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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典藏權利盤點之檢討與展望(4)

2011/04/06
目錄

肆、數位化成果釋出─起跑點與終點之間:盤點作業的困境

數位化成果未經盤點作業釐清其權利歸屬狀態,即無法確知是否能進行有效的推廣利用;但盤點作業的執行,雖可將數位化成果之推廣應用推上起跑點,往數位化成果授權/釋出的終點推進,各計畫單位還需投注相當多的努力。權利盤點作業的完成,最直接的效果是協助各計畫單位檢討數位化成果的利用計畫與實際權利狀態的切合度,進而修正利用計畫,或在經費人力等各項成本允許的前提下加速取得必要的授權或利用同意,以貫徹數位化成果的釋出與推廣,如認為經盤點完畢之數位化成果即處於「可授權/釋出狀態」,顯然是個誤解。目前已上傳聯合目錄之數位化媒材已達6,655,951筆[1],經盤點之數位化媒材2,707,048筆,約佔總筆數之40.67%,扣除故宮等10個已向總計辦備案自行進行權利管理之計畫所上傳之數位檔案共計629244筆(約占11%),及98年度起台大等單方宣稱自我權利管理之計畫所上傳之數位檔案共計101282筆以上,目前聯合目錄上仍有47%之數位化媒材處於無法瞭解其權利客觀狀態之「權利管理黑洞」[2],已暴露在高度法律風險之中,更遑論該批數位檔案之授權、釋出及加值應用。探究權利管理黑洞的形成,主要係因:

一、部分計畫單位拒絕進行盤點

從盤點計畫開始執行至今,,仍有數個計畫以涉及國家機密等理由,拒絕進行權利盤點作業,這些計畫單位的數位化成果,進行有效授權/釋出的可能性即趨近於零。不過相對地,此類數位化成果本質上亦僅適合典藏,其利用目的與方式也備受限制,因此原本即應排除在推廣應用的分母之外。

二、部分數位化成果因經費限制未能進行盤點

數位化流程涉及多數權利人、多數著作財產權之行使、以及多種著作及其他權利(除著作權外,以人格權及單純數位化資料為大宗)之類型,一一確認各權利項目的權利狀態,著實是個大工程。在事實面,各計畫單位必須去調查某個權利項目的作者是誰,權利人是誰,再依不同權利類型及屬性,調查該權利是否仍在保護期間內的相關法律事實,例如權利人的生存狀態、死亡日期、著作的發行日、公開發表日等等;在法律面,各計劃單位必須調查審閱相關契約文件,以了解作者和權利人之間、權利人和計畫單位間的法律關係,逐步評價並確認各計畫於數位典藏流程中得利用系爭權利之法律地位。形成權利管理黑洞的最大原因,大多並非各計畫單位不願意進行盤點作業,而是未能爭取到並調配足夠的人力以及業務經費進行盤點。

填補權利管理黑洞,固屬現階段第一要務,本文將於後段詳細檢討並提出具體改進建議。而扣除權利管理黑洞後,聯合目錄在「統計上」有半數左右的數位化成果已完成權利盤點,但亦不代表同比例之數位化成果即處於可釋出狀態或實際上已釋出,繼續探討其原因,分別是:

三、重要事實未能調查釐清──已盤點但權利不清

前面已經提過,權利狀態的釐清,基本功夫就是要調查各項與權利基礎相關的法律事實,例如創作人、權利人、發行日期、公開發表日期、有時甚至須調閱第三人間的契約內容等等。有些數位典藏品的素材,因製作年代較為久遠等各種因素,在權利人的查考上須耗費極大的搜尋成本,且無法確認鉅額成本投入後是否必能釐清相關資訊,各計畫單位乃暫以註記權利狀態不明的方式完成盤點作業。此類權利歸屬及內容不清的權利項目,比例將近完成盤點數位檔案四成。與權利管理黑洞不同的是,這些數位化成果業經初步的分析與定性,就如同已格式化可讀取的空白檔案一樣,只要其具備足夠的商業潛力,等到利用人需求大於釐清權利並取得權利的成本時,仍然可能進一步予以加值應用;或計畫單位可考慮將其利用形式鎖定在內容釋出而非圖像授權,以較保守的釋出政策控制其利用目的、對象、程序等等,則仍可兼顧利用之同時亦將權利爭議的風險控制在可容許的範圍內。

四、權利人不願意釋出權利──權利清楚但無法授權

經過確實的盤點作業,並釐清所有重要的法律事實,仍可能因為數位化成果包含第三人的權利,而權利人已明示不願釋出權利,或所要求的釋出對價非計畫單位所能負擔,或計畫單位因故僅取得數位化的同意/授權,未取得後續利用獨立或代為授權的同意等等,均將導致各計畫單位無法獨立以自己之名義釋出該筆數位化成果。

五、小結

綜上所述,數位化成果處於可由計畫單位獨立授權/釋出之狀態,至少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    經過確實的權利盤點作業,瞭解權利狀態[3],且

(二)     計畫單位即為數位化檔案之權利人,數位化素材均屬公共領域不涉其他權利人;或

(三)     計畫單位自始或嗣後,成為數位化檔案及全部數位化素材之權利人;或

(四)     計畫單位獲得數位化檔案及全部數位化素材之授權或利用同意,如涉及其他權利人,權利人亦同意其權利隨同數位化成果釋出/被利用

從可授權/釋出狀態到成功授權/釋出,則必須上開條件加上

(五)    計畫單位將數位化成果之可授權/釋出狀態公開,並表達授權/釋出意願,且

(六)    利用人有機會接觸並有意願利用可授權之數位化成果;或

(七)    經由公眾授權或個案契約談判完成授權

數位化成果的加值應用乃至於量產、行銷,效果是立即的,也很容易以客觀、漂亮的數字呈現,但從本文的分析可知,從數位化走向數位化成果的利用,如果將終點目標訂在數位化成果的商業授權,確實是非常艱辛的一條路;性質適合又有足夠的人力經費及計畫資源達到此一目標之數位化成果,也可能僅百中選一,如果為了讓聯合目錄直接「升級」為商業授權平台,不問數位化成果的商業價值、產業化適宜性、權利狀態的複雜度和權利取得的困難度,埋頭將數位化成果「齊頭式」地推向此一目標,恐將造成各計畫單位將計畫資源過渡集中在盤點作業以及權利取得,反而壓縮、稀釋了計畫執行的固有任務。事實上,以創用CC授權、其他公眾授權/釋出條款、以資料庫或其他各種方式提供公眾自由近用數位化成果,仍然屬於數位化成果的擴散,這些非商業性的「產值」在短期內固然無法以金錢估算,但源遠流長且開放自由的推廣模式,更是促成數位典藏與學習內容與技術融入文化、學術、社會與教育的絕佳動力,應受同等重視。

伍、更具深度與力度的權利盤點作業

歷經4年,各計畫單位在盤點計畫的協助下,權利管理作業已逐漸熟悉上手,亦開始建置完整的權利管理制度。在盤點計畫隨數典計畫收尾階段,權利盤點作業反而應更具深度與力度:

一、區分可控制以及不可控制的元素,調整利用政策,擇定適當的盤點密度,配置適當的人力與時間,縮小權利管理黑洞

數位化流程中,可控制性最低的元素,首推數位化素材的屬性,以及權利人釋出權利的意願。數位化素材屬於何種權利?種類是否複雜?數量是否龐大?都會直接影響後續權利狀態的調查,難以查明者,更會增加數位化同意以及後續利用同意的取得;至於權利人釋出權利的意願,在契約自由的原則下,本應予以絕對尊重。而控制性較高的元素,例如數位化手段、取得數位化素材的方式、與數位化執行者的法律關係、數位成果釋出規劃等則可透過有效的權利管理,將盤點作業的效能做最有力的釋放,並以適當盤點密度對應數位成果的利用政策,有效率地利用計畫資源。

權利管理黑洞主要是因各計畫單位欠缺足夠人力、時間進行盤點作業,而盤點作業耗費最多成本者,除取得利用同意的經濟成本外,主要是事實調查、搜索權利人的人力及時間成本,下階段的盤點作業方針,即屬全面清查、分類計畫單位無法完成盤點作業的原因,對近期內尚無商業加值需求的數位化成果同步下修其利用政策及盤點密度,盡快完成低密度的權利管理,如此才能加速縮小聯合目錄上權利管理的黑洞。

二、  盤點專家系統的開發與應用

盤點專家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的問世,可使各計畫單位進行盤點時更有效率,盤點結果更具正確性及可利用性。本系統的最大任務,在於提高盤點作業的效率和正確性,盡量減低盤點作業中填表人在「填表」上所需花費的技術性及法律性判斷,使權利盤點作業能更集中火力在事實的調查以及必要權利的規劃以及取得上。本系統與已發表並以Excel程式撰寫數位的典藏成果盤點表(以下簡稱「盤點表」)不同的地方在於:盤點專家系統Beta 版就著作權、人格權及單純數位化資料等3種權利已依據法律規定建置嚴密的權利管理流程,填表人必須隨系統帶領的步驟進行填寫,不像盤點表那樣可以跳著寫;或漏而未寫。與該筆盤點項目無關的欄位,系統會自動隱藏,並帶入正確的數值,無須判斷哪些欄位要不要填寫,或要不要填入「不要寫」。根據法律規定及填表人已經填寫的資料,已可得知下階段步驟的某些內容時,系統也會自動帶入。預期下一階段發布的盤點專家系統進階版本,將增加「專利權」、「商標權」、「製版權」、「古物」等4個權利模組,以及各項更簡便、更聰明、更具使用者親和性的功能設計,並以資料庫的方式儲存資料,提供各式檢索及匯出報表的功能。

數位典藏權利盤點之檢討與展望 (1) (2) (3) (4) (5)


[1] 參考2010/12/31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dacs5/System/Main.jsp

[2] 數據來自於盤點計畫99年度結案報告內之統計。

[3] 隱藏在已完成盤點作業的數位化成果的統計數字裡,事實上還有一顆不定時炸彈。已進行權利盤點之計畫,應定期繳交盤點表,並依盤點計畫助理之建議修正盤點表填寫不明或錯誤之處,否則仍屬實質上未進行盤點之計畫。未進行確實盤點計畫單位之數位化流程中是否有侵害他人權利不明,本應列高風險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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