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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網友為查證需要而破解密碼或入侵他人網站
我國刑法第358條規定,「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第359條規定,「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許多「人肉搜索」的爭議案件中,常常發現網友提供的佐證資訊,未必是一般網友可以輕易取得,可能是來自於只開放予特定親友的私密照片,或是置於網路空間未開放的資訊,這類資訊當然可能是透過有權提供或利用之人對外揭露,但就筆者個人由各討論串的發言觀察,恐怕來源多有問題,多是利用目前許多網路平台在保護機制的簡陋,或是當事人使用懶人密碼等,透過社交工程或簡單程式入侵他人blog或網路空間所取得。
由於這些行為可能會構成「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或是「無故取得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容易引起刑事責任的追訴,當然應該要絕對避免。
然而,從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角度來觀察,這也是一種未經當事人同意,亦無其他法定事由之違法「蒐集」、「利用」行為,同樣有侵害個人資料權益的問題,應負相關的民、刑事法律責任,請網友們千萬不要認為這是「網路慣習」、「大家都在做」而忽略其重要性。
6. 對「人肉搜索」相關討論的發言
另一個與「人肉搜索」有關的法律問題,其實與「人肉搜索」本身無關,而是來自於網友針對特定事件的發言,可能超出法律可容許的範疇,亦即,如果網友並非理性地表達自己的意見,而是流於情緒的發言,則可能會因為發言內容的不當,而分別涉及公然侮辱(刑法第309)或誹謗(刑法第310)。這在網路世界裡其實經常發生,例如:中正大學法律系某教授因上節目贊成廢除死刑之發言,引發網友大量不當的發言回應,而該教授也透過法律程序提起告訴予以反制;知名的親子網站BBH,也因為有媽媽上網張貼其丈夫外遇,引來許多完全不認識的網友留言漫罵,結果丈夫對眾多網友提起告訴,這些事件在網路世界本即經常發生。
但為何在「人肉搜索」的文章要特別再提出來提醒網友有關公然侮辱或誹謗的問題呢?因為通常被「人肉搜索」,往往是比較負面的事件(當然,也經常有某某正妹被「人肉搜索」,以滿足網友的好奇心),而這些負面的事件,往往也引發網友們以許多負面、情緒性的發言,表達自己的同仇敵愾。這或許是大家覺得在虛擬的網路世界裡,沒有面對面的虛情假意,不再需要像實體世界中帶著許多社會限制辛苦的生活、應對的方式控制自己的言行,在心理解放的同時,自然不會顧及到發言的妥當性。
再加上「人肉搜索」的結果,使得這些發言看起來在法律上很明顯可以特定到一個具體的個人,自然相對於其他一般網路漫罵可能未能指涉特定對象的情形,當事人若提起刑事告訴,檢察官、法院適用法律要件的結果,即有相當高刑事責任的可能性,更遑論因為網路的即時性,許多網友都是在沒有充分掌握事實資訊的情形下發言,不易適用有關第310條第3項:「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第311條第4款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許多「人肉搜索」案件之所以會產生爭議,除了隱私權、網路暴力的討論之外,也來自於事實認知錯錯,或是網友並非為適當評論,而是流於言不及義的漫罵或羞辱,故特此再提醒網友們注意。
相信對許多網友來說,網路強大的資訊留存、檢索及比對的功能,使得人人均有機會透過「人肉搜索」而成為實現社會正義的「大俠」,但是,也正如同美國許多超級英雄電影裡面,作為超級英雄的主角們,在夜深人靜獨處的時候,經常會不斷地在內心爭扎一樣,到底自己企圖超越法律之外實現自己所認定的「正義」,這樣做是對還是錯?難到自己真的都沒有判斷錯誤的時候?相信這個問題始終不會有答案的。
網路世界的「超級英雄」們,或許在午夜夢迴的時候,除了上述哲學層次的問題之外,也稍微考量實體世界法律的問題,畢竟,「超級英雄」最終仍須回歸人群生活的,新修正的個人資料保護法,確實在有關「人肉搜索」方面,給予較強的法規限制,但網友們仍然保有透過網路公開資訊拼湊出特定人具體身分的空間,在不違反世俗法律的情形下,融入社會生活,應該可以讓電影與實體世界的超級英雄們減少內心的衝突吧!
個人資料保護法QA-網友「人肉搜索」的合法性?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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