件,但不是每一件文創商品都可以用這種方式想辦法取得著作權法的保護。

參考資料

內政部著作權委員會(智慧財產局成立前的主管機關)民國81年11月20日 台(81)內著字第8124412號函釋:
…所詢「美術工藝品」與「工業產品」之差異性及識別性一節,查美術工藝品係包含於美術之領域內,應用美術技巧以手工製作與實用物品結合而具有裝飾性價值,可表現思想感情之單一物品之創作,例如手工捏製之陶瓷作品、手工染織、竹編、草編等均屬之。特質為一品製作,亦即為單一之作品,如係以模具製作或機械製造可多量生產者,則屬工業產品,並非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著作,自難認係美術工藝品之美術著作。

智慧財產局民國101年11月21日電子郵件1011121b函釋:
…按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又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工藝品」(美術著作),是指應用美術技巧以手工製作與實用物品結合而具有裝飾性價值,可表現思想感情之創作,至「美術工藝品」以外之應用美術則不在著作權保護範圍內。來函所述之正版「鞋」類商品,係屬以模具製作或機械製造可多量生產的「工業產品」,並非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請參考內政部81年11月20日台(81)內著字第8124412號函釋,如附件),因此所詢網路店家按照該產品自行改良後的打版鞋,無侵害著作權之問題;至於鞋樣有無另涉其他權利(例如專利),則需由權利人出具相關權利證明文件,據以主張,併此說明。

智慧財產局民國100年07月21日電子郵件1000721a函釋:
…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保護的著作,係指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因此,如您所設計之「LED燈產品設計圖」本身,符合上述著作之定義而具有原創性者,該設計圖自創作完成時起,即屬受本法保護之「圖形著作」。…又他人如依據
您的設計圖所標示之尺寸、規格或結構圖等按圖施工之方法製作之成品,乃屬「實施」行為,並未涉及本法第22條至第29條著作財產權之利用行為,因此,並無侵害 您「LED燈產品設計圖」之著作財產權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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