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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的4月26日是「世界智慧財產權日」,今年這一天我剛好應邀到崑山科技大學演講「數位時代的著作權」,而當天我在《旺報》「兩岸法律研究所」專欄,也恰巧刊出一篇和智財有關的「A片的著作權」。過了很「智財」的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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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全文)2009-11-02 中國時報 【潘杏惠/北縣報導】
......曾榮獲台灣優良設計獎、台灣金點設計獎的劉一德,應邀參與八月底在華山藝文中心舉辦的台灣設計周活動,他發現,全台各飲料、咖啡連鎖店每年消耗四億個廢棄杯,決定用幽默逗趣的設計響應環保。
劉一德認為,搞怪設計必須找具知名度的主題才能引發消費者共鳴,加上公司裡有位設計師一天要喝兩杯星巴克,於是鎖定國際品牌星巴克,設計出陶瓷杯身、橡膠杯蓋的環保杯。
杯身圖案將星巴克商標Kuso化,以貓王、賓拉登、愛因斯坦、毛澤東等名人肖像圖案取而代之,取名「星趴客杯」(STARPARKSDRINKS),意味帶環保杯上咖啡館,就像參加輕鬆趴踢(PARTY)。
星巴克也是台灣設計周的贊助廠商,劉一德曾跟對方溝通,詢問創意理念是否違背品牌精神、涉及侵權,對方回應尊重創意。他後來與工廠合作推出星趴客杯商品,在誠品書店等通路及網路上販售。沒想到,才完成五百個商品,突然收到星巴克的存證信函,認定構成商標侵權,要求商品下架,讓他相當錯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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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英國海關查獲一批Nokia手機的仿冒品,這批假貨由香港出發,準備運送到哥倫比亞去,途中在英國轉運,被海關人員(Her Majesty's Commissioners of Revenue and Customs,簡稱HMRC)攔截。海關人員查獲之後,送了幾個耳機配件給Nokia鑑定,Nokia 公司證實是仿冒品,立刻要求英國海關依照 CounterfeitGoods Regulation( Council Regulation 1383/03,俗稱Counterfeit Goods Regulation)的規定,扣押這批假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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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16 聯合報【記者蘇位榮/台北報導】
亞力山大健身中心無預警倒閉後,台北地方法院昨天首度拍賣「亞力山大」、「亞爵會館」及「唐雅君」字樣等102項商標,由亞力山大的一家債權人公司,以出價805萬元得標。
代表LEADTACT LIMITED公司出面投標的馮姓律師,不願透露該公司既然向法院聲請查封拍賣亞力山大商標權,為何又要投標買回的原因。
亞力山大健身中心停業後,LEADTACT LIMITED公司等債權人向法院聲請商標權拍賣,包括「唐雅君」、「亞力山大」、「ALEXANDER HEALTH CLUB」等字樣及「A」造型商標,共一百零二項,法院定出拍賣底價為七百六十萬元。......
商標法第23條第1項列舉各種不得申請註冊之情形,第15款明定:「有他人之肖像或著名之姓名、藝名、筆名、字號者。但得其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 由此反面解釋可知,姓名亦可為商標註冊之客體,且若得他人之同意,著名之姓名亦可申請商標。因此,「唐雅君」三字雖然姓名,但如為唐雅君本人申請註冊,或者申請人得到唐雅君之同意而註冊,均屬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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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堤和溪隄 近似不近似?
2009-09-21 自由時報 【記者孫友廉、張菁雅/綜合報導】
......開設「西堤牛排館」的王品餐飲公司認為,「溪隄咖啡」登記使用商標的「溪隄」,與「西堤」讀音相同,商標屬近似,向智慧財產局申請評定,該局撤銷溪隄咖啡商標註冊;溪隄不服,轉向智財法院提出訴訟而逆轉勝。
勝訴的溪隄咖啡負責人江月霞說,西堤牛排控告並要求她拆招牌時,覺得是「大老闆欺負小百姓」,終獲勝訴總算還她公道。她說,溪隄位處台中大坑山區的「溪」流「堤」防上,才用此名,且已用4年;其次,兩者的中英文字、構圖皆不同。西堤牛排副總經理鄭禮籐表示,西堤接受判決,不會上訴。
被告智財局主張,兩者讀音相同,且都從事餐飲服務,兩商標已屬近似,易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才會撤銷該註冊。......
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3款規定,商標「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但經該註冊商標或申請 在先之商標所有人同意申請者,除二者之商標及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均相同外,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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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8-22 工商時報 【張國仁/台北報導】
......和泰興以該公司創造的公司標章曲「大金之歌DAIKIN」,在電子媒體上大打廣告,一炮而紅,該廣告畫面中立體的可愛「相撲娃娃」為贈品公仔,也成為網路上熱賣商品。
和泰興為保護智慧財產權,在民國96年9月間,和泰興業以「公司標章曲大金之歌DAIKIN」聲音商標,指定使用在「玩偶、木偶、布偶、組合式玩具、模型玩具、電動玩具(投幣式或與電視或電腦銀幕連用者除外)等商品,向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商標。
智慧局審查後認為,和泰興公司所檢附的證據資料,都是使用在冷氣機、通風機、空氣淨化機、空氣清淨機等商品,並沒有玩偶等商品的使用內容,難以認定這件聲音商標指定使用在玩偶、木偶、布偶等商品,已成為該公司營業上商品的識別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的服務相區別,既不具識別性,應不准註冊。
和泰興為此向智慧財產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決撤銷智慧局審定不予註冊的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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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平價咖啡起家的85度C,先前對商標相似度高達9成的85.1度C提出侵權告訴,儘管85.1度C已經在去年結束營業,但台北地院審理後,還是認為85.1度C的確影響85度C的商譽和正常收益,必須賠償對方47萬,還要在報紙上刊登判決主文。
就是這個商標,左看右看,實在跟正港的85度C像的很,一樣賣咖啡,一樣走平價路線,大門口更是雷同,用的都是白底紅字,唯一的差別就是比人家多出來0.1,而這樣的85.1度C因為侵權,得判賠85度C47萬元。
85.1度C店長楊小姐(96.2.6):「這是有高人指點的,而且比較朗朗上口,用最經濟的方式,開一個最OK的店,畢竟是不一樣的LOGO,我們自己也是有申請註冊。」
商標儘管有申請註冊,但在那一陣市場刮起的平價咖啡風,85.1度C就被認為抄襲意圖明顯,就連店內的陳設、咖啡杯上的電腦作業貼紙,也幾乎如出一轍,不甘心同業搭順風車瓜分市場,混淆顧客辨識度,85度C提出侵權告訴,求償100萬,要求在四大報頭版刊登道歉啟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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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件案子L'Oréal v. Bellure and others的原告是著名的萊雅(L'Oréal's)集團,在英國有一系列香水品牌-Trésor, Miracle, Anaïs-Anaïs 以及Noa,被告則是製作類似味道香水的廠商,在廣告上列出萊雅(L'Oréal's)的的香水產品、上有萊雅(L'Oréal's)香水商標,以讓消費者和自己所製作的味道類似、瓶身包裝設計也類似的產品互相比較。
萊雅(L'Oréal's)公司則分別依歐盟的商標權指令(Council Directive (EC) No. 89/104 )第5條第1項(a)段及同條第2項提起訴訟,主張就被告使用自己商標為比較式廣告的部分,成立第5條第1項(a)段;而就被告使用類似的瓶裝設計部分,則成立第5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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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7/9/更新:
「戴爾錯標價格」一事受到網友熱烈討論,為更進一步澄清我的想法,整理我對此事件的意見和建議如下:
一、基於電子商務與實體商店有許多不同之特性,有關網購標價頁面與價目表雷同、屬「要約之引誘」,目前仍屬法界多數見解。而當網友主動到購物網站瀏覽,仍然是透過電腦下載網頁內容,故像是業者在定點放價目表而消費者主動去拿。其中若已付款、或已有訂單成交確認之消費者,依民法規定契約成立,若非有惡意造成行使權利不符誠實信用原則,戴爾則因標價錯誤屬己方過失無法撤銷,反之則不然。
二、有關戴爾要求消費者的個人資料包含信用卡部分,筆者早已為文呼籲,請主事者將網購納入「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明訂業者於網購訂約時不宜濫行索取個人資料,且也應定期銷毀重要個資,此事實不宜再遲。
三、有關戴爾是否藉此負面行銷,仍受到「公平交易法」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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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事變烏龍 老夫子限量T恤喊卡
2009-06-16 中國時報 郭家崴/台北報導
一樁美事,變成擺烏龍,主辦單位和老夫子相關工作人員始料未及。發行45年的老夫子何時與時尚搭上線?要從去年8月 本報一則紙上時尚秀專題報導開始,當時本報邀老夫子、陳小姐和秦先生當名模穿上LV、PRADA、Hermes08年秋冬新裝,讓經典漫畫人物與時尚撞出新火花。同年12月老夫子再與《men,s uno男人誌》合作,讓老夫子穿上LV、GUCCI、PRADA等9品牌。 這次卻有其他報紙以「LV、PRADA推老夫子限量T恤,破天荒與華人漫畫家合作,玩具展全球首賣」為題,內容提及老夫子與LV、PRADA、Jean Paul Gauliter首次跨界合作「老夫子時尚聯名T恤」,每件賣680元,惹毛LV和PRADA,哈媒體表示,這次引起軒然大波真是始料未及,這三件限量T恤確定不生產販售。
漫畫知名角色穿起名牌時裝,確實是能引起話題,不過把名牌服裝畫進去,會不會有智慧財產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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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是我日前碰巧看到郭台銘在股東會上抱怨比亞迪新聞的感想,當然也是自己不斷關注智財議題的法律經濟分析之有感而發,登於2009年6月30日的自由時報,編輯將原長1200字的版本修剪成800字,且下了個更狠的標題:「郭董被山寨 媒體不識好歹」我把全文貼於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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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社交網站facebook在6月9日開啟個人化網址(personalized web address,又稱vanity URL)的功能。換句話說,以前facebook用戶的個人網址,是以一連串數字為區別,例如www.facebook.com/12349595,現在用戶則可以自己偏好的名字為網址,例如為悼念剛離世的流行音樂之王麥可傑克森,可以取:www.facebook.com/michael.jackson。和原先的數字比起來,具有個人特色的網址,好記又容易找,將會讓facebook更加受到用戶的歡迎。
只不過,如果有些名字具有特殊價值,就可以想見一定會有cyber-squatting網路蟑螂的出現。假設某用戶取了:www.facebook.com/coca-cola、www.facebook.com/gucci、或www.facebook.com/prada……以知名品牌的名稱為個人網頁的名稱,不管是藉以提高自己檔案的點閱率、或是如同domain name(網域名稱)的前例à先將知名的商標名稱登記成自己的、再等這些公司來和自己買以大賺一筆。那這些公司可不可以我們先前學過的商標法,先行阻止用戶的行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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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衣多商標 不算仿冒
中國時報2006/05/20
竹市:商品上出現多種商標,是否觸犯仿冒違反商標法行為?新竹地方法院認為多種商標同時出現,沒有標的單一品牌,不構成仿冒問題。
新竹地方法院十九日判決一賣場陳售服裝上,有別人註冊的商標,涉嫌仿冒案,認為被控違反商標法的服裝證物上,有多種不同商標,而且位置和商標圖案和原來註冊位置不同,也非單一指控廠商的商標 ,應該沒有仿冒意圖。
這件案子的原告是法商米其林公司,其「MICHELIN」的文字與圖樣商標,已向經濟部智慧財局申請註冊於衣服、運動鞋、靴、及踝靴、便鞋、拖鞋、內衣、田徑裝、雨衣、防水衣服、長羊毛衫、泳衣、襯衫、馬球衫等商品,且均在商標權的期間內。換句話說,按我們先前一再強調過的商標法規則,任何人未經該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上開商標圖樣,用於商品之陳列或販賣。如此說來,被告於賣場所陳列販賣之衣服,屬於和MICHELIN商標註冊範圍內相同的商品種類,所使用的也是相同的商標圖樣,那為何法官沒有按原告所聲稱之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判決被告徒刑或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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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pei 101公開主張 捍衛建築物立體商標權
工商時報2006/02/15蔡惠芳/台北報導
台北金融大樓公司協理劉家豪昨天表示,「台北101大樓」早在去年七月間,即經過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核准取得建築物立體商標權,現在Taipei 101已授權廠商使用台北101的外觀造型,製作相關紀念商品,包括模型玩具、T恤、明信片等;但廠商如未經Taipei 101的授權和同意,即逕行生產、販售台北101相關商品,則涉及侵害台北10 1的商標權。
劉家豪表示,在台灣台北101取得立體商標權,還算是第一例;可是在國外就有不少例子,像Disney Land、Snoopy、Hello Kitty等就是著名案例,至於美國紐約自由女神像、帝國大廈、法國艾菲爾鐵塔等,則是屬於公共建築物,不是像台北101是屬於私人企業投資開發的私人商業大樓,日本六本木知名商業大樓「森大樓」則是少數註冊建築物立體商標權的商業建築物。至於政府單位把台北101當作公益活動使用,因非屬商業行為,這種情形台北101當然同意無償使用其商標權。因此智財局的說明,只對了一半。
最近101大樓又因為董事長喬不定在媒體上紅了起來,筆者倒認為,不管董座是誰,都要先掌握101大樓的商標權益,才能有效的經營。首先,101大樓是台北的地標建築,不過立體建築也可以是商標的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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