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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藝所對外舉辦技藝研習,希望學員可以將其於研習期間所完成之工藝創作留在工藝所,等工藝所舉辦成果發表會(展覽)或進行發行出版品必要之準備工作後,再由學員取回,學員是否有義務配合?又是須與學員簽約,亦或是工藝所本身即有權為前述作業處理?萬一發生有第三人主張學員作品侵權的情形,又應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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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楊連續參加幾期木刻技藝研習班,終於在黃老師的指導之下,逐漸可以獨立從事立體的木刻創作,甚至有其他民間團體舉辦木雕創作展時,邀請小楊把參加技藝研習班期間的創作拿出來參展,小楊很高興把作品提供予該團體參展,也邀請老師和同學前往參觀。有同學提醒小楊說,是不是應該在作品參展的標示上,把黃老師的名字也放上去,究竟從法律上來看,小楊是不是有義務要標示指導老師的姓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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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雅參加工藝所舉辦的金工課程,並且在老師的指導之下,依據教材裡的設計圖完成一個銀製的戒台。小雅可不可以就這個戒台主張是自己完成的創作,而主張相關智慧財產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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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飛參加工藝所舉辦的工藝設計研習課程,在老師的指導之下,獨立完成一組文具用品的設計及樣品製作,在工藝所舉辦的展覽中,有廠商認為該文具用品有商業銷售的潛力,希望和阿飛洽談授權商品化的合作,阿飛需要回饋工藝所或指導老師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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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藝家經常會應各種單位的邀請進行現場創作的演出,對於工藝家而言,因為可能涉及到邀請單位給付的薪酬、材料的提供、現場創作活動的錄影、拍照、創作成果的歸屬等,若是沒有事先說清楚、講明白,則難免會因為認知的不同,而產生合作上的磨擦。建議工藝家在承諾進行現場創作演出時,除了要求邀請單位應提供進行工藝創作實體相關的配套措施之外,可以就下述事項與邀請單位進行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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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權為民法所保護的人格權,民法第18條規定:「Ⅰ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Ⅱ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肖像權被學說及實務肯定為人格權的一種,故當肖像權受侵害時,可依民法第184條主張「財產上損害賠償(須證明其實際損害)」及依第195條主張「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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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藝家對外進行「師資班」的教學,學員可否將工藝家上課所提供之教材,對外進行教學?
工藝家在與政府機關或社區進行合作時,常會有受到邀請開設「師資班」,教導參與研習的學員相關的創作技巧及教學方式,以利學員得以事後再繼續從事推廣、教學之工作,對於工藝家而言,這當然是一種很好的擴散工藝文化及個人知名度的方式,但是,參與這樣的「師資班」教學,在明知這些學員事後會對外從事相同或類似的教學活動時,是不是代表工藝家即同意這些學員使用自己上課所提供的教材,自行對外從事教學活動?答案當然是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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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他人的美術著作以攝影方式進行拍照,是一種重製,需要取得著作權人人的同意,但反過來若是參考他人的照作,製作成風景的刺繡作品,是否也需要取得攝影著作的著作權人的同意呢?相信這個問題也困擾不少工藝創作者。答案是:不需要。相信很多工藝家鬆了一口氣,但是,為什麼不需要取得照片的攝影者的同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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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藝家為推廣工藝創作,除了授課之外,最佳的方式就是透過雜誌或書籍從事紙本的教學活動,一般雜誌通常是透過採訪或專欄的方式進行報導或文章刊登,而書籍則可能是由出版社企劃主導,亦或是工藝家自行完成創作後尋求出版社出版,以下則簡單介紹在這幾種情形時,工藝家須注意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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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藝品除像雕刻、陶藝品等明顯屬於美術著作的情形外,在著作權法的保護方面,長期以來一直存在有不同的意見,主要緣於著作權法乃是保護「文藝性」創作,故實用物品原則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僅在美術工藝品的情形,因其有獨立的藝術價值,故例外受著作權法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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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著作權法是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在著作創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的保護,不需要進行著作權註冊或登記,也不需要公開發表、標示姓名或宣稱受著作權法保護等。然而,因為可供查詢的登記資料,當發生著作權的爭議時,著作權人必須自行對於自己是著作權人及著作權存在及其存續期間等事項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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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藝家作品照片授權他人使用之注意事項。
工藝作品的照片,如果該工藝作品是屬於受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著作,而該照片又是工藝家所自行拍攝,則工藝家將同時享有美術著作及攝影著作之保護,該照片對外授權利用時,風險相對非常低,只要簽署一般照片的授權契約,約定授權使用範圍、次數、形式、權利金、期限等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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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藝家無論是否登記商號或成立公司,都可能會聘僱員工協助自己從事各項創作活動或處理行政、庶務等事宜。就智慧財產權相關法律的角度而言,原則上智慧財產權應屬於實際從事發明、創作的人,但例外在受雇關係下職務上完成的發明、創作,則可透過契約的約定來處理。工藝家聘僱員工若僅是從事庶務工作,因其未真正參與創作活動,自然不能對於工藝家之作品或公司之產品主張智慧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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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對於工藝品拍攝之照片,工藝家得否主張任何權利?
對於工藝品進行拍攝所產生的「攝影著作」,因為從事攝影創作活動的人是攝影者,依據著作權法規定,該「攝影著作」雖然含有工藝品之外觀在內,但著作權仍然是屬於攝影者的。然而,工藝品若屬於受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著作,無論是立體的或是平面的,以相機對工藝品加以拍攝,其實也是一種「重製」行為,除非符合合理使用的規定,否則,即應該要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才能進行拍攝。但如果該工藝品是屬於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實用物品的創作的話,即使有申請取得新型或新式樣專利,因為專利權不及於單純的照片拍攝,因此,就無法主張其他權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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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藝創作、抄襲與著作權侵害
工藝創作可能涉及專利權與著作權的保護,而著作權與專利權保護範圍不同,故先就著作權法之部分(專利權之部分,請參考「工藝創作、抄襲與專利權侵害)說明如下:
著作權法並沒有使用「抄襲」這個詞,通常所謂的「著作抄襲」,在法律上就是指構成對於著作「重製權」或「改作權」的侵害。因應社會上多數人對著作權侵害的理解,司法實務上也發展出來如何進行著作「抄襲」的判斷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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