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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家捷律師
員工的人事資料,是任何產業的公司最基本也最豐富的個人資料,從姓名、家庭狀況、金融帳戶、學經歷到健康檢查,幾乎都在公司的掌握之中。不過,公司只是抽象的法律上存在,真正在保管、利用這些資料的,仍然是公司裡的各個員工,尤其是各個部門的主管,為了要適當的管理所屬員工,難免會取得或知悉下屬的部分個人資料。對於主管而言,這些個人資料利用的界限在哪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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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家捷律師
媒體報導,一名新住民外籍配偶,認為國內首位新住民立委林麗蟬,在臉書張貼與這位外籍配偶過去受到就業歧視相關的判決書,使得她求職困難並且名譽受損,再要求立委移除所張貼的判決書卻又未受理會,因此提告求償;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林麗蟬違反個資法並導致外配精神痛苦,判決應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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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家捷律師
雇主與員工不能好聚好散也就罷了,最怕的就是員工不僅投奔敵營,還帶走自家珍貴情報當作給新老闆的見面禮,當外洩的資訊機密性夠高,往往可能導致前雇主就此一蹶不振,大家耳熟能詳的官渡之戰,曹操不就是靠著從袁紹陣營投奔而來的許攸提供資訊,一把火燒了烏巢的軍糧、劉備也不就是靠著張松進獻的西川地圖而順利進佔蜀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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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家捷律師、賴文智律師
本文發表於經貿透視489期,2018年3月
歐盟新的隱私保護法律規範「個人資料保護規則(the EU 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以下簡稱 GDPR)」,將於今年5月25日將正式全面實施,任何與歐洲客戶有生意往來的企業,無論其規模大小或其根據地所在,均可能受GDPR的規範。違反GDPR罰鍰高達企業年營收4%或2,000萬歐元,嚴格、複雜的規範與高額的裁罰,使得歐美大型企業早已投入大量成本進行法規遵循工作。台灣企業經營者雖然可能幾年前才剛受到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的洗禮,但其中仍存在不少規範上的差異,且因其打擊面較廣,千萬別因我們距歐洲十萬八千里而輕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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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承愚律師、蕭家捷律師
本文發表於經貿透視雙週刊第445期
「喜歡我們的服務嗎?邀請朋友一起吧」、「寄送邀請代碼,讓好友與你同享優惠」,這類的廣告、行銷文字對大家來說已經習以為常,鼓勵使用者分享、推薦的行銷模式近年來也相當流行,畢竟對消費者來說,來自現實中朋友的推薦,總比一般的廣告來得可信。然而,來自友人的誠摯邀請,是否就肯定溫暖宜人呢?偶一為之的優惠或許尚能引人注意,但是當同類資訊鋪天蓋地而來的時候,情況便可能不同。其中最常見的,或許就是臉書(Facebook)的遊戲邀請,當我們以「臉書」、「遊戲」、「邀請」等關鍵字的中、英文分別進行搜尋,前幾頁的搜尋結果幾乎全是如何關閉、封鎖此類邀請的教學,可見此項困擾是不分國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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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承愚律師、蕭家捷律師
本文發表於經貿透視雙週刊第442期
大數據(Big Data)似乎已經成為近期人人朗朗上口的名詞,而大數據也確實在行銷領域顯現了巨大的發展潛力。例如Walmart透過高價併購一家專長分類社群網站資訊並客製化輸出資訊的公司(Kosmix),能將資訊個人化後提供終端消費者採購建議,因此Walmart不僅能挖掘客戶需求,更能創造客戶需求;麥當勞則將大數據利用於改善得來速的使用經驗-畢竟只想買一杯奶昔的消費者,要是排在一輛載滿一大家子成員的車子後方,當下恐怕難有何良好的消費體驗。在臺灣,雅虎奇摩也利用稱為「有價值的點擊」(quality click)技術,分析消費者的點擊分佈,偵測消費者採購前的比較行為,以針對不同購買者推薦不同商品。一個尷尬的案例發生在美國的知名零售商Targ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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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家捷律師
美國總統歐巴馬於今年(2016)5月11日,簽署新版的「保護營業秘密法」(Defend Trade Secrets Act, DTSA[1]),過去美國關於營業秘密的保護,分別由州法及聯邦法規範,民事部分大部分的州參考或採用統一營業秘密法(Uniform Trade Secret Act),刑事部分則透過1996年的經濟間諜法案(Economic Espionage Act)將營業秘密保護的刑事手段提升至聯邦法層級。然而,各州在將統一營業秘密法州法化時,往往另外加以修改導致欠缺統一性;聯邦法層級的經濟間諜法案則因起訴須經司法部部長、副部長或刑法部門之助理部長批准,企業未能基於主導地位掌控訴訟進度。DTSA兼採前開營業秘密保護的規定,不僅允許特定態樣的營業秘密侵害於聯邦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且賦予較州法更積極的保護手段,甚至有論者認為是美國聯邦商標法立法以來,美國70年來最重要的聯邦智慧財產權法案。以下即對於美國新版營業秘密法重點摘要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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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家捷律師
一般閱讀器、播放器類型的APP,提供用戶類似於平台的工具,APP本身不具備內容,而是作為接觸內容的媒介,比如各類音樂或影片播放器、電子書閱讀器、圖片瀏覽器或是語言學習工具等,此類APP雖然本身不具備內容,但通常可以藉由線上購買或租借以取得各種音樂、影片、書籍,或是可讀取使用者另外藉由其他裝置下載或安裝的相關檔案,比如iTunes、iBooks、AVPlayer等,甚至一般的PDF閱讀APP即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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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位老太太一同以期待、喜悅的目光往同一個方向看去,準備迎接自己欣賞的候選人到來,這是去年(2014)台北市長選舉期間,某位候選人隨行攝影師的作品,這種你我身邊人物當下真實而富有感情的「決定性的瞬間」,正是許多攝影愛好者追求的永恆。
然而,專業的攝影師可以在街上抓住路人極富感情的一刻,但一般人任意對著路人按快門,卻可能給自己找來各種麻煩,甚至被記者報導為變態宅男,因此,對街頭攝影有興趣的同好應該都會有的共同疑問是,「我在大街上、公共場所,不跟蹤、不用閃光燈,拍攝路人的臉部表情,是否仍然侵害了其他人的肖像權或隱私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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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要求刪除或停止利用個人資料,如果不予理會,究竟會有什麼責任,公司內部統一的個人資料管理流程究竟有何意義,企業究竟是否須要花費時間、成本調整內部程序呢?據報載,日前某大賣場因為不理會客戶「停止寄發廣告電子郵件」的要求,遭法院以違反個資法為由判決賠償,此一判決有何足以作為企業調整內部管理政策的參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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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作家摩鐵密會女主播、主播早有大眼帥哥男友、學長給學弟戴綠帽、主播男友也是劈腿來的……壹週刊星期三爆出一小段八卦,其他媒體在一天之內,就繼續挖掘出其他周邊「新聞」,除了新聞當事人的九把刀與主播外,連主播男友的全名、照片、畢業系級、職業也通通一起當作八卦花邊的一部份,供大家在假油新聞轟炸的疲憊中,享受探人隱私的「樂趣」。
然而,縱使九把刀與女主播是公眾人物,主播男友為什麼需要因為女友的行為,而一同被攤在新聞上被人指指點點呢?難道隱私權在碰到新聞自由的時候-即使只是八卦花邊新聞,也理所當然的應該退讓或受到限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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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未成年子女與父母親之間的親子糾紛發生的原因,莫過於父母行使親權程度的分寸拿捏問題,父母的各種管制都可能招來子女的不滿,尤其與子女隱私權相衝突時,以筆者過去當未成年子女的經驗,從拆閱信件翻閱日記,或最令人害怕的檢查書包、閱讀成績單,每一項都可能成為與爸媽吵架的戰場。智慧型手機普及後,相信因為父母是否有權檢查Cubie、Line等即時訊息或電子郵件而生的爭執,一定也會在不同的家庭中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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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是一間具領導地位的製造業,除了市區內漂亮的辦公大樓外,工業區技術優秀的工廠更是公司獲利的來源。為了確保廠房的生產力,A公司要求產線的工人們一律居住於公司提供之宿舍中並提供膳食,因此為免傳染病及各種暴力或財產犯罪發生,A公司要求員工須於求職時提供良民證及健康檢查報告,並於任職期間定期為所有員工提供傳染病健康檢查,且蒐集檢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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