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認識《植物品種及種苗法》這部法律嗎?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自民國77年制定以來,已施行許久,但其實很少民眾知道這部法律的存在,近年來會出現在大眾眼前,大多都是零星的品種權侵權案例,以及每當有新品種問世時,公家單位發個新聞稿,告訴大家新品種的訊息等等,除此之外這部法律鮮少出現在新聞報導中。
近來關於這部法律的新聞事件,是傳出有人未辦理種苗業者登記販賣植物遭裁罰的事件,新聞報導標題是「賣種苗沒登記最高可罰30萬 植物圈炸鍋『罰得比毒駕還重』」,震撼許多植物玩家,也為因應此爭議,農業部農糧署召開會議針對此問題進行研析與討論。而不論是新聞報導還是主管機關發出的新聞稿,一開始都是先澄清這部法律存在已久,並不是新的法律規定,更是可見大眾對於這部法律的陌生程度。
鑑於《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相關規範較為冷門,本篇想聚焦在該法對於「品種名稱強制標示」適用可能遇見的問題提出相關探討,讓大家多認識這部法律,以及所涉的相關議題。
你知道法律有規定應使用具品種權品種之品種名嗎?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32條規定「任何人對具品種權之品種為銷售或其他方式行銷行為時,不論該品種之品種權期間是否屆滿,應使用該品種取得品種權之名稱。該名稱與其他商業名稱或商標同時標示時,需能明確辨識該名稱為品種名。」參考立法理由,本條是「參照UPOV模式法與日本種苗法之規定,對於品種名稱的使用加以強制規定」,以及「為避免造成品種申請案件之誤植,便於種苗品種之管理,明列不論該具品種權之品種保護期限是否屆滿,均應使用該品種取得品種權之名稱」。若違反第32條會有什麼處罰嗎?依同法第56條規定,違反第32條第1項,未使用該品種取得品種權之名稱,得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舉例來說,有芒果界LV美譽的夏雪芒果,其完整的品種名為高雄3號(夏雪)(如下圖),因此任何人在銷售夏雪芒果時,應使用該品種取得品種權之名稱,即標示高雄3號(夏雪),才是合於法律規定的標示。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32條的違反具體要怎麼認定呢?
第32條的規定一方面可發揮主管機關對種苗品種管理的效果,另一方面也讓品種權人易於掌握市場上流通的品種。但如果從品種權侵權的調查來觀察這個條文,就會發現此條文事實上應是窒礙難行。為何如此?品種權人在抓侵權時,時常會發現侵權人如未經品種權人同意在市場上銷售具品種權的品種時,往往不會使用該品種取得的品種權名稱,常會刻意迴避,使用類似或其他名稱,讓品種權人難以追查。且更加關鍵的問題是,在侵權訴訟中,一品種是否為侵權品種,必須經過性狀檢定,在經控制的環境下比對,才能夠證明是否為同一品種、是否侵權。而踐行性狀檢定,視植株而定,可能要歷時數年,相當地曠日費時。
那麼回到沒有使用品種權名稱的問題,若今天有人刻意規避品種權名稱的使用,品種權人或任何人向主管機關檢舉,主管機關應如何認定所銷售者確實是具有品種權之品種而有未使用品種名稱的違規行為,實在讓人相當好奇。主管機關能有什麼方法可以比法院更有效率比對二植株是否為同一品種?行政與司法單位對於是否是同一品種的認定方式會一致嗎?如果行政單位採行的方式與司法單位一樣,那是否實際上不太可能以本條進行裁罰(因鑑定就要花費數年的時間),本條規定是否即形同具文?目前經查詢並未查得主管機關實際以本條文對於未使用正確品種名稱的業者進行裁罰的案例,但此一規定具體應如何認定與適用,殊值得進一步釐清與探討。
建立可行、快速的品種辨識方法是當務之急
無法快速辨識一品種(證明二品種為同一品種),一直是品種權行使上的一大痛點,證據的取得、品種的比對在在考驗品種權人,雖然近年來筆者曾協助品種權人成功主張權利,但其實品種權人保護自身品種之路,仍是充滿荊棘,大部分侵權的行為人,還是有恃無恐。取得品種權即需耗費相當多的時間與精力,取得之後要行使權利,又要再歷經困難的舉證與漫漫的司法程序,讓許多品種權人對於品種權這個權利非常的灰心。
因此,無論是品種權人權利之行使還是主管機關對於種苗品種的管理上,建立一套可行、快速的辨識方式,或是初步、推定的辨識方式,是兼顧權利保護與行政管制效率的當務之急。若主管機關為因應前述的種苗業登記證爭議研議修法,建議不要僅僅是討論登記證的問題,應該是要全面檢視整部法律,讓立法更加完善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