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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與的著作權還可以收回?《創世紀》創作者擬向EA收回權利

2026/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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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天在老遊戲群組中看到《創世紀》(Ultima)的創辦人要從美商藝電(Electronic Arts,以下稱EA)收回著作權的消息。對一整個世代的玩家來說,《創世紀》系列不只是一款遊戲,而是整個現代角色扮演遊戲宇宙的起點。1981年由 Richard Garriott 開發的《創世紀》,奠定了開放世界設計的基礎架構;1997年推出的《網路創世紀》(Ultima Online)更是今日所有大型多人線上角色扮演遊戲的精神始祖。《魔獸世界》、《無盡的任務》(EverQuest),在某種程度上都站在這部作品的肩膀上發展出來。Garriott 本人長期以遊戲內角色「Lord British」自稱,更是「MMORPG」一詞的發明者。

1992年,EA以約三千萬美元收購了 Garriott 的遊戲公司 Origin Systems,連同《創世紀》系列的著作財產權一併納入。EA 當年的企業口號是「Challenge Everything」(挑戰一切),但熟悉遊戲業歷史的玩家社群卻有另一種說法。EA 收購的工作室,幾乎無一例外走向沉寂:開發《模擬城市》(SimCity)與《模擬市民》(The Sims)系列的 Maxis、開發《紅色警戒》(Command & Conquer: Red Alert)系列的 Westwood Studios、以及一手打造《創世紀》的 Origin Systems,這些名字在被收購之後,或遭關閉、或喪失創作能量,昔日的驚人之作再也無以為繼,玩家社群因此將「Challenge Everything」改口成「Ruin Everything」(毀掉一切)。《創世紀》系列正傳自 1999 年《創世紀 9:昇天》(Ultima IX: Ascension)後便無新作,沉睡超過四分之一個世紀,傳奇的Origin工作室在2004年被EA關閉,但是2011 年,EA 為了推出自家的 PC 數位發行平台以對抗Steam,決定重用這個沉睡多年的經典老招牌,正式將原有的下載器(EA Download Manager)更名為 Origin(多諷刺啊)。

也因此,當 2026 年 6 月初消息傳出,Garriott 正透過法律途徑準備從 EA 手中收回《創世紀》的著作權,老玩家社群的興奮程度可想而知,而且Garriott並非要從EA手中買回著作權,而是要行使美國著作權法中依條特殊的規定,讓權利無償的回到自己的手中。

美國著作權法的終止授權制度

美國《著作權法》(Copyright Act of 1976)第 203 條(17 U.S.C. § 203)的標題是「著作人所為著作讓與及授權之終止」(Termination of transfers and licenses granted by the author),開宗明義寫道:

受僱著作以外之任何著作,著作人於 1978 年 1 月 1 日以後,以遺囑以外方式執行之著作財產權或其下任何權利之專屬或非專屬讓與或授權,得予以終止……(In the case of any work other than a work made for hire, the exclusive or nonexclusive grant of a transfer or license of copyright or of any right under a copyright, executed by the author on or after January 1, 1978, otherwise than by will, is subject to termination…)。

依據這項規定,著作人或其法定繼承人得在讓與契約執行滿 35 年起的 5 年窗口期內,發出終止通知,將著作財產權依法收回。此外,第 203 條亦規定:著作讓與之終止,縱有任何相反之協議,仍得為之…(Termination of the grant may be effected notwithstanding any agreement to the contrary…)

亦即,無論原始讓與契約如何約定「永久讓與」或「不可撤回」,35 年後著作人均仍可啟動終止程序,任何試圖在契約中預先排除此項權利的條款,在美國法下均屬無效。

就本案而言,EA 於 1992 年透過收購 Origin Systems 取得《創世紀》系列的著作權,35 年期限屆至 2027 年,此後 5 年Garriot均可行使終止權,讓權利回到自己手中。Garriott 本人對此的回應是:「我等待了很久,時候終於到了。」

該法的立法初衷,是矯正創作者與出版商或製作公司之間先天的議價落差。一件作品在創作之初,其市場價值往往難以評估;著作人讓與著作財產權時,所能掌握的資訊遠不及日後作品被市場長期驗證的狀態,因此立法者認為,給著作人 35 年後的一扇窗,讓其得以在作品已具長期市場基礎的情況下,重新選擇是否將著作財產權收回。

收回著作權要付多少錢?

答案是「不要錢」。

行使終止權並非「買回」著作財產權,不需要向受讓人退還當初的讓與對價,也不需要按照現在的市場重新定價。Garriott 不用吐還 EA 那三千萬美元,也毋須依照《網路創世紀》過去三十年的授權收益計算任何補償。

依照第 203 條的末段規定,「在依本條完成終止之前,讓與除另有約定者外,繼續依本法所定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有效」(Unless and until termination is effected under this section, the grant, if it does not provide otherwise, continues in effect for the term of copyright provided by this title.,亦即權利人行使權利「回復」的效果是「向後」、向未來生效,所以先前存在的約定依然有效,亦即先前EA利用《創世紀》所發行的任何遊戲是有權利的行為,Garriot同樣也是依照有效的契約收取3,000萬美金,因此無須返還。

美國著作權法這項規定在娛樂產業不是第一次被主張,包括 Bob Dylan、Victor Willis(《YMCA》詞曲作者)等人均已成功收回其權利,《十三號星期五》(Friday the 13th)劇本著作人 Victor Miller 也援引同一制度向電影公司發出通知,法院認定其為獨立承攬人而非受僱人,收回權力主張有效。好萊塢業界已將這批即將到期的長期授權稱為「IP 到期炸彈」(IP time bomb),各大製片廠正密切追蹤旗下各 IP 讓與契約的年份。

收回權利當真這麼簡單?

第 203 條的終止權,只能由著作人(the author)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行使,且前提是讓與契約係由著作人執行(executed by the author)。如果著作財產權從一開始就不在 Garriott 個人身上,而是原始歸屬於 Origin Systems 這個法人,那麼 EA 取得的是法人對法人的讓與,Garriott 個人從未是讓與契約的契約當事人,他就無法享有第203調的權利。

若《創世紀》系列被認定為是 Garriott 受僱於 Origin Systems 的創作,而著作財產權自始歸屬公司,則因第 203 條明示排除 work made for hire 而不適用,僅有 Garriott 係以創辦人兼個人創作者身分完成著作,著作財產權原始在屬於他個人,再透過讓與或公司收購移轉給 EA,第 203 條的才有適用機會。

Origin Systems 於 2004 年被 EA 正式關閉,這一點對 EA 作為受讓人的地位沒有影響,終止通知的送達對象本來就是 EA,而非已消滅的 Origin Systems。但 Origin Systems 的消滅確實使原始創作關係的舉證更加困難,三十幾年前的契約文件、人事安排與創作紀錄,將成為關鍵證據。

著作財產權收回了商標怎麼辦

《創世紀》系列的著作權和《創世紀》本身的商標,在法律上是兩件事情。兩件事情,第 203 條的終止機制作用範圍僅限著作財產權,對商標的歸屬沒有任何影響。

著作權涵蓋遊戲的程式碼、美術設計、故事情節、角色設定及整體的視覺與感官體驗;商標保護的是用於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識,包含品牌名稱及標誌,兩者各自獨立,因此即便 Garriott 順利在 2027 年收回著作財產權,EA 仍持有「Ultima」商標,Garriott 不得在新作品上直接沿用這個名稱。。

Garriott 的因應策略是將新作命名為「Lord British’s Ultima」。「Lord British」是 Garriott 在《創世紀》遊戲世界中所扮演的虛擬角色名稱,也是他長期對外使用的藝名。「不列顛尼亞」(Britannia)是《創世紀》的世界觀中的架空大陸,包含多個城邦、種族與文明體系,而「Lord British」正是這個虛擬王國的統治者,也是貫穿整個系列的核心角色,Garriot的策略是在「Ultima」之前冠上「Lord British’s」,以與EA享有權利的《Ultima》商標做出區別,避免混淆。不過,以《Ultima》數十年來在老玩家心中的地位與識別性,Garriot的這個策略能否成功,恐怕還需努力。

EA 近期已針對「Ultima」新申請若干類別的商標保護,目前並未公開任何具體的新作開發計畫,但積極鞏固商標的動作,顯示 EA 已在法律布局上做出回應。

結語

對老玩家來說,《創世紀》有可能回到當年創造它的人手中,這件事本身就足夠感慨了。某些老玩家可能會想起智冠科技與河洛遊戲有限公司之間關於《武林群俠傳》的著作財產權訴訟,《武林群俠傳》的製作人正是智冠科技經典作品《金庸群俠傳》的製作人,不過《武林群俠傳》爭執的核心是著作財產權到底屬於出資的公司還是實際創作的工作室,與《創世紀》不同。

我國著作權法上沒有可以與美國著作權法第 203 條對應的法定終止機制。依現行著作權法第 36 條,著作財產權得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讓與後即由受讓人取得,法律本身並未賦予著作人在讓與一定年限後單方面收回的途徑。我國的創作者若希望保留某種回收空間,唯有在原始契約中主動設計期限條款、回復條款或附條件的終止機制。一旦契約未作相應設計,著作財產權的讓與後,事後反悔的法律空間相當有限。

Garriott 案目前仍在醞釀階段,正式終止通知的詳細內容及送達情形尚未公開,EA 亦未發表任何聲明。依第203 條的程序規定,若終止預定於 2027 年生效,相關書面通知依法應已在進行中,但外界目前掌握的資訊,主要來自 Garriott 接受媒體訪問時的公開表述。不過本項權利的主張,仍然需要 Garriott 能順利證明自己確為《創世紀》系列的著作人才有機會,且就著作權部分主張成功後,繼續還需要處理「Lord British’s Ultima」的商標問題。

美國著作權法第203條終止權的行使相當複雜,尤其從創作者創作完成到讓與,再到35年後的這段期間,各種契約、和解、創作、協議,都可能讓這項權利的主張失效,然而對於涉及跨境授權的業者,仍然應該注意,對於自己所取得的著作財產權,當其發生地域範圍在美國境內,且讓與年份已接近或超過 35 年時,著作人或其繼承人在美國法下享有終止移轉的機會,應當被納入 IP 資產評估的考量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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