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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法務著作權須知-外國人的著作在台灣也受到保護嗎?

2014/02/24

案例

迴響公司有支廣告影片想使用La Vie En Rose這首法國香頌,因為是本土的廣告客戶,廣告只會在台灣播放,不會在歐洲或其他國家播放,因此,公司請小亮確認一下外國音樂是否在台灣受著作權法保護?因為這首歌似乎經常聽到,若不受保護的話,就省下一筆授權費用。由於著作權不是採取登記制度,因此,小亮也無從查證,只好從著作權的條文著手,看了半天還是很模糊,到底外國人的著作在台灣受保護嗎?

解答

相信不少讀者都有聽過「屬地主義」原則,在智慧財產權的領域,原則上僅保護依各該國家相關法律取得權利的無體財產。例如:專利法僅保護依該內國法申請、核發之專利權,我們不可能拿一個在美國的專利權,在台灣行使權利。過去我們經常講的其中一個笑話就是在報紙上刊登某某技術已取得世界專利,徵求投資人或合作夥伴的這類小廣告都是詐欺,因為不可能有所謂的世界專利。著作權法其實也是採取屬地主義原則,原則上僅保護本國人的創作。

然而,智慧財產權在全球經濟體系相互影響的時代,早已被當作是一種國際貿易的遊戲規則,很難從單純對於人類精神創作成果的保護或是保障正當競爭秩序的角度看待。因此,面對是否保護外國人的著作這個議題,著作權法亦於第4條有特別規定,「外國人之著作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法享有著作權。但條約或協定另有約定,經立法院議決通過者,從其約定︰一、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或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者。但以該外國人之本國,對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在相同之情形下,亦予保護且經查證屬實者為限。二、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得在該國享有著作權者。」

前述條文即一般所稱的「互惠原則」,過去由於台灣特殊的國際地位問題,除了少數國家或地區因為有簽定雙邊協定而使簽約的國家或地區國民或居民的著作可以在台灣受保護之外,其餘國家或地區的國民或居民的著作,多數會依其是否在台灣首次發行,或於其他地區首次發行後30日內在台灣發行決定其是否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以台灣市場最大宗的著作進口國家美國及日本為例,前者是以民國82年經立法院通過的「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台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為主要保護依據,後者則多透過在日本發行後30日內輸入一定數量的產品,當作是在台灣地區發行而主張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但也因為30日的期間很短,當時有不少日本的著作在台灣因為沒有代理商或經銷商,而不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此外,因兩岸特殊歷史發展因素,香港、澳門地區人民著作權的保護,依據「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36條,大陸地區人民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8條都可享有著作權的保護。

不過,在台灣加入WTO之後,因為須遵守「與貿易有關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對於WTO會員國(除中國大陸地區之外)國民的著作,均依前開「互惠原則」加以保護。至於保護的原則,基本上是採取「國民待遇原則」,也就是賦予相當於本國人著作的保護,除非其源流國(所屬國家)對於其著作本身的保護較低,則依其源流國較低的標準予以保護(這部分有實質互惠與形式互惠的不同見解,前開說法是採實質互惠說的結果)。因此,可以說大部分外國人的著作,在台灣都受到著作權法保護。

迴響公司的廣告影片若是想使用La Vie En Rose這首法國歌曲,即使僅是在台灣播放,也應該取得將歌曲錄製在影片中的重製授權、後續要在廣播或電視頻道播出的公開播送授權、在公開場所播送的公開演出授權等。這下子小宇頭痛的問題來了,怎麼找到法國的詞曲創作者取得授權呢?別擔心,通常這類的歌曲是透過唱片公司發行,詞曲創作者也多知道在要行使權利很困難,所以,多半會透過音樂代理商及(或)著作權的集體管理團體處理授權事宜。小宇可以先向有參與「國際藝創家聯會」(CISAC)的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洽詢La Vie En Rose這首歌的授權資訊,MÜST會依據其所可查詢的資料庫,告知是否為其所可以管理的著作(MÜST因參與前述國際組織,可代為管理許多外國詞曲作品),無法授權的部分,也會協助提供其他授權相關的資訊,讓利用人可以設法向權利人尋求授權。


參考資料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http://www.must.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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