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文智律師
針對2025年6月12日受邀出席立法院交通委員會舉辦「我國媒體議價制度立法」公聽會,針對口頭報告的主要內容,簡單記錄如下:

- 議價的法律基礎:新聞媒體的權利來源?著作權還是不公平競爭?釐清此一問題才能評估主管機關,若以產業競爭的角度,公平交易委員會也是可以考慮的主管機關,並不一定要由數位發展部作為此一法案之主管機關。
- 制度實施後可能的狀況:國際網路服務業者或AI服務提供者退出台灣或停止提供服務?我們是否已經做好屆時如何因應的準備?目前搜尋引擎、社群媒體涉及新聞的相關服務,可能因生成式AI的應用已經改變,現行的幾個版本的提案可能在立法完成就已過時。
- 產業環境確實改變:網路、AI都各自對於由廣告補貼使用者的模式帶來不同的改變。但我們確實需要新聞媒體、科技業者(網路平台、AI服務),也需要其他內容業者,並不適合把網路或AI的服務提供者直接當搶走廣告大餅的「壞人」。
- 使用者付費:誰是使用者?搜尋、社群、AI這些業者是使用者嗎?其實媒體內容對前開不同服務的貢獻或利用型態並不一致。真正最終需要新聞的其實是我們全體民眾,使用前開服務的人作為付費的使用者,在法律制度的論述上可能比較容易被前開業者接受。
- 著作權補償金機制是值得參考的制度:若以著作權作為基礎而進行權利金的議價,很容易引來網路平台或AI服務提供者直接以未構成侵權的方式提供服務或停止提供服務方式回應。參考過去國外針對影印機、燒錄機、空白錄音帶、空白光碟等徵收著作權補償金機制的制度設計理念,由網路平台或AI服務提供者在台灣落地提供服務時,依法代付或代徵的機制,不去談網路平台或AI服務提供者是否侵權,而是以向終端使用者徵收著作權補償金的方式,免除網路平台或AI服務某些特定類型侵權的風險。這樣也可以讓多數的網路平台或AI服務提供者不需要與個別新聞業者或內容平台業者協商「授權」金額。而是以一個公協會或基金來管理這些代付或代徵的補償金,再就台灣的媒體或其他內容業者進行分潤,也不容易引發額外的基金可能構成不公平貿易障礙的議題。
- 媒體議價:誰是媒體?新聞機構確實需要比較強度的保障,但網路、AI對於全體的內容都產生影響。或許可以保障符合特定規範或獎勵條件的新聞媒體業者,一定比例的分配權益。
- AI先談服務,先不談訓練資料的問題:訓練資料的問題透過特別的立法處理並不合適,建議不要在媒體議價法中處理。但可以針對目前與AI有關的服務,像是Google 搜尋的AI摘要服務、ChatGPT提供使用者選擇網路檢索、深度研究功能等,鼓勵網路平台或AI服務與媒體內容業者串接提供服務,而媒體業者亦可嘗試建立新的獲利模式。
- 新聞媒體遇到的經營困境相當多元,可能沒有辦法單一的立法解決。要思考清楚此次單一立法所要解決的最主要問題是什麼?有關搜尋服務、社群媒體、AI服務演算法的管制,也要注意配套的AI立法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