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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供貨契約」採購糾紛的實態與預防方法 (下)

2019/06/17
四、長約下若未約定存續期間,雙方是否可隨時終止?長約下供應商有持續供貨義務,若供應商減少出貨是否構成違約?

在【一點絕案】,興同公司向台灣巴斯夫公司取得一點絕產品台灣地區經銷權後,於100年8月12日與影響力公司簽訂經銷契約,授權其為台灣地區市場(藥房除外)的唯一通路商,該經銷契約並未約定存續期間。合作期間,興同公司指控影響力公司另外販售「小強絕」產品,影響力公司則指控興同公司另與美安公司合作違反其為唯一通路商的約定,雙方之間鬧出不愉快。興同公司因此主張雙方經銷契約未約定存續期間可隨時終止,並向法院起訴主張確認兩造經銷契約關係不存在,同時要求影響力公司應賠償違反競業義務銷售小強絕產品的損害;影響力公司則反訴興同公司違反經銷契約未使其成為唯一通路商,且自101年9月起減少出貨、101年10月23日起拒絕供貨,均造成其損害應予賠償。

法院在本案中,清楚的表明,當「繼續性」供給契約未定有期間時,雙方均可隨時終止,因此興同公司在起訴狀繕本送達影響力公司的隔日(102年1月4日)契約關係即已終止,興同公司確認雙方經銷契約關係不存在為有理由;但從雙方經銷契約無從看出有約定競業義務,故其不能要求影響力公司賠償銷售小強絕產品違反競業禁止的損害。另一方面,興同公司在契約有效期間內,固然有持續供貨的義務,但該經銷契約只有約定:「預計1年內12個月銷售量450+250(另與大盤通路簽定)公斤」(作者註:250公斤部分是由興同公司、影響力公司與大盤通路商簽定三方專案合作協議書)、「影響力公司之出貨量達300公斤時回饋5%,超出300公斤部分回饋1%」,並沒有約定興同公司有提供產品最低數量義務,因此其減少出貨並不構成違約;不過,興同公司另與美安公司合作,美安公司在雙方合作期間銷售328萬餘元,興同公司違反應使影響力公司成為唯一通路商的約定,應依照同業利潤11%賠償影響力公司36萬餘元(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641號民事裁定及其歷審裁判)。

結語:長期供貨契約下糾紛的預防方法

供應契約採購糾紛的發生,通常都是因為合約未盡到妥適的管理,包括一開始撰擬就可能未依照雙方需求量身打造,雙方履約過程通常也只是把合約當作參考,常常在發生爭執之後才各執一詞、各自表述多年前雙方間的共識,上面四個案例中,也都具體展現此一面向。也因此,防範長約採購糾紛的發生,當有賴於雙方在一開始草擬契約時,就盡量將所有因素考量進去,並且打造量身定做的契約條款文字,在執行上具體遵照辦理。

舉例來說,在原廠將關鍵零組件委外製造所簽訂的長期供貨契約,供應商在初始時內部可召集討論企業團隊能力是否足以使該合約達成預期利潤,尤其在有研發部門參與者,管理者也宜確保整體合約是可達成的。當然,並不是所有的長期供貨契約,都必須付出巨大的心力,不過至少對於企業發展影響重大的合約,企業有必要投入相當的關注與追蹤;具體作法,包括在合約中應該清楚規範雙方發生爭議的解決途徑、損害賠償金額計算及限制,是否需要保存特定紀錄、提供預測、如何進行查核等。最後,執行上也要跟契約簽訂內容一致,否則容易成為爭議的濫觴,例如長期供應契約記載的付款條件與各筆訂單實際付款條件是否一致等,都有賴企業整體加以落實。萬一不幸進入訴訟階段時,也應及早委請專家提供法律意見、蒐集整理相關訴訟資料,

最後,謹檢附長期供貨契約重要條款檢查清單(非全部條款),以利買賣雙方在未來合作溝通時,能有更清楚的宏觀圖像:

1.雙方已承諾受到長期供貨契約的拘束:原則上,買賣雙方就提供特定品質種類產品的「數量」、「價金」達成合意時,雙方就必須受到契約拘束。數量與價金並不需要是一個具體的數字,例如數量可約定為定量或不定量,價金可約定為依照市價或按照一定標準或公式給付。不過,為了在訴訟上要證明雙方有達成長期供貨契約,仍宜簽訂書面契約,否則在【維王羽毛案】,法院並不認同短期重複下訂,就一定代表雙方有達成長期供貨契約的合意。

2.數量:供應商是否有供貨義務?是否有擔保出貨量?採購商是否有下單義務?是否有擔保採購量?請注意,在【一點絕案】法院認為若未約定最低出貨數量義務,供應商減少出貨並不構成違約。

3.價格及其調整機制:價格包含及排除的內容、是否含稅及運費、價格有效的期間、後續價格調整的公式或計算標準等;其中,價格調整的方式,例如依照物價指數調漲,或依照實際生產過程增加成本調整價格,此可搭配採購商的查核權運作。但請注意,如約定為價格調整由雙方共同決定,供應商就不能片面漲價(【寶僑家品案】);如約定依照一定公式調整,供應商無法說明漲價依據,採購商將無下單義務(【CD盒產品案】)。

4.供貨期間:若未約定長期供貨契約的期間,雙方將可隨時終止(【一點絕案】);相反的,如果有約定供貨期間時,則只有在他方可歸責因素違約時,才能終止合約。更細緻的其他處理方式,例如可約定當供應商停產前,應給予最後下單的通知等。

5.交貨:從下訂到交貨需要多少時間、交貨地點、運送條件等。

6.檢驗:在何時何地檢驗貨物瑕疵、是否同意接受交付的產品。

7.保固期間及擔保內容(材質、做工)。

8.付款條件及方式。

9.損害賠償責任及保險。

10.終止權:採購商可任意終止?供應商有過失時才能終止?

11.準據法及爭議處理。

 本文發表於經貿透視第515期,2019年4月10日

「長期供貨契約」採購糾紛的實態與預防方法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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