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文智律師
Google在前一陣子推出的AI摘要服務(即在使用者搜尋時,先針對使用者的可能搜尋意圖提供AI摘要,例如:搜尋D3+K2,除了出現電商廣告、付費搜尋廣告,接下來出現的是「AI 摘要維生素D3和K2是兩種重要的脂溶性維生素,通常被一起補充,因為它們在鈣質利用和骨骼健康方面有著協同作用。 維生素D3主要促進腸道對鈣的吸收,而維生素K2則負責將鈣引導到骨骼和其他需要鈣的組織,同時幫助預防鈣在動脈等軟組織中沉積。 」,而右側則會出現一些AI摘要使用到的連結來源)。對使用者來說,如果只是要知道「答案」,搜尋行為就結束了,但對於內容經營者來說,點閱的動作就消失了。

讀者們可以點選連結先閱讀下述這則數位時代的報導:
生成式AI技術在這幾年的大幅推進,使得理解問題或是搜尋關鍵字背後的「意圖」變得更精確,Google推出的AI摘要,絕對是更符合使用者期待的服務,因為,絕大多數使用者要的不是搜尋結果頁面,而是「答案」,只是這個答案又跟使用者進行搜尋背後的「意圖」有關。若是資訊性的搜尋意圖,可能得到解答就是其目的,若是消費性的意圖,則最後還是會需要商品或服務的購買決策及消費行為的發生。對於依賴搜尋引擎所帶來「自然流量」的網站,顯然Google AI摘要對於不同意圖的搜尋行為,產生的衝擊並不相同。從結論來說,提供訊息傳遞的網站將大量流失點閱搜尋結果頁面來的流量,提供商品或服務的網站,則會需要爭取成為AI摘要服務中使用到的連結,並企圖影響使用者的購買決策,讓最終消費行為發生在自己的網站上。
新聞媒體業者顯然又站上了Google AI摘要所帶來海嘯的第一排,因為新聞媒體的新聞報導主要提供的就是資訊型的內容,通常使用者只需要「知道」某些事情,若由AI摘要即可得到答案,即不會有後續的點選連結的重作,新聞媒體業者在網站經營這塊所賴以維生的流量及相應的廣告收入,必然會大幅下降,這樣的衝擊恐怕也是新聞媒體業之所以非常急切在推動媒體議價法的原因。不過,新聞媒體需要注意可能媒體議價法過了之後,Meta公司大概會如因應其他國家的媒體議價法一般,直接將新聞媒體的連結分享禁止掉,以規避議價、付款的責任,會造成新聞媒體從FB消失的困境,如果眼睛只盯著Google,恐怕在AI摘要的影響下,Google也可能乾脆把新聞鏈結都移除,因為反正使用者可以用AI摘要替代,但現行幾個立委版本的草案,是無法處理AI摘要的這種利用型態的。
但對於以網路內容作為商品或服務行銷的網站內容經營者而言,內容雖然也是在傳達某些資訊,但卻是傳達行銷性的資訊,雖然來自搜尋引擎的流量應該也會變少,但搜尋引擎的AI摘要服務並不會把使用者本來的消費需求變不見,只是可能改變了使用者從購買意圖到購買決策的過程及最終的購買行為發生的網站。所以,這些行銷性的資訊如何以更適於AI摘要以提供予使用者而被AI摘要優先採用,以及如何在AI摘要時仍保留廣義的行銷資訊,例如:從小到大都聽過吃紅蘿蔔有益眼睛健康的訊息,可能是英國為了處理滯銷的紅蘿蔔所刻意包裝過的宣傳訊息(維生素A確實有益於眼睛的健康,但當然不只紅蘿蔔有維生素A,只吃紅蘿蔔對於眼睛的健康當然也是不夠的),然後,再透過Google既有的AI摘要連結、搜尋結果頁面、商品廣告頁面,加速消費者購買決策的流程。由這個角度來看,內容經營者雖然可能點閱的流量減少,但商品或服務的銷售並不一定會減少,甚至可能因為使用者無須自行過濾大量的網路資訊,而加速購買的決定。看起來Google似乎更為重要,難怪Google以AI摘要作為對抗原生的AI搜尋的武器,因為行銷性的資訊透過Google既有的商業機制可能運作的更好,恐怕原生的AI搜尋若要具有商業化長期經營的可能性,還是要回頭過來向Google學習。
以報紙為例,網際網路時代之前,報紙低廉的售價是無法支撐大量的記者、編輯、印務的經營成本,廣告即成為報紙經營的主要營收來源,我們享受新聞報導所帶來的好處,其實有很多的成本都是廣告業主間接為我們付費;進入網際網路時代後,資訊的傳遞不再需要依賴「報紙」這樣的紙本載體,報紙媒體經營者也順勢(被迫)將新聞報導轉為新聞網站經營,而過往的「廣告」模式也被保留下來。但網站畢竟與紙本報紙不同,沒有辦法把當天的新聞全部塞給讀者,每一則新聞版面能呈現的廣告也很有限,這使得新聞網站若要取得足夠的廣告費用,就必須追逐「流量」,這也是新聞媒體品質良窳不一的主要原因,怪不了新聞媒體為了生存這樣做,最主要的原因還是因為人們就愛點閱這類「沒有新聞價值」的新聞。而因為追求「流量」的關係,新聞網站一開始是認為搜尋引擎、社群媒體直接將使用者導到特定新聞頁面,等於就是降低使用者在新聞網站瀏覽各類新聞的機會,接下來就認為搜尋引擎、社群媒體業者等於是間接用這些新聞鏈結的摘要、圖片,取得不相當的商業利益(廣告營收),這也就是歐盟著作權指令有新聞鏈結權的立法,以及目前國內熱議的新聞媒體議價法草案的爭議來源。
但這個爭議尚未解決,我們又進入生成式AI時代,各生成式AI服務業者因應使用者的需求,紛紛推出結合網路搜尋的服務,Google作為搜尋引擎的龍頭,更是在既有的搜尋引擎的運作架構下,推出AI摘要服務,等於是連新聞鏈結權都完美避過了,直接提供使用者可能想要的答案。這類的服務也預告以歐盟新聞鏈結權為基礎的新聞媒體議價的立法,迎來法律上根本的挑戰,搜尋引擎可以完全在搜尋結果屏蔽新聞網站,而直接以AI摘要替代,Google未來可能跟META一樣,在新聞媒體議價法通過之後,採取強硬的技術手段回應,這也是國內新聞媒體業者及相關從業人員在倡儀新聞媒體議價法時,必須注意的技術背景,否則,一旦依現在立委各版本草案立法通過,大概就是新聞媒體業者的大災難。要知道,搜尋引擎、社群媒體可並不是對新聞媒體只有壞處,還是有非常多的流量是來自這些數位平台。此外,立委各版本草案也都沒有處理到AI摘要或AI搜尋這些服務對新聞媒體產業帶來的衝擊。
因應生成式AI時代的來臨,或許新聞媒體產業要重新思考與AI服務業者間的關係,因為若由著作權法的角度出發,捨棄訓練資料的著作權議題不談,其實,新聞報導內容是AI服務業者很願意進行商業合作的高品質資料。新聞媒體議價法也考慮數位平台業者與新聞媒體業者間的合作關係,若是生成式AI服務與新聞媒體業者合作,將新聞媒體業者的報導作為「有價」的資料來源,由使用者付費,其實更能彰顯出新聞媒體業者所強調「新聞有價」主張,若是終端的使用者都不願意付費(無論是直接付費或間接由廣告業主付費),則新聞媒體恐怕只能轉向看政府願不願意付費。但新聞媒體接受政府機關補助,則又再度陷至失去新聞媒體公共價值的議題。顯然,新聞媒體產業所面臨的問題,遠遠不是新聞媒體議價法或歸究於數位平台服務所能解決的。
相較於新聞媒體目前可能還有機會與數位平台業者或AI服務提供者協商,小型的內容創作者就比較辛苦一點,原先本來就少得可憐的網路廣告收入,受到AI摘要服務的影響,應該是會大幅下降,可能就會更依賴業配的營收,或是必須走向付費牆的機制,擋住來自搜尋或AI的存取,僅向願意付費的使用者願意提供內容。然而,無論是透過業配或付費內容將內容創作的能力變現,獲利的模式都是由單純的資訊傳遞,轉為直接或間接商品或服務的銷售。內容創作者個人的品牌形塑,或者說個人的信譽,會取代個人所能吸引的流量,成為內容經營的成功關鍵。舉例來說,以前可能也有黑紅也是紅這樣的說法,因為黑紅只要有話題,就能帶來流量及曝光,在AI時代可能黑紅就是黑紅,甚至不會出現在AI摘要或AI搜尋的呈現頁面中,因為AI比人類更不容易有八卦之心。內容創作者擁有自己的品牌形象,才有能力在網路自然流量不再時,維持透過內容創作變現的能力。
流量一直以來都不是目的
資料就更珍貴,如何善用資料發揮更高的價值
把資訊型的服務打造成AI時代可銷售的商品或服務
…(本篇當作測試,想到什麼先寫一寫,先來趕欠客戶的合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