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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工藝研究所專案成果-展覽合約書(範例)

2009/11/18
目錄

使用說明

1.      本合約例稿主要是提供工藝家接受借展單位或展覽主辦單位邀請,提供工藝品供展覽之用。

2.      本合約例稿原則上為較高單價之工藝品之借展,故設計有借展費用、展場要求、保險等事宜,工藝家可依據個別參展之需求,酌予刪除或簡化。

3.      本合約例稿所使用之【】,可能為該條款之說明,或是屬可由使用者自行調整之條件,在製作正式合約提供予他方時,務必檢查將所有【】的部分移除。

注意事項

1.      本合約例稿僅供工藝家在締約前作為簽約、協商之參考,並非依據具體個案撰擬合約條款,若有簽署合約之需求,請尋求專業人士協助。

2.      本合約例稿之撰寫人(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及著作財產權人(國立台灣工藝研究所)並不保證本合約例稿之正確性、完整性、符合使用者之需求,亦不對使用本合約例稿所生之直接或間接損失負任何法律上之責任。

※請一併參考「工藝家作品參展須注意哪些事項?

展覽合約書(範例)

立約人:              (以下稱「甲方」)(工藝家)

                             (以下稱「乙方」)(展覽主辦單位或借展單位)

    緣甲方擬就接受乙方之邀請,就其工藝創作參加展覽,雙方同意依下列條款進行合作:

第一條:展覽資訊

一、主辦單位:

二、展覽名稱:

三、展覽地點:

四、展覽期間:

第二條:展品

一、雙方同意甲方本次參加展覽之展品詳如附件一。

二、若甲方因故無法提供展品者,得於展覽開始前三十日通知乙方,並以等值之展品或雙方所合意之其他作品取代。

第三條:借展費用

一、乙方同意支付甲方新台幣【】元整之借展費用。

二、前項借展費用應於簽約時給付百分之【三十】,其餘費用應於展品送達展覽地點之次日起算【十日】內付清。

第四條:展場要求

一、乙方應協調主辦單位以適當方式避免觀眾觸摸展品,包括但不限於:將展品以壓克力、玻璃或其他隔離裝置或方式隔離。

二、乙方應確保展場之安全措施,足以確保展品之安全,其安全措施包括但不限於:充足之監視器及錄影設備、24小時之保全人員(至少同時【二】名)、防盜警報(警鈴)。

三、【請填入其他展場之要求,例如:空調、避免陽光直射、溼度、是否禁止拍攝等】

第五條:包裝及運送

一、雙方同意展品應於民國  年  月 日前,由甲方完成包裝事宜,並交由乙方指定之運送人進行運送。甲方應於包裝前會同乙方人員進行展品之拍照存證事宜,並以該照片作為展品狀況判斷之依據。

二、雙方同意自展品交付予乙方指定之運送人起,至乙方將展品運回甲方指定處所完成開箱事宜之時,展品之危險負擔由乙方承擔。

三、乙方須依甲方之指示並負責有關展品於展場現場之裝卸、開箱、佈展及展期結束後之包裝、運送事宜,相關費用並由乙方自行負擔。

第六條:保險

一、雙方同意本合約借展之展品,其價值約當新台幣【】元。乙方應就展品之運送及展示所可能遭遇之毀損或滅失之風險,包括但不限於:運送人責任險、水災、風災、火災、地震、竊盜、不明原因毀損、其他人為損害等,以甲方為被保險人,投保適當之保險。

二、若展品有毀損滅失之情事者,甲方就保險公司理賠金額與前項約定價值之差額,得另行向乙方請求,若就該事件甲方對第三人擁有債權者,除依保險法規定者外,應就乙方已給付之金額之範圍內,將該債權移轉予乙方行使。

三、若乙方或主辦單位未依規定投保,致甲方無法取得保險給付者,乙方應就該等保險事故所生之損害,給付第一項所列之約定價值作為違約之損害賠償數額。

第七條:行銷事宜

一、甲方同意授權乙方或主辦單位,得就展品進行攝影,並得就該攝影著作製作行銷或宣傳之文件,或製作網頁等利用。

二、乙方應將其欲使用之攝影著作,事先送經甲方同意,以維護展品及甲方之形象。

三、如有利用甲方提供之展品、本條攝影著作製作衍生商品之需求者,由雙方另行協商議定之。

四、經雙方協商後,甲方得視情形參與展覽之開幕、記者會或其他乙方認有參加必要之活動,惟相關交通、食宿費用,應由乙方負擔。

第八條:特約事項

一、雙方同意若展品有任何遭損毀之情形,甲方得立即終止本合約。

二、乙方同意於簽約時,提供甲方面額為新臺幣【】元之保證本票。若乙方有任何違反本合約之情事者,甲方得行使之。

第九條:合約期間

本合約自簽約日起生效,合約期間自【 】年【】月【 】日起至【】年【 】月【】日止。

第十條:違約處理

一、任一方違反本合約時,未違約方得以書面定【七】日以上之期限通知違約方改善,屆期不改善或改善不完全者,未違約方得終止本合約,並得向違約方請求賠償因違約而受之損害。

二、本合約終止者,乙方應負責將展品依第五條第二項之規定送還甲方。

第十一條:其他

一、雙方同意依本合約所為之通知,應向本合約所載之地址為之。任一方之地址有變動者,應以書面通知他方。若因故通知無法送達者,以向該地址以附回執之方式寄送書面通知時,視為已送達。

二、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本合約所生之任何權利與義務讓與第三人,亦不得將本合約所定事宜之全部或一部委託第三人執行。

三、本合約若有未盡事宜,由雙方另以書面議定之,而就本合約之修改或增訂需經雙方當事人簽署後始生效力。

四、因本合約所生之爭議,雙方同意以【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五、本合約共計正本壹式貳份,雙方簽署後各執一份以為憑據。

立約人

甲  方:

代表人:

電  話:

地  址:

乙  方:

代表人:

電  話:
地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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