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知識分享 > 影視文創 > 鍾明軒求償500萬,有可能成功嗎?

鍾明軒求償500萬,有可能成功嗎?

2026/04/03
目錄

◎蕭家捷律師

知名YouTuber鍾明軒因不滿遭另一網紅發表抹紅言論與相關指控,向法院提起妨害名譽訴訟,並附帶民事求償新台幣500萬元。本文不擬猜測誰贏誰輸的可能性,單純討論公共議題的言論自由保障,以及「500萬元」的求償金額,在司法實務上是否合理。

2024年12月八炯與閩南狼聯手拍攝影片,內容影射鍾收受中共的紅錢,赴中國旅遊替其進行「大外宣」,引發網友熱議,鍾明軒成為眾矢之的。鍾明軒主張,八炯與閩南狼製作、散布的影片,侵害他的人格權、名譽權,並造成他的業配、流量等工作損失,請求2人連帶賠償500萬元,並將判決書內容刊登於八炯的YT頻道,以回復他的名譽。(自由時報,https://ent.ltn.com.tw/news/breakingnews/5391524

網紅間妨害名譽爭議與求償門檻

網紅間的妨害名譽爭議與高額民事求償,已經成為近年法院與社會大眾關注的熱門話題。多數案件因網紅提起刑事告訴,使輿論討論集中在被告言論是否越界、是否構成公然侮辱或誹謗等刑事責任。實務上較少進一步探討,若原告提出高達新台幣數百萬元的民事求償,甚至主張包含「所失利益」(預期商業利益損失,比如鍾明軒主張,他的損失包括業配、流量等工作的流失)時,該請求方式在民事法院是否具備勝訴可能性。

若答案為肯定,未來自媒體創作者面對負面評論時,便具備強力的法律武器嚇阻對手;反之,若法院實務對此類鉅額求償採取嚴格審查態度,法律分析重點即應回歸合理的精神慰撫金量定與舉證責任分配。

公共議題評論受言論自由高度保障

依據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意旨,涉及公共利益之言論受憲法高度保障。該判決建立「合理查證」義務與「明知或重大輕率之惡意」之審查基準,明文指出表意人若對具公共利益之事務發表言論,只要踐行合理查證義務,且非出於「明知不實而故意傳播」或「因重大輕率而未查證」之惡意,即受言論自由保障。

換言之,名譽權保護並未賦予公眾人物免受任何負面評價的特權。面對涉及兩岸政治等可受公評之公共議題,公眾人物依法須對社會批評承受較高的容忍義務。本案被告的評論過程,建立在原告自行公開發表的影片內容之上,並據此提出主觀意見與政治推論。表達主觀的政治評價,與惡意捏造事實毀損名譽具備本質上的差異。既然被告的評論立基於原告公開之素材,且未憑空捏造基礎事實,該意見表達符合刑法第311條第3款「對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之善意發表言論要件,得阻卻刑事誹謗罪之違法性。於民事侵權責任之認定上,被告既無捏造事實之情事,所為評論又以公開素材為據,依民法相關規定及前揭判決意旨,亦難認具備不法侵害他人名譽權之主觀故意或過失,針對單純政治立場之評論,法院認定民事不法侵害之可能性極低。

具體事實指控的查證義務界線

若爭議言論跨越主觀的政治價值評價,進階為具體指控或影射他人收受特定資金(如「收紅錢」),此即構成客觀上可驗證真偽的「事實陳述」。

在實務操作上,一旦涉及事實陳述,法院即會啟動前述憲判字第8號的審查基準,嚴格檢視表意人是否踐行「合理查證」義務。表意人必須提出客觀證據,證明其發表言論前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若表意人未能舉證其查證過程,或所提證據在邏輯上無法推導出指控的事實,法院將認定其具備「明知不實或因重大輕率而未查證」的實質惡意,進而構成民法上的侵權行為。這部分的勝敗,完全取決於雙方在訴訟中對證據力與查證過程的攻防。

期待利益的損失面臨極高舉證障礙

縱使法院最終認定部分言論構成侵權,回到500萬元求償金額的檢視,依民法第216條規定,損害賠償包含「所受損害」與「所失利益」。所失利益的請求嚴格要求原告必須提出具體事證,證明依通常情形或已定計畫確實可取得該利益。

原告若主張業配取消或代言解約,必須提出明確記載因特定爭議言論而導致解約的商業合約或存證信函。網紅收益受平台演算法、市場風向及閱聽眾喜好等多重客觀變數影響,實務上無法單純以過往流量推估的未來預期收入。單一言論極難被認定為導致商業損失的唯一原因,原告客觀上無法建立相當因果關係。

真正有機會的是慰撫金但通常不多

實質上可能由法院審理並判賠的部分,落在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即精神慰撫金(民法第195條)。若法院最終認定特定事實指控超越合理評論界線並構成侵權,即進入慰撫金量定階段。

法院將審酌雙方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加害程度。依我國司法實務,單一妨害名譽案件的判賠金額,通常落在新台幣數萬元至十數萬元區間,僅有知名政治人物、首富等級的全國公眾人物,才較有機會獲得百萬以上的賠償,因此鍾明軒提出的500萬求償,與實務行情存在巨大落差,縱使鍾明軒勝訴,也勢必面臨法院極大幅度的核減。

有趣的是,我請Perplexity幫我檢索國內網紅、名嘴被求償侵害名譽權,判賠金額罪高的五個案例如下表。請注意我沒有核實內容是否正確

小結

本案在言論性質層面,純政治立場評論,侵權認定難度極高;如果能將訴訟主軸導向「事實陳述」,才比較有獲得勝訴的可能。在損害賠償層面,所失利益因因果關係舉證障礙難以成立,精神慰撫金則與500萬元求償相距懸殊,幾無成功的可能。在訴訟策略層面,鉅額求償作為公關宣示或嚇阻手段具備輿論效果,但也只有公關效果。三者疊加的結果是:原告在本案中全額獲判賠償的法律可能性極低,訴訟的實際效益遠低於其社會輿論效益。

請輸入關鍵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