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知識分享 > 企業法務著作權須知-企業內部音樂播放仍須取得授權

企業法務著作權須知-企業內部音樂播放仍須取得授權

2011/12/19
目錄

台積電「正常」下班 6點半播晚安曲(2010/09/27 21:27)

NOWNews 財經中心/綜合報導
在高科技公司任職的工程師超時工昨時有所聞,為讓員工正常作息,台積電各廠在今年首先推出「正常」下班的專案,通令除了副理、經理以上主管,八成工程師最晚要在晚上8點前離開。
據了解,台積電員工一般在上午8點半到9點之間上班,晚上6點半左右時,各廠會播費玉清的「晚安曲」,提醒員工該下班了,而工程師是否正常下班,還會被列入廠長的考績項目,管控工程師每周工時以50小時為上限。

為了避免「責任制」導致員工身心健康的不良影響,國內科技業龍頭—台積電,為扭轉員工長時間加班的「常態」現象,率先作出表帥,為督促員工早點下班,每天準時於下午六點半在廠房內播放費玉清的晚安曲,提醒員工下班時間已到,立意十分良好,值得贊許。但是,此類在企業辦公室或廠房內部公開播放歌曲的行為,是不是只要所播放的CD是合法自市場購得即可?還是要另行取得其他授權?

事實上,企業或廠房內部播放歌曲,已經構成著作權法上的「公開演出」行為,一般在市場上所購得的「合法CD」,其實只是指該CD是合法「重製」,並不是只要購買這類合法重製的CD,後續所有的利用行為都是合法的。以下即以企業內部播放CD音樂為例,介紹著作權法有關公開演出的概念、享有公開演出相關權利的著作、可能主張公開演出合理使用的情形,以避免企業面臨不必要的著作權法律風險。

1.公開演出行為定義

依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9款規定,公開演出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其內容,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許多人可能從條文的用語,以為需要有人在台上唱歌、表演,才是屬於公開演出的行為,事實上,因為包括「其他方法」,所以,單純將CD透過CD Player播放或接上擴大器對公眾播放,都是屬於公開演出的行為。

另一個容易引起誤會的用語是「公眾」,依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公眾: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亦即,著作權法所稱「公眾」,不是僅限於「不特定人」,也包括「特定多數人」,因此,諸如像開放的辦公空間、廠房、百貨公司、餐廳等,這些出現在上述公開場合的特定多數人,因為不是在「家庭」中或是「家庭正常社交」的多數人(一般人通常不會把所有辦公室同事邀回家吧!)。所以,均可能被認定為公開演出行為。例如:聘請樂師、歌手至餐廳、飯店或喜宴場所演出或播放音樂;在一般的營業場所,店家以加裝的音響設備播放廣播或其所購買專輯音樂;或者在社區內配置卡拉OK裝備,讓住戶們隨時都能利用作為娛樂等。企業在午休或下班時放CD音樂,當然也涉及公開演出的行為。

2.得享有公開演出相關權利的著作類型

著作權法第26條之定:「I著作人除著作權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演出其語文、音樂或戲劇、舞蹈著作之權利。II表演人專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公開演出其表演之權利。但將表演重製後或公開播送後再以播音器或其他器材公開演出者,不在此限。III錄音著作經公開演出者,著作人得請求公開演出之人支付使用報酬。」

有關公開演出相關權利在著作權法上比較特殊,語文、音樂或戲劇、舞蹈著作這三類著作的著作權人,享有公開演出權;表演人就其現場表演,亦享有公開演出權,但若表演被錄製下來之後,則不另享有獨立的公開演出權;更特殊的是錄音著作,錄音著作的著作權人僅享有公開演出的報酬請求權,亦即,利用人無庸事先取得授權,但是著作財產權人仍得依著作權法第26條第3項規定請求利用人支付使用報酬。

因此,縱然利用人購買正版音樂專輯,在企業辦公室或廠房透過擴大器播放音樂,或是在其所開設的營業場所內播放,這些正版的音樂CD因為並不附有公開演出的授權,因此,企業若有需要進行公開演出,仍須取得該音樂的詞曲公開演出的授權,支付該錄音著作公開演出的報酬。

3.公開演出行為可否主張合理使用?

著作權法第44到第65條是對著作財產權之限制,使利用人得主張合理使用,其中關於公開演出的規定者,依著作權法第55條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凡符合「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及「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三項要件,即得於「特定活動」中公開演出、公開上映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智慧局電子郵件字第990920號函釋),所謂的「特定活動」,是指於一定期間內舉辦,而非經常性、常態性之定期舉辦(智慧局智著字第09800098140號函釋)。對於公司員工於辦公場所下班時段播放音樂,將涉及著作權法上之「公開演出」之行為,且因屬常態性的使用,故不符合前述合理使用規定,應該要取得相關著作權人公開演出授權始得合法利用。

4.小結

如前述新聞所提及,台積電於每天下班時播放晚安曲提醒員工下班之行為,因為是針對特定的多數人以擴音器材播放錄音著作,已經屬於公開演出之行為,應該先取得該音樂著作的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且於播放後,如有錄音著作之著作權人向其請求支付使用報酬時,亦應支付公開演出之使用報酬。事實上,就筆者個人經驗,公開演出可說是著作權法中最不易清楚掌握的概念之一,讀者於日常生活中也應注意前開公開演出的概念,免得對於許多自認沒有問題的播放行為,讓自己誤蹈著作權的法網。


同系列文章

陳增懿律師,企業法務著作權須知-企業內部音樂播放仍須取得授權  

賴文智律師,企業法務著作權須知-合作從事創作活動的著作權規劃

賴文智律師,企業法務著作權須知-代客掃瞄圖書雜誌行不行? 

賴文智律師,企業法務著作權須知-以賈伯斯之名

賴文智律師,企業法務著作權須知-誰有權授權?由痞子英雄首部曲宣傳海報爭議談起  

請輸入關鍵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