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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法務著作權須知-廣告中可以使用Google Map服務的地圖嗎?

2015/05/07
目錄

案例

勛哥有個公益廣告行銷專案,目標是想要募集醫療資源送往西非伊波拉病毒疫情較嚴重的幾個國家,想直接使用Google Map的地圖來告訴公眾像是幾內亞、獅子山、賴比瑞亞及奈及利亞等國的地理位置及其疫情狀況。一般雖然很常見網友在網路上使用Google Map,但也不想發生什麼爭議,所以,就請小亮協助確認到底Google Map的地圖能夠如何使用,這類公益廣告行銷是否也能不另外徵詢Google公司的同意就使用呢?

解答

許多網路上無償提供予使用者利用的服務,並不代表企業作為業務上使用也是在授權範圍內,而要由網路延伸到實體世界的使用,可能也是在禁止之列。以Google Map為例,其網站上所刊登的「Google 地圖」/「Google 地球」附加服務條款,即針對授權的限制有特別規定,「除非您事先獲得 Google 的書面授權(在適用情況下,可改由特定『內容』提供者授權),否則不得從事下列行為:(a)
複製、翻譯、修改『內容』或其任何部分,或製作相關衍生作品;(b) 重新散佈、轉授權、出租、發佈、銷售、轉讓、以合約出租、推銷、轉移,或以其他任何方式提供第三方使用『產品』或『內容』…」。理論上,若是在公益廣告中使用Google Map的地圖,至少會涉及到「重製」,而後續的利用可能會分別涉及到「公開傳輸」、「公開播送」等,以上述的服務條款來觀察,應該是在禁止之列,與是否是公益活動無涉。不過,如果這樣的公益活動會另外架設網站,而有使用Google Map的需求時,Google公司有提供透過API在遵守Google Maps/Google Earth APIs Terms of Service的條件下得合法利用Google Map服務的方式,小亮可以請勛哥評估利用的方式,是否僅在公益行銷網站中使用,即可不需要另行針對廣告的使用取得Google公司的同意。

當然,即令在沒有取得Google公司同意的情形下,若符合著作財產權限制或合理使用的規定,一樣有機會利用他人著作,Google Map也是一樣。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同法第65條第2項規定,「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著作之性質。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為了公益行銷廣告而使用Google Map,基本上,即令是公益行銷廣告,只要迴響公司是有收費從事這樣的廣告活動企劃,其實,還是會被認定為是一種商業性質的利用,但並不會因為是商標性質的利用就不能主張第52條的合理引用,或第65條第2項的「其他合理使用」的規定。關鍵點還是在於所「引用」的地圖占整個廣告內容多少的比例、地圖清晰的程度、影響地圖著作權人權益的大小、是否可能被他人再利用等,搭配第65條第2項四款基準的檢視,才能決定是否可能以合理使用的方式進行利用。當然,原則上利用愈少,合理使用成立的可能性愈大。但這也正是企業在利用他人著作時可能遇到的最大困難,合理使用的判斷永遠非常個案化,因此,若無法依據API相關的規定直接利用Google Map,建議還是先徵詢Google公司的同意再行利用。

參考資料

102.03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171 163

問:
可否將Google Map 網路地圖放入旅遊書籍內容的一部分出版,有無主張著作權法第52 條合理使用的空間?

答:
一、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的地圖,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圖形著作,網路地圖也是地圖的一種,所以也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因此若要將Google Map網路地圖放入書籍內容並且出版,會涉及圖形著作的重製。由於「重製權」為著作權人專有的權利,除非有著作權法第44 條至第65 條合理使用的適用,否則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才能將Google Map 網路地圖放入旅遊書籍並且出版。

二、至於可否主張著作權法第52 條有關引用公開發表著作的規定來使用網路地圖?首先,「引用」須以有自己之著作為前提,且必須是基於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而節錄或抄錄他人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註釋所用。地圖內容屬於旅遊書籍的重要資訊,利用的質與量如果比例過高,很可能已超出參證、註釋之範圍,因此成立合理使用的空間較小,所以還是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以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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