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到一則新聞,義大利總理梅洛尼(Giorgia Meloni)向歐盟智慧財產局申請由她唸出政治生涯中的經典語句的聲音商標,即以義大利語重複兩次「我是喬治亞・梅洛尼」。商標申請的目的不是為了營利,而是為了防範深偽技術(Deepfake)的濫用。
選擇以商標保護自己的聲音,是一個相當有趣的方式,以下以我國商標法分析名人將聲音申請為商標可能的問題,以及商標權以外,相關以深偽技術使用他人聲音涉及的法律規範。
以我國商標法為例
商標的註冊與保護
依據我國商標法第18條第1項之規定,聲音具有識別性(特定聲音能讓某特定市場之相關消費者認識為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並得與他人的商品或服務相區別),亦得註冊為商標,因此將聲音註冊為商標,並無不可。只是照理來說註冊為商標不會使其個人的聲音全盤受到保護,原則上一般商標的保護範圍應該還是僅在於其所註冊的商品或服務的類別上(還有類似註冊商品或服務的類別)。
而根據報導,梅洛尼所註冊者共有三類,包括可下載的多媒體內容、文化活動和組織政治示威活動。可以看出她的目的相當明確,避免被自己的聲音被做成多媒體內容,或作為文化活動、組織政治示威活動之用,在政治面的活動上取得保護。
商標侵權的認定
註冊聲音商標雖然也是一個名人保護自己聲音的方法,但是聲音商標權的效力為何?目前國外雖然有許多名人申請,但多數還在申請與審查的階段,還未取得權利,因此目前還未有足夠多的實際侵權案例可以參考。
如果單從商標的原理原則來看,應該是僅有在「註冊」的範圍內有權利,亦即所註冊的內容。比如梅洛尼註冊唸出的「我是喬治亞・梅洛尼」句子。如果有人在相同或類似於註冊的商品或服務的範圍,使用相同的內容與聲音,或是近似的內容與聲音有致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商標權人應可主張權利。
但如果今天不是使用梅洛尼所註冊的的句子,而僅是使用梅洛尼本人的聲音唸出與其註冊句子相差甚遠的內容,是否還會侵害其商標權呢?如果這樣不會侵權,名人以註冊聲音商標的方式,是否能順利阻卻自己的聲音被運用於深偽、AI等技術呢?這其實是名人註冊聲音商標最值得探究之處。
註冊商標的使用
另外一提,依據我國商標法第63條第1項第2款,商標註冊後如無正當事由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三年者,商標專責機關應依職權或據申請廢止其註冊。所以,即使名人透過申請聲音商標,作為保護自己聲音的一種手段,在商標通過註冊後,還是要在註冊的商品或服務的範圍內積極使用,滿三年未使用,仍然有可能被廢止。
其他利用他人聲音可能涉及的法律
刑法
我國在民國112年1月7日新增刑法第319條之4,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之性影像的犯罪態樣,本條即是針對相關深偽技術新增的規範。但此規定重點在於「性影像」,如果僅是聲音遭到濫用而無涉及性影像,應無適用。
而其他聲音遭到濫用的情形,比如以深偽技術仿冒他人聲音傳達不實的資訊,讓人誤以為為某人的發言,而毀損該人的名譽,可能涉及毀謗罪。又比如以深偽技術仿冒他人聲音實行詐欺的行為,除原本的詐欺行為外,還會再構成加重處罰。
個人資料保護法
聲音亦屬足以具體辨識個人身份的特徵,為個人資料,仿冒他人聲音亦可能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的違反,而涉有刑事責任。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若是涉及選舉,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規定「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或意圖使被罷免人罷免案通過或否決者,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散布、播送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候選人、被罷免人、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本人之深度偽造聲音、影像、電磁紀錄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營利,而犯前二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亦有相關使用深偽的規範。
民法
以深偽等科技技術仿冒他人聲音,視仿冒的聲音與利用方式,可能涉及侵害聲音本人的人格權或名譽權,本人(即被仿冒之人)得依法請求賠償。
小結
以申請聲音商標方式保護聲音避免被新興科技使用,固然是一個很新穎的作法,只是申請是一回事,是否能因此得到完整的保障是另外一回事,名人的聲音商標是否真能防範深偽等類科技的濫用,還需再觀察。
但無論如何,比起其他聲音被利用可以主張的法律(以上只是舉例說明其他個案上可能主張的法律,依照不同的個案,仍可能有其他法律的適用),商標權的確是多一層保障,這也顯示名人在深偽此類新興科技之下,不得不尋求各種方式保護自己,包含自己的肖像、聲音或其他個人特色,以及在科技的發展下,法律規範也必須逐步更新,才能因應社會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