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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工藝研究所專案成果-打樣合約書(範例)

2009/11/14

使用說明:

  1. 本契約例稿主要是提供工藝家委託合作廠商進行打樣、模具製作等相關事宜之參考使用。
  2. 本契約例稿為一個長期的合作契約,工藝家在合約期間內,就每一次的打樣委託,須另行透過服務委託單(訂單)請廠商評估並回傳報價、工作項目、交付時程等,再回傳確認,以確保在個案委託時之彈性。
  3. 委託廠商打樣或製作模具,但事後未必委託相同廠商進行量產,故就有關模具之部分,建議不要刻意省錢,而可支付適當費用取得模具之所有權及相關智慧財產權,可避免日後產生爭議。[@more@]
  4. 本契約例稿所使用之【】,可能為該條款之說明,或是屬可由使用者自行調整之條件,在製作正式契約提供予他方時,務必檢查將所有【】的部分移除。

注意事項:

  1. 本契約例稿僅供工藝家在締約前作為簽約、協商之參考,並非依據具體個案撰擬契約條款,若有簽署契約之需求,請尋求專業人士協助。
  2. 本契約例稿之撰寫人(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及著作財產權人(國立台灣工藝研究所)並不保證本契約例稿之正確性、完整性、符合使用者之需求,亦不對使用本契約例稿所生之直接或間接損失負任何法律上之責任。

打樣合約書(範例)

立約人:                     (以下稱「甲方」)(工藝家)

                             (以下稱「乙方」)(打樣工廠)

緣甲方擬就其所設計之圖稿委託乙方進行打樣,雙方同意依下列條款進行合作:

第一條:工作範圍

乙方同意於合約期間內,依據甲方之訂單及所提供之設計圖稿與其他指示,進行打樣、模具、樣品製作或其他乙方專業能力所可提供之服務。

第二條:設計圖稿

一、雙方認知並了解甲方所提供之設計圖稿,其智慧財產權屬於甲方所有,經乙方建議後調整之設計圖稿亦同。

二、乙方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就各該設計圖稿為任何利用,包括自行或接受他人委託製作相同或類似之產品,或就各該設計圖稿申請或主張任何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或其他權利。

三、乙方應於本合約終止或屆滿後,將甲方設計圖稿及其任何紙本或數位之複本,返還或銷毀,不得留存任何複本。

四、乙方並應使其員工或所有接觸甲方設計圖稿之人,負與本條相同之義務,若該等人士有違反者,視為乙方違反本條之規定。

五、乙方認知並了解甲方設計圖稿之重大價值,如違反本條規定,乙方應無條件負新台幣【】萬之懲罰性違約金。

第三條:服務委託單

雙方同意本契約相關服務之委託,甲方應先將服務委託單(或訂單)附具設計圖稿及相關工作要求,以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通知乙方,乙方應於三個工作天內回覆報價、詳細工作項目、交付日期等,經甲方回傳確認後,服務之委託始生效力。

第四條:樣品交付及驗收

一、乙方應依雙方所確認之日期及規格交付樣品。

二、甲方應於收悉樣品後,儘速進行樣品之驗收工作,如有需修改之處,應於【七個工作天】內通知乙方,乙方應依甲方之指示進行修改,並再為交付。

第五條:模具

一、雙方同意若因打樣之需求,有必要製作模具者,乙方得就模具之部分另行報價。惟乙方同意若甲方事後委託乙方生產該工藝品,採購金額超過模具製作費用之十倍者,應免費模具製作費用,並於甲方應給付之貨款中扣除。

二、雙方同意模具之所有權及其智慧財產權歸甲方所有,乙方不得為任何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利之主張或申請。

三、雙方同意模具於合約期間內或甲方委託乙方生產之期間內,由乙方保管,除經正常耗損致無法使用者外,乙方應於雙方結束合作十日內,將模具返還予甲方。

第六條:智慧財產權

一、甲方聲明並保證其有權就設計圖稿委託乙方進行打樣。

二、如乙方依甲方之指示從事本合約之服務,致第三人對乙方提起智慧財產權之主張或訴訟時,乙方應即以書面通知甲方、提供甲方相關資料並與甲方充分合作,並由甲方負責處理相關事宜。

第七條:費用

除雙方另有約定者外,甲方應於確認服務委託單後三個工作天內,給付乙方【百分之三十】之委託費用,並於樣品交付並驗收完成後,給付其餘費用。

第八條:保密義務

一、乙方應對本合約內容、設計圖稿、技術文件或其他甲方標示或告知為機密資訊(以下稱「機密資訊」)負保密責任,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洩漏予任何第三人,非為執行本合約,亦不得利用之。

二、乙方應使其受僱人或其他其認有必要接觸機密資訊之人,簽署與本條相當之保密義務。

三、本條規定於本合約解除、終止或屆滿後,不失其效力。

第九條:合約期間

一、本合約自簽約日起生效,合約期間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任一方未於本合約屆滿前一個月向他人以書面為終止合作之意思表示者,本合約期間自動延展一年,但以二次為限。

第十條:違約處理

一、雙方同意於本合約首次屆滿後,甲方得隨時以書面定三個月以上之期間,通知乙方終止本合約。

二、任一方違反本合約時,未違約方得以書面定【七】日以上之期限通知違約方改善,屆期不改善或改善不完全者,未違約方得終止本合約,並得向違約方請求賠償因違約而受之損害。

三、因不可抗力事由,如:颱風、火災、洪水、地震、暴動、戰爭、罷工、禁止出口等,致任一方無法順利履行本合約者,受影響之一方不負遲延責任,但應於不可抗力事由結束後,儘速履約。若不可抗力之事由達一個月仍無法回復正常者,任一方均得終止本合約。

四、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本合約終止者,乙方於終止前所完成之樣品、模具等,其所有權仍歸屬於甲方所有。

第十一條:其他

一、雙方同意依本合約所為之通知,應向本合約所載之地址為之。任一方之地址有變動者,應以書面通知他方。若因故通知無法送達者,以向該地址以附回執之方式寄送書面通知時,視為已送達。

二、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本合約所生之任何權利與義務讓與第三人,亦不得將本合約所定事宜之全部或一部委託第三人執行。

三、本合約若有未盡事宜,由雙方另以書面議定之,而就本合約之修改或增訂需經雙方當事人簽署後始生效力。

四、因本合約所生之爭議,雙方同意以【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五、本合約共計正本壹式貳份,雙方簽署後各執一份以為憑據。

立約人

甲  方:
代表人:
電  話:
地  址:

乙  方:
代表人:
電  話:
地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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