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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推薦
著作權領域一般在談論的「三振條款」(Three-Strikes Policy, or Graduated Response),是由美國唱片產業協會(Recording IndustryAssociation of America, RIAA)所提出與連線服務提供者合作,對於嚴重、重複侵權之使用者予以斷線(disconnect)、終止服務,以替代其於全球各地對P2P軟體侵權使用者進行訴訟之政策[1],並進而希望透過遊說各國政府將此一機制透過立法落實,要求連線服務提供者必須採取類似的機制,以解決P2P軟體濫用所造成之網路著作權侵害狀況,得以在既有之網路服務提供者責任限制機制無法處理之情形下,獲得有效的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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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文智律師
三、小艾能否對平行輸入真品銷售的賣家,提起侵害商標權的民、刑事訴訟?
真品平行輸入則與一般仿冒品不同,網拍賣家向日本通路商購買的是由原廠製造或經過原廠授權製造的商品,並不是一般想像中的「仿冒品」。就真品平行輸入商品的問題,商標法第30條第2項規定:「附有註冊商標之商品,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市場上交易流通,或經有關機關依法拍賣或處置者,商標權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但為防止商品變質、受損或有其他正當事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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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案例事實
小艾從日本留學回台灣之後,因為非常喜歡某日本設計師所設計「SHILOP」品牌服飾及配件,陸陸續續透過自己及親友到日本旅行的機會,帶回許多該品牌的商品透過網拍銷售,獲得網友相當大的好評,終於決定開設自己的網路商店,並向該設計師簽署台灣地區獨家經銷契約,取得「SHILOP」品牌服飾及配件之獨家經銷權。剛開始商品銷售狀況非常好,也培養不少忠實客戶,但沒想到半年之後,業績開始逐漸下降,經過向老客戶了解之後,才發現網拍上有其他賣家銷售從大陸進口的仿冒品,還有少數的賣家直接向日本的經銷商平行輸入真品進行銷售。小艾可以對這些沒有經過許可就在台灣銷售的賣家主張侵害「SHILOP」商標,要求下架或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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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已公開的麵包的配方、製作流程,得否由原創作者「收回」授權?
新聞中提到吳寶春師傅「未來只在台北哈肯鋪麵包店擔任顧問,和其餘麵包店家都沒有合作關係,也不再授權」,有趣的是,「不再授權」是指不再授權「什麼」?是有關麵包的配方、製作流程等技術或資訊?還是有關「姓名權」、「肖像權」的使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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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說吳寶春師傅在酒釀桂圓及米釀荔香麵包連續二年參加國際比賽載譽歸國之後,即成為台灣的「名人」,當然,「名人」的困擾也就隨之而來,我們先來看看下述這一則新聞:
(閱讀全文)冠軍麵包盛名累 吳寶春不再授權
【聯合報╱記者祁玲/台北報導】2010.07.31 03:15 am
「台灣之光」、麵包師傅吳寶春昨天宣布,未來只在台北哈肯鋪麵包店擔任顧問,和其餘麵包店家都沒有合作關係,也不再授權。曾聘請吳寶春擔任顧問的聖保羅麵包店表示,還會繼續賣吳寶春研發配方的米釀荔香麵包,「做麵包並不是誰的什麼專利」。
像這樣宣傳賣「冠軍麵包」的店家,台北有好幾家,昨天吳寶春已宣布不再授權,有媒體馬上把其他店家賣的米釀荔香麵包冠上「山寨版」,店家也很無奈。「我們的米釀荔香麵包用的就是吳寶春的配方,吳寶春也真的有來店裡教其他師傅做,一次次確認做到好」,聖保羅的負責人孫先生說:「配方是公開的,能說我們的麵包是山寨麵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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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全文)重大著作權訴訟,Google擊敗Viacom
ZDNET新聞專區:Greg Sandoval
Google公司與旗下YouTube影音網站,在這場具歷史性意義的著作權訴訟中,大勝強勢的傳統媒體集團Viacom。主審此案的美國聯邦地院法官Louis Stanton,23日作出簡易判決,同意Google公司的主張。
判決書寫道:「若服務商得知特定的侵權行為,該服務商必須立即移除侵權內容。否則,(權利)所有人需負擔辨識侵權行為的責任。侵權行為乃『普遍存在』之一般性認知,不能用來施加服務商監督或尋找侵權行為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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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蛋糕店違約 歌手黃湘怡判賠
2010.06.09 04:32 am【聯合報╱記者熊迺祺/台北報導】
......奧芙莉公司主張,九十五年間與黑伊公司簽署加盟契約,授權黑伊在台開設「Awfully Chocolate」巧克力蛋糕專賣店,該公司提供材料及訓練,並約定黑伊每日報告銷售金額,每月提供營業額百分之十五當權利金,但黑伊在九十六年三至五月間涉嫌短報銷售金額,並拒絕查帳。奧芙莉向法院主張,黑伊企圖規避支付權利金責任,甚至違約將營業秘密洩漏給競爭者,且擅自停止台北市天母、八德分店的營業,造成該公司的損害。
黃湘怡一方主張完全依約給付權利金,並無短報或積欠,奧芙莉無權請求查帳等費用,黑伊並未洩漏營業秘密給他人,停止分店營業並未違約,也未違反競業原則。
法官調查認為,黑伊公司確實少付奧芙莉公司權利金及部分貨款,分店歇業也造成奧芙莉損失,而黑伊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停止八德、天母分店時,店址公告八月一日「Black as Chocolate」開幕銷售巧克力等口味蛋糕,四家門市也是原加盟奧芙莉的門市;黃湘怡還強調改新名稱是想自行開發品牌,違反競業禁止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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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士康有能力爭取到彼此競爭非常激烈的蘋果、惠普、索尼、戴爾等PC代工訂單,甚至三大家用遊樂器廠商(索尼的PS3、任天堂的Wii、微軟的Xbox)都有相當部分的零組件、組裝等是由富士康(及鴻海集團旗下其他關係企業)完成,其內部有關營業秘密嚴格的管理制度,可說是功不可沒,也經常是筆者在談營業秘密管理時舉例的對象。最早注意到富士康員工自殺的案件,是在去年富士康因遺失蘋果公司iPhone樣機事件時,某孫姓員工疑因內部調查程序過程受委屈而跳樓自殺的新聞。事實上,蘋果公司不但對代工廠嚴格,對自己的員工也一樣嚴格,因此,前一陣子發生員工不小心將iPhone原型機遺失在酒吧而遭網友洩密的事件時,蘋果公司對內、對外都採取相當嚴格的處理機制,自然可以感受到富士康因大客戶震怒及可能流失訂單的龐大壓力,更遑論是涉及處理該等樣機遺失案件之當事人或調查人員的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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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電子書的「載具」限制:雖然數位化使得書籍或各類著作內容,不再受限於紙本,而得以數位的形式在各種載具間流動,某程度實現「著作」作為一種無體財產權的本質,然而,人們在閱讀時,還是依賴「載具」。目前電子書雖然在圖文方面看似有較為一統的ePub標準,但各家在DRM或多媒體格式方面,仍然有相當程度的差異,使得這類以接近紙本閱讀感受為其目標的特殊電子書「載具」,彼此之間仍然存在有無法互相流動,而電子書「載具」及電子書內容的製作成本及投資大幅下降,相對於過去家用遊樂器市場的三足鼎立,未來恐怕須經長達三、五年以上的戰國時期,才有機會出現二、三個主流設備或規格,而迫使小廠商退出市場,或是電子書可以在不同載具間彼此流通,屆時才容易出現電子書銷售的真正第一個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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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洽巧有擬投入電子書領域的廠商來訪,當然,客戶主要還是諮詢有關著作權相關事宜,但聊到最後,還是希望聽聽非電子書產業的人對於電子書發展的看法,我就只好先拋出結論,就一個消費者的角度而言,個人覺得如果是單純紙本書轉電子書,短期內沒「錢途」。當然,這樣的說法背後隱藏的就是,若是「不單純」由紙本轉電子書,個人覺得還是有機會;而「長期」來看,還是有「錢途」的可能性。我們先來看下列這則新聞,某程度也可以呼應前述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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