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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文智律師
從聖誕夜的「中指蕭」到跨年夜的「施暴男」,網友集體的力量,讓這些誤以為應該不會被人發現的行為人,在短短的幾個小時內,個人身分逐步浮現,「人肉搜索」這個由中國大陸網友傳來的用語,成為許多網友最熱心關切的字眼。事實上,在各大網路論壇上,也經常流傳許多透過行車記錄器、街頭或店家攝影機、手機、相機等隨機拍下的不當行為的視訊畫面,上傳影像者無外乎訴諸網友廣大神通尋求各類尋人、尋物等幫助或同仇敵愾的溫暖。然而,在新修正的個人資料保護法中,並未將「個人」排除在個人資料保護法適用的主體之外,個人在網路上涉及他人個人資料利用的行為,也可能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的問題。
以下,我們就來看看一般常見「人肉搜索」行為可能涉及的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律問題。
1. 上傳含有他人「車號」的行車記錄視訊檔案
許多人經常直接將行車記錄器所拍的交通違規的畫面,直接貼在網路上訴諸公評,相信許多網友都有一個問題,就是到底行車記錄器裡拍攝到的特定車子的車號,是否應該要遮去,以避免發生侵害他人隱私權或個人資料的問題?
依據新修正之個人資料保護法,「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在路上駕車也可以稱為一種「社會活動」,倘若未顯示「車號」,則明顯無法與特定自然人的個人資料連結,這樣的「社會活動」影像不會屬於受個資法保護的個人資料。第51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所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之影音資料。」不適用個資法規定,因此,若將他人車號遮去,解釋上不會適用個資法,即無違反個資法的問題。
至於若未特別將他人車號遮去,直接就上傳至youtube,關鍵點即在於「車號」是否屬於受個資法保護之個人資料。就此點而言,筆者持否定見解。蓋我國車號乃是由主管機關依據統一規格配發,除車主個人自行公開外,僅公務機關得依職權查詢,並非一看即知該車號屬於特定車主,故解釋上並不符合「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因此,若僅是將含有他人「車號」的行車記錄視訊檔案上傳至youtube,應不生侵害他人個人資料的問題(至於上傳後,其他人提供該車主之個人資料,那又是另外一個問題)。
2. 上傳含有他人肖像的視訊檔案或照片
相信讀者們都了解,自然人的肖像是受到民法有關「肖像權」的保護(民法第18條的一般人格權),因此,未經當事人許可,不能任意使用他人肖像,否則,可能會涉及肖像權侵害的問題。但是,當然不是只要照片或視訊檔案裡有他人的肖像,即構成肖像權的侵害,民法第184條第1項有關侵權行為之規定,仍然要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始須負損害賠償責任,故將含有他人肖像的照片或視訊檔案上傳至網路上,可能須視個案判斷是否有侵害肖像權的問題,一般而言,比較負面的使用,可能涉及肖像權的問題可能性較高,假設具有一定的公共利益的性質,或對當事人無甚損害時,則風險較小。例如:假設自家開的商店東西被偷,經調閱錄影視訊發現小偷行竊過程,上網將涉案的小偷的錄影畫面公告,請網友協尋,這樣應該風險不大,但若沒有明確的行竊過程,把可能涉嫌的人物都公告出來,這樣顯然會造成他人的困擾,即令沒有侵權的故意,恐怕仍可能會被認定有侵害肖像權之過失,而須負賠償責任。
然而,就新修正個資法比較大的問題在於,個人的肖像,是否屬於受個資法保護的「個人資料」?肖像與前述「車號」不同,肖像就像姓名一樣,很大的機率可以被特定為一個獨特的個人,因此,筆者認為有機會構成「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而應受個資法保護。在這樣的解釋下,豈非許多新聞媒體及習慣訴諸公平的網友,不就經常處於侵害個人資料的風險中?針對這個問題,有關新聞媒體的部分,個資法第9條第2項第5款規定,「大眾傳播業者基於新聞報導之公益目的而蒐集個人資料。」無須事前告知該當事人(解釋上亦無須取得該當事人之同意),而同前第51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所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之影音資料。」不適用個資法規定(筆者傾向將影音資料解釋為「影」、「音」及「影音」,這樣可以較大範圍保護一般人生活中涉及他人個人資料的正常利用行為),因此,就將含有他人肖像之視訊或照片上網的情形,若與企業或政府機關利用無關,而純粹是個人不管是事件的揭露、情緒的抒發,解釋上應該不適用個資法。
個人資料保護法QA-網友「人肉搜索」的合法性?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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