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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浪潮下的新聞與出版:法律能做什麼,產業又必須回答什麼

2026/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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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文智律師

生成式人工智慧快速進入資訊生產與傳播的各個環節。從模型訓練、搜尋摘要,到新聞寫作、翻譯、編修與封面設計,AI一方面提高內容產製效率,另一方面也動搖新聞與出版業長期建立的商業模式及專業分工。

表面上看來,新聞業與出版業面臨的問題相似,都是既有內容遭AI利用,新的內容又可能由AI大量生成。但兩個產業承受的壓力並不完全相同。

新聞業的挑戰,主要分為對外與對內兩個方向。對外,新聞媒體必須面對AI業者未經授權使用新聞進行模型訓練、檢索與摘要,以及一般使用者將新聞全文貼入AI工具改寫或重製。對內,新聞機構開始把AI導入採訪、寫作與編輯流程,隨之產生正確性、查核責任及資訊揭露等新聞倫理問題。

出版業面對的則是另一種結構性變化。出版社可能在審稿、翻譯、編修、文案、設計與行銷中使用AI,作者也可能以AI協助甚至完成創作。這些情形使出版社必須重新處理作者身分、原創性擔保、契約揭露及AI檢測爭議。

因此,AI帶給新聞與出版業最深層的問題,並不只是「有沒有侵害著作權」,而是當內容可以低成本、大量生成時,新聞與出版究竟還能提供什麼不可替代的價值。

新聞媒體的三重角色

在AI時代,新聞媒體同時是資料來源、競爭對手與AI工具的使用者。

新聞報導可以成為大型語言模型的訓練資料,也可能被AI搜尋服務即時擷取、重組與摘要。即使AI摘要沒有大量重製原文,仍可能讓讀者不再進入新聞網站,使媒體失去流量、廣告與訂閱收入。這也是《紐約時報》等媒體對AI業者提起訴訟,以及多家新聞機構向AI搜尋服務主張權利的重要背景。

面對這種局勢,新聞業者大致有三種選擇:與AI業者簽訂授權契約、透過訴訟確認權利界線,或組成團體進行集體談判。部分媒體選擇授權內容,也有媒體透過技術建立按爬取次數收費的機制。不同策略反映的其實是同一個問題:新聞內容的價值應如何在新的資訊供應鏈中獲得補償。

然而,新聞媒體本身也在使用AI。過去幾年已出現AI財經稿包含錯誤、媒體使用虛構作者照片,以及AI生成書單列出不存在書籍等案例。這些事件顯示,AI可以協助產製,卻無法承擔新聞責任。新聞機構不能把錯誤歸咎於工具,編輯與查核責任仍然必須由人承擔。

出版業出售的不只是內容

當AI可以迅速產出文章、翻譯文字、設計封面及撰寫宣傳文案,出版業首先必須回答:出版社的價值是否只是把內容印製成書?

傳統出版至少提供三項重要功能。第一是選擇,由編輯判斷什麼內容值得出版。第二是加值,透過編修、翻譯、設計及行銷,使原始書稿成為可以進入市場的作品。第三是信任,由出版社確認作者身分、檢視內容品質,並為作品的原創性與可信度背書。

AI可能介入這三項功能,卻不能自然取代它們。如果編輯僅以AI摘要決定是否採用書稿,作者可能質疑出版社是否真正閱讀作品。如果出版社未告知作者便使用AI撰寫文案、翻譯或設計,也可能破壞雙方的契約關係。當AI生成作品大量進入市場,出版社辨識作者身分及查核原創性的責任反而更加重要。

出版業的未來,很可能不再以「印製內容」為核心,而是轉向「為內容背書」。內容越容易生成,可靠的選擇、編輯與認證就越有價值。

著作權法能否處理AI訓練

大型語言模型的預訓練與傳統資料庫並不相同。模型會把文字拆解為詞元,轉換為數值,再透過大量資料調整參數之間的關聯。模型通常不以原貌保存每一篇作品,而是從資料中學習語言與內容之間的統計關係。

但訓練過程仍可能大量重製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由於網路上的權利人極為分散,AI業者很難逐一取得授權,各國因此開始探討文字與資料探勘的例外、合理使用、退出機制及透明度義務。

以合理使用判斷而言,AI訓練具有若干有利因素。其目的可能在於分析資料之間的關聯,而不是直接向公眾呈現原作。然而,模型訓練往往使用完整作品,這一點對AI業者較為不利。至於訓練是否損害作品的現在或潛在市場,則最具爭議。個別作品未必存在獨立的AI訓練授權市場,但新聞機構、出版社與集體管理組織正在嘗試建立新的授權模式。

歐盟採取的方向,是允許特定情形下的文字與資料探勘,同時要求資料來源合法,並讓權利人保留拒絕作品用於一般資料探勘的權利。歐盟人工智慧法也要求通用型AI模型提供者公開足夠詳細的訓練資料摘要,使權利人有機會辨識自身作品是否可能遭到利用。

這些制度未必能消除所有爭議,卻顯示AI治理與著作權已無法分開處理。未來自行訓練或提供模型的企業,資料來源是否合法、是否保存使用紀錄,以及能否說明資料的取得方式,都可能成為重要的法律風險指標。

修法不是萬靈丹

面對AI帶來的衝擊,產業經常期待透過修法解決問題。法律確實可以界定權利與責任,建立標示、揭露、補償、協商及救濟制度,也可以透過集體授權或強制協商,改善個別媒體與大型平台之間的談判差距。但法律能力仍有明確界線。

如果模型在境外訓練,權利人可能面臨管轄及跨境執行的困難。即使法律要求揭露訓練資料,也仍須兼顧營業秘密及技術上的可行性。權利人還必須證明作品曾被使用,以及該項使用造成何種市場損害。

更重要的是,法律可以要求AI內容加上標示,卻不能保證內容正確;可以提高未經授權利用的成本,卻不能迫使讀者繼續造訪新聞網站;可以建立平台付費機制,平台也可能選擇縮減甚至停止提供新聞服務。

法律通常在科技投入市場、使用規模擴大、利益衝突浮現之後才介入。等到立法完成,新技術與商業模式往往早已成形。因此,法律可以重新分配權利、責任與談判力量,卻無法保證任何產業因此獲得收入或繼續生存。

著作權制度也面臨根本問題

著作權制度從來不只保護創作者,也支撐以作品為核心的出版、授權與傳播機制。過去三百多年,著作權法持續因應新科技擴張權能、增加著作類型,並依社會需要調整權利限制。

生成式AI帶來的特殊挑戰,是它同時擴大著作利用,也大幅降低創作門檻。沒有專業訓練的人,也能透過AI生成文字、圖像、音樂及程式。當作品供給不再稀缺,「創作」與「生成」的界線便愈來愈模糊。

傳統抄襲判斷通常重視行為人是否接觸過原作,以及兩件作品是否實質相似。AI時代的接觸關係卻可能藏在訓練資料與模型權重之中。使用者未曾看過原作,AI仍可能生成與原作近似的內容。法院未來不僅要判斷是否侵權,也要釐清責任應由使用者、模型開發者或服務提供者承擔。

在這種情況下,使用AI的過程紀錄將十分重要。使用者應保存輸入內容、提示指令、生成版本及後續人工修改紀錄。這些資料不只能協助確認創作貢獻,也可能成為判斷當事人是否具有故意或過失的重要證據。

從製造內容轉向選擇與賦義

當AI降低內容產出的成本,專業價值的重心將逐漸移動。未來重要的能力,未必只是從無到有製造一件作品,而是能否從大量結果中作出選擇,將不同材料整合成具有脈絡的內容,並提出值得讀者信賴的解釋。這正是新聞與出版業共同的轉折。

法律工具負責界定權利與責任,科技工具協助辨識爬蟲、追蹤來源、管理權限及攔截錯誤,商業工具則必須建立新的授權、收益分配與讀者服務模式。任何單一工具都不足以處理全部問題。

AI可以生成內容,卻不能自行建立公共信任。新聞業真正需要守住的是查證、責任與公共價值;出版業真正需要證明的,則是選擇、編輯及為作品背書的能力。

內容愈容易產生,可信任的判斷就愈稀缺。這或許才是AI時代新聞與出版業最值得守住,也最有機會重新建立的核心價值。

ChatGPT解讀我的簡報資料,其實也很有趣,有空我再來寫一篇類似的文章,跟ChatGPT比比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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