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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揪團夯,國稅局要求主購繳稅、辦理營業登記合理嗎?(下)

2011/11/02
目錄

三、網路主購是否須就雜費的部分申報所得稅?

 至於前開新聞中所提到網路主購可能須就其所收取的雜費申報所得稅的部分,依所得稅法第2條規定:「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個人,應就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因此,即令網路主購依本文前述說明,非屬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時,其個人仍需視團購型態及收益性質是否屬於「所得」,而於年度申請綜合所得稅時,一併申報該項所得。

舉例來說,如果是屬於賺取團購商品或服務差價的主購,其所收取的費用或差價,即可能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第一類的「個人一時貿易之盈餘」,仍須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課徵所得稅;如果主購是以因為幫忙跑腿與廠商接洽、幫忙發貨很辛苦,所以要收取一定費用,這樣的雜費就很像我們請人幫忙打掃一樣,是屬於「勞務」所得,也可能被認為屬於第十類其他所得:不屬於上列各類之所得,以其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因此,主購若要免於申報綜合所得稅,可能就必須要向國稅局說明該等雜費的收取,並非「所得」,僅是屬於舉辦團購活動時,全體成員對於因團購活動所生各項成本的分擔,或是舉證其所收取的雜費,完全是用於支付運費、郵資、聯絡費用等必要費用,並沒有「餘額」,才能夠完全的合法不用報繳所得稅。

四、結語

相信許多網友看完之後,大概心就涼了一半,沒想到熱心開團還可能面臨國稅局的查稅,事實上,筆者個人認為稅法的規定並沒有不合理,確實,有營業行為,應該就要進行營業登記、繳交營業稅,有所得就應該繳交所得稅,畢竟,納稅是國民應盡的義務嘛!不過,稅務查核的執行,就是一項相當高的藝術,對於網路團購這種絕大多數的主購都是為了自己想買便宜一點的商品或服務,想說集結眾人之力,爭取到好康大家一起分享,實在不需要偉大、英明的國稅局長官花太多時間關注,筆者也相信國稅局的長官不會故意要從事擾民之舉。

但是,最後還是建議各位古道熱腸的主購們,在發起團購的時候,為了避免「萬一」的情形發生,請記得將郵資、轉帳費、電信費用等因團購所發生的費用單據妥善保存,以便日後作為向國稅局說明之用。當然,若要避免稅務的問題,主購們於收取雜費時,也應注意是否收取了超過合購必要費用之金額,以免為了這些小錢,而導致被認定為銷售商品或勞務而應辦理營業登記及繳交營業稅,或是漏報所得稅的情況,最後反倒須繳納罰鍰,那就得不償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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