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執政黨自民黨數位社會推進本部「AI的進化與實裝相關專案小組」日前正式公開《AI白皮書2.0》(AIホワイトペーパー2.0),副標題為「邁向AI驅動型國家的結構轉換」1。這份政策文件代表了全球主要內容輸出國首次明確將「AI學習資料的著作權問題」列為具強制力的立法優先議題,目的在填補日本AI推進法欠缺罰則、實效性不足的問題。依據讀賣新聞的報導,提言案明確指出,生成式AI所引發的深偽(Deepfake)被害與著作權侵害問題已日趨顯著,現行AI法缺乏罰則規定,導致「因應AI時代課題的有效手段極為有限」。提言的核心訴求,是針對政府依AI法要求提交報告卻拒不配合的惡質AI業者,研議「包含罰則的更具實效性的適切方策」。提言並引用歐盟AI法作為比較基礎,指出若日本持續欠缺罰則,將面臨其他國家能從AI業者取得必要資訊、而日本卻無從取得的不對等處境。2

從AI推進法到著作權法第30條之4
2025年5月,日本成立了首部AI法律——「人工智慧相關技術研究開發及活用推進法」(通稱AI推進法),同年9月全面施行。這部法律的基本立場是「促進創新與因應風險的兼顧」,以推進為本、輔以柔性義務規範。具體而言,AI推進法第16條規定,當AI遭惡用且已發生侵害國民權益的事案時,政府得進行調查,並對業者為指導及提供建議;但全法並不包含直接罰則。這個設計本身即預埋了爭議——對惡意業者而言,即便政府依法要求提交報告,拒絕配合幾乎不產生即時的法律代價,外界長期批評此一框架的實效性明顯不足。
在著作權層面,日本著作權法第30條之4對AI訓練資料的利用採取相對寬鬆的立場,明定資訊解析等「不以人類感知為目的」的利用方式,原則上無須著作權人許可。此一規定在國際上被視為對AI產業最友善的立法例之一,也是日本吸引境外AI開發業者投入的重要制度誘因。然而,「原則上無須許可」並非「一律合法」,同條但書明定,若利用方式可能對著作權人造成不當損害者,仍有侵權之虞。日本文化廳亦多次表示,大量生成與原著作高度近似的輸出物,或訓練資料的利用實質取代了原著作市場,可能超越合法利用的範圍,必須個案認定。
更值得關注的是,第30條之4所創設的寬鬆框架,形成了一種結構性的不對等,即外國AI業者得以自由利用日本動漫、漫畫、文學等著作物進行模型訓練,卻不受日本法律的有效制約;而日本業者若欲在他國利用當地著作物,則須面對各該國截然不同、往往嚴格得多的著作權規範。換言之,日本著作物可以成為全球AI訓練的免費素材,但日本業者與著作權人卻無從期待對等的保護與回報。白皮書2.0正是在此背景下,要求政府積極向外國業者要求說明學習資料實態,並研議對不配合者課以罰則,其核心關切之一,正是要填補這個由制度設計本身所造成的不對稱缺口。
白皮書2.0:從軟性指導到更具約束力的方向
2025年10月,OpenAI推出的影像生成AI「Sora2」。「Sora2」使日本動漫與遊戲角色遭到大量未經授權的生成與改作,引發業界強烈反彈。雖然當時透過AI推進法第16條的框架,以對話方式促成業者部分改善,但在業者選擇不配合時,缺乏即時有效的強制手段。
《AI白皮書2.0》主張,對於政府依AI推進法要求報告卻拒不配合的惡質業者,應研議包含罰則的更具實效性的方策。在著作權保護方面,白皮書特別點出,海外生成式AI服務中,日本動漫及漫畫角色遭到大量無授權生成的問題持續惡化,要求政府積極要求業者說明生成防止措施及學習資料實態,並依AI推進法採取必要的指導措施。白皮書並呼籲,政府應能向業者要求說明學習資料的實際狀況,在特定情形下研議導入更具強制力的制度配套,以補強第16條目前以指導、建議為主的有限實效。
除罰則議題外,白皮書在著作權保護框架上提出了幾個相互關聯的政策方向:一是推動「授權模式」實驗計畫,呼籲業者在針對特定創作風格開放AI生成服務前,應與相關著作權人合作取得授權;二是要求業者對學習資料的使用情形提供說明,以增加透明度;三是在著作權法之外,同步檢討不正競爭防止法對AI生成之近似物的適用範疇。
結語
就內容業者而言,日本是全球動漫、漫畫、遊戲等原創IP的最主要輸出市場之一。台灣有相當數量的業者以日本著作物為訓練資料開發AI應用服務,或在日本市場提供AI生成圖像、影像服務。若白皮書提言促成日本修法,要求業者說明訓練資料來源,並對特定類型侵害課以罰則,這類業者的法規遵循壓力將大幅提升。
就AI開發業者而言,白皮書明確呼籲政府推動授權模式實驗計畫,以動漫、漫畫、映像及文藝等內容領域為優先,建立創作者與AI業者之間的授權框架。若此一方向成為政策主流,AI模型訓練的法律基礎將從「廣泛免除」轉向「授權驅動」,對習慣在無授權環境下進行大規模訓練的業者而言,將是根本性的商業模式挑戰。
對AI訓練的廣泛許可,是否與內容創作者的合理利益相容?政府的強制調查與問責機制應如何設計,才能對惡意業者有效制約,同時不波及合法業者的正常研發活動?現有著作權法框架,究竟適合作為AI著作權問題的主要規範依據,還是需要另行立法?
我國著作權法目前對AI訓練並無類似日本著作權法第30條之4的明文規定,理論上AI訓練對著作物的利用仍存在侵權風險。白皮書2.0顯示日本在既有的相對寬鬆許可框架基礎上,正積極補強針對惡意業者的強制手段;而我國則在尚未建立訓練資料利用基本規則的情況下,面臨類似的問題意識,卻尚缺乏法制上的回應3。
《AI白皮書2.0》是執政黨的政策提言,距實際立法仍有相當距離;具體罰則的設計、啟動條件及適用對象,均有待日本政府後續法制化作業逐步釐清。日本政府預期將於2026年夏季改訂AI基本計畫時進一步明確政策方向。台灣與日本關係密切,且日本是IP大國,我國企業尤其是以日本市場為目標的AI內容服務業者,及以日本著作物進行模型訓練的開發業者,有必要密切追蹤後續立法動向,評估現行業務模式是否已產生潛在的法律暴露風險。個案情況因涉及著作物類型、利用方式、服務對象法域及業務模式的不同而存在顯著差異,實務上需要具備跨法域AI著作權知識的專業判斷,方能妥善因應。
- 鹽崎彰久「自民黨AI・web3小組委員會」note(https://note.com/akihisa_shiozaki/n/n3bbe75fa841c,最後閱覽日2026年4月28日)。 該頁面在2026年4月23日的第20次會議上處理AI白皮書2.0的整理,刊登了正文版和概要版的PDF。 ↩︎
- https://www.yomiuri.co.jp/economy/20260423-GYT1T00011/ ↩︎
- https://www.is-law.com/legal-considerations-when-using-chatgpt-for-image-generatio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