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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數位化成果釋出分級制與權利盤點作業的交互關係
藉由盤點計畫的執行經驗,本文擬就數位化成果的授權/釋出提出以下建議,並說明盤點作業所能扮演的角色功能:
一、圖像授權應建置專屬平台
本文前已分析,以聯合目錄兼為圖像授權平台,在權利管理作業上必須投注的成本過高,因此,建議將適於以圖像授權形式釋出的數位化成果加以集中,評估在聯合目錄外增設圖像授權專屬平台之可行性。使用者可以透過圖像授權專屬平台搜尋經確實盤點且權利清楚的數位化成果,並可能經由線上契約系統完成交易付費,直接取得數位化成果之檔案;對各計畫單位而言,自得區分其數位化成果是否須上傳圖像授權專屬平台而以不同的盤點作業密度分別處理,而能明確有效地分配人力與時間進行盤點作業。至於圖像授權專屬平台所採取授權模式,謹提出以下兩大方向併其可行性供參:
(一)聯合授權窗口
以單一窗口的模式,由計畫單位端主動釋放權利,對利用人而言固然是取得權利的最快捷徑,在權利管理作業上卻是高度困難的工作。各計畫單位之間需有授權/釋出協定,共同研擬協定內容,並推舉作為「窗口」的權利管理單位,接著完成權利移轉、專屬授權或授與代理權等法律行為,並建立收件、轉件、交件的標準作業程序。在授權條件方面,如要降低個案授權談判的交易成本,又要因應來自權利人方以及利用人方對於授權條件的複雜性,必然需搭配功能強大的「線上契約系統」,建置人力須跨足法律及程式應用、資料庫建置等多方專業,所費成本不貲。
(二)開放式授權平台
開放式授權平台的前提是,同時採用定型化契約條款及小額付費機制,否則只能算是展示目錄,而非授權平台。開放式授權平台的優點在數位化成果的曝光度方面與聯合授權窗口不相上下,數位化成果量龐大,且利用人在彈指之間即能完成授權請求、付費並取得數位檔案,交易成本非常低廉。在典藏機構端的基礎建置,除亦需取得足夠的法律地位外,不需另成立窗口,缺點則是完全沒有個案談判的空間,但可能藉由可提供彈性契約條款及內容的線上契約系統來緩和定型化契約的僵硬度。本平台的建置成本主要花費在網站付費機制的便利性及安全性,而提供付費數位檔案的下載在資訊技術上的要求亦相對增加,如搭配線上契約系統,則會大幅提高技術及法律專業之費用。
二、區分授權可能性等級,鎖定數位化成果權利狀態較單純之計畫做為圖像授權的主力計畫
未來各計畫單位進行盤點作業之執行之重點,應集中在篩選出最適於進行圖像授權的數位化成果,對於數位化產出性質具有圖像授權高度可能性之計畫單位,可作為聯合建置圖像授權專屬平台的主力計畫,應由國科會透過總計畫辦公室、分項辦公室等業務監督指導型的計畫單位,加強該等計畫之盤點效率以及權利取得效益。
(一)篩選標準:
數位化素材的權利狀態愈單純,取得數位化同意的成本愈低;數位化素材本身為著作或其他權利者,若計畫單位本身為該素材之權利人,無須另取得數位化同意,亦屬較單純之類型。數位化素材雖然為著作,已逾保護期間而進入公共領域者亦可放心利用。從數位化手段性質來看,數位化手段如為單純掃描,數位檔案本身的性質為單純的物,通常計畫單位對其有完整的權利,不過須注意就數位檔案本身的釋出條款並無適用著作權法的餘地。數位化手段如具有創作性,則需視執行數位化的時點以及計畫單位與數位化執行者間之法律關係及約定,選取權利歸屬狀態最安定的計畫單位,例如民國81年以前由機構內部員工完成之數位化成果,若無特約約定,機構即為權利人。可能被篩選為圖像授權的主力計畫群,由於盤點作業成本和權利取得成本均較低廉,可以不區分數位化成果的商業化潛力,積極鞭策該等計畫將其數位化成果全數上傳予圖像授權專屬平台,以迅速擴充該平台的素材豐富性。
授權/釋出可能性最低者,首推數位化素材內含複數著作權者,例如電影、音樂光碟本身即含有多種著作類型;或報紙期刊等著作,權利人往往非常多數;若涉及人格權,例如人像照、私人日記等等,計畫單位至多取得數位化之同意,自始或嗣後都不可能取得權利人之地位,其授權/釋出更屬困難。若搭配具創作性的數位化手段,則更添權利歸屬變動的風險,計畫單位可能從頭到尾都沒有取得任何權利,自曝於高度法律風險中,遑論數位化成果的釋出或授權[1]。這類計畫原則上應暫緩參加圖像授權專屬平台,惟管理單位仍可透過利用者端(如加值應用廠商)詢問度調查或其他方式,再從其中篩選商業加值潛力較高的計畫單位,積極協助其完成高密度的盤點,或提高對該等計畫授權協商成本以及權利取得成本(授權金)之獎勵補助,使計畫單位取得對數位化成果完整的處分權,或結合數位典藏權利仲介團體(後詳),加強促成數位化成果在典藏端與應用端的媒合。
(二)圖像授權專屬平台的雛形
由盤點計畫於97年底所設置「可授權品選輯網站」,目前已展示近1300筆經各計畫單位盤點、權利清楚處於可授權/釋出狀態,且具有加值應用價值的數位典藏品項,具有轉型或升級為圖像授權專屬平台的潛力,或作為該平台的建置參考。
三、強化數位化成果藉由典而不藏的公眾近用資料庫以圖像授權以外的形式推廣
(一)認清並回歸典藏品的價值
數位化成果豐碩多元,商業產值並非數位化成果推廣唯一的成績單,基於非商業目的之利用需求,不能因為沒有立即的產值而予偏廢。尤以文件、檔案類的數位典藏品,原是為了永久保存珍貴資料避免損害而將之數位典藏,其數位檔案的利用形式,乃重在其元件的內容,而非數位檔案本身以圖像授權的僵化模式,為了將數位影像檔公開上網,或長久性的公開陳列,將使該類執行內容的計畫單位陷入花費大量人力調查權利人、取得重製及公開傳輸權等或相當使用同意之苦工泥淖,本文建議針對該類計畫,應將盤點作業成本轉換為建置內容檢索功能強大的資料庫,使歷史文化等專門學術利用目的的使用人更能有效利用此類檔案文件進行深入研究,讓數位典藏的價值彰顯於典藏本身。至於可利用性與可授權性介於內部資料庫與圖像授權間之數位化成果,則應使一般公眾得自由近用即可[3]。
(二)以檔案分級以及科技保護措施的交錯運用締造多重利用的可能性
同一個數位化成果,除具有絕對不宜供公眾近用的原因外,可嘗試以檔案分級和科技保護措施的交錯運用,讓數位化成果的釋出更顯多元,例如在公眾近用的開放式平台以低解析度並加註浮水印的圖檔開放非商業性目的的接觸或有條件下載,另在圖像授權專屬平台提供可加值應用的高解析度圖檔供商業性授權。如此可望使「公眾授權」與「商業授權」從矛盾到相容,增加數位化成果推廣的多層次能量。
四、數位典藏權利仲介團體的催生
授權實務的僵局往往出現在利用人所中意的數位化成果,其全部或一部的權利,並非執行數位典藏的計畫單位所能處分;不能處分的原因可能是權利人難以調查,或雖與權利人協商,但權利人僅願同意素材之數位化,就數位化成果之處分權仍欲握於己手。
對利用人而言,縱使該類典藏品的商業價值或產業化潛力甚高,也可能因為上開締約成本及交易成本的考量而躊躇不前,數位典藏權利仲介團體的需求乃應運而生。數位典藏仲介團體需具備強大的事實調查能力,完整的契約處理部門,以及活潑的交易談判能力,始能打破上開授權僵局,完成三方以上相關權利人的媒合。
五、權利資訊的適度開放
數位化成果無論採取何種等級的釋出模式,都必須搭配一定程度的權利資訊標示。盤點表或盤點資料庫做為各計畫單位權利資料的登載及儲存媒介,具有高度的機密性,惟管理單位基於查核的目的及必要,以及數位成果利用人對於權利狀態,亦有一定程度的了解需求,如何在保密與開放之間取得平衡,除了系統安全性的等技術面的處理外,在權利資訊的呈現方式,盤點計畫亦持續研擬。現階段使用人對於聯合目錄上的數位化成果如有利用需求,如該數位化成果並未表示公眾授權或釋出,使用人就必須一一向各單位查詢權利狀態詳情並分別協商授權,如此進入交易階段的前置作業成本或門檻均顯過高。最透明的方案即是經由平台端與權利資訊資料庫直接連結,並開放特定欄位供查詢,此種方式,必須強化資料庫的安全性,且須考慮部分權利人不願公開權利狀況。然對對利用者而言,他還是必須一一過濾每件數位化成果的權利狀態及權利人之授權意願,對於進入交易門檻的降低幫助不大。另一個可考慮的方案是將權利資訊簡化為幾種描述類型,例如:可由典藏/管理單位獨立授權,可由典藏/管理單位與權利人聯合授權,可由典藏/管理單位代為連絡權利人,請逕洽權利人或其代理人….等,再透過聯合目錄建立授權/釋出模式的搜尋引擎,較有可能有效降低權利人與使用者間之媒合成本。
配合適當開放的權利標示,還可在圖像授權專屬平台上,多添一批「計畫單位結合第三人聯合授權」的生力軍,擴大數位化成果以圖像授權形式釋出的母數──例如設立專區,提供目錄級的圖像內容並標示願意聯合授權的權利人資訊,利用人如欲以該區數位化成果為加值應用素材,即可自行或藉由權利仲介團體協助,快速完成圖像授權。
柒、 權利盤點的永續──盤點專家登場
隨著數典計畫進入永續倒數,盤點計畫即將退場,這並不是意味著法律專家將從各計畫執行盤點作業全盤撤離,而是以權利管理的觀念深化植入各計畫單位為前提,宣告各計畫單位內部的盤點專家與外部法律實務家攜手的時代來臨:
一、權利管理教育訓練與認證制度
盤點作業雖然繁複,只要孰悉作業流程,上手後即可輕鬆駕馭。盤點計畫在98年底發布盤點SOP,即強調權利管理作業必須由專門團隊進行,對於政府機關或在經費及人事上具有一定規模的機構單位,更應成立權利管理專責部門,至於短期的計畫成果,應集中委由專業人士處理,並確認完成權利資訊之移交以及授權或專屬授權等契約之簽訂。盤點計畫將持續規劃適於機構單位永續經營的權利管理教育訓練課程,結合認證制度,培養乃至於確立各計畫單位永續執行盤點作業的能力。
一、權利資訊與數位化成果間之多端點整合
盤點作業目前的在盤點成果的呈現方式上,是單純的權利資訊,與實體典藏品以及數位化成果之間,則以網址或編號之方式加以串聯,相關文件尤其是契約,亦以契約文件編號作為查找的入口。而在展示數位化成果的聯合目錄上,則必須以Digital Archive ID 或其他關鍵字,搜尋儲放權利資料的資料庫,才能了解該數位化成果的權利狀態,預期未來將透過盤點專家系統加以整合,整合的系統包括由數位技術研發與整合分項計畫之系統整合與規範研發子計畫建置維運的中央權利資訊管理系統、聯合目錄、可授權品項選輯網站,以及未來可能開發或由既有網站升級而成的圖像授權專屬平台。惟須克服的地方在於:數位典藏品與數位檔案及權利項目的對應關係,鮮少為一對一,通常一對多或多對多,則平台端首須在技術上考量並處理此特殊對應關係。此外,多個系統整合涉及跨計畫的合作,除各自技術上的研發需要計畫資源的持續挹注外,各系統間對於資訊科技、市場觀點以及法律實務,勢必隨時進行對話與理解,相關計畫間相互協調、相互認知並調整本身工作內容的執行成本亦將相對提高。
二、盤點專家串起立體整合網路
在數位化成果永續經營體系,盤點專家是必然的成員。盤點專家雖然不是數位化成果授權或釋出舞台上的主角,卻肩負著整合權利人、典藏機構、 一般使用者、仲介團體、產業界以及其他精緻文創者的重責大任。盤點專家不宜也不再會以一個受委託的計畫形式存在,他將常駐在典藏機構,在聯合授權窗口,也可能是開放授權平台的一群管理團隊,經過紮實的教育訓練並通過嚴格認證,操作盤點專家系統,在個案諮詢以及授權實務上,深知如何與市場上的法律專家配合,協助締造數位典藏永續經營者與利用人在輸出端與輸入端雙贏的局面。
數位典藏權利盤點之檢討與展望 (1) (2) (3) (4) (5)
[1]例如,選取將某導演的不同時期的三部電影作品委託數位製片公司選取片段、編輯成一部新的短片,如未處理各階段的授權問題,則計畫單位對該數位化成果,完全只是個過路財神,不僅未取得任何權利,其利用本身已具有風險,亦不可能將數位化成果對外授權利用。
[3] 理論基礎暨我國數典現況之分析與具體實踐建議,可參考數典第四分項計畫下授權平台與規範機制推動計畫於98年結案報告內所提出之「從著作權法觀點論數位典藏成果之資訊近用─以公共領域為例」、「數位典藏開放近用報告」、「數位典藏開放近用政策實務訪談暨分析報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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