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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紀約自己賺 傳蔡依林跳槽自立門戶TVBS 更新日期:2010/03/24 13:32
歌壇天后蔡依林,合約究竟要花落誰家?又成了媒體的注目焦點。現在傳出她和現在經紀公司的老闆,打算另外開間經紀公司,自己當老闆,也就是說以後經紀約抽成的部份,蔡依林自己也有得賺,但是經紀公司老闆葛福鴻,否認了這個消息。
不再是嘴巴上說說,已經出道10年的蔡依林,演藝圈盛傳,已經悄悄轉換了經紀公司,不過不是跳槽,而是原本經紀公司的老闆葛福鴻,和蔡依林自己一起成立新的經紀公司,也就是以後「經紀公司」抽頭賺的錢,蔡依林自己也是老闆,也可以分杯羹。
知名藝人的經紀約屆滿,總是會引發娛樂圈有關「跳槽」的傳聞,事實上,藝人與經紀人(經紀公司)之間,與客戶與律師(事務所)之間的關係差不多,都有一個很重要的特色,就是「信任關係」。許多人面臨法律需求時,因為法律事務通常具複雜與專業特性,且可能涉及自己隱私或不願他人知悉的事項,所以,必須尋找有一定「信任關係」基礎的律師,除了自己認識的律師之外,最常見的就是請親朋好友介紹,這樣的「信任關係」雖然比較薄弱,但總比沒有好,隨著律師與客戶溝通與服務提供,「信任關係」自然可以逐漸提昇。而藝人與經紀人的合作關係也是類似,「信任關係」一開始可能非常薄弱,甚至處於緊張衝突關係也時有所聞,但總體而言,藝人與經紀人之間只要「信任關係」沒有被破壞,應該都會持續,由這個新聞看起來,與原經紀公司的老闆另行開設經紀公司處理自己的經紀事宜,顯然這樣的「信任關係」仍然存在,只是轉變為其他的方式繼續合作。
當然,藝人與經紀人之間的關係,與律師和當事人間的關係最大的不同在於經紀人的收入與藝人的收入緊密結合,是以藝人的收入進行拆帳,所以,藝人與經紀人間除了一致對外的情形,彼此因為直接分一塊大餅,本質就存在「衝突」的因子;而律師因為是直接向當事人收取服務費用,故這種衝突原則上不存在,「信任關係」也較不易破壞。這樣的內在衝突,也就造成藝人與經紀人在契約洽商及日常溝通成本的提高,所以,也有不少藝人會捨專業的經紀公司不用,而委由自己的親朋好友擔任經紀人,但老實說,藝人遭親朋好友「背叛」信任關係者,也所在多有,就筆者個人的看法而言,與經紀人(公司)在商言商,這樣的衝突彼此都可以理解,但找親朋好友擔任經紀人,感覺上就很像找朋友借錢一樣,一旦出事了,連朋友都沒有做,就跟像朋友借錢一樣,其實也不值得鼓勵。
就筆者個人的看法而言,藝人與經紀人之間的關係其實是動態的關係,會隨著藝人在不同階段的發展而有不同的需求,經紀合約在撰擬時最困難的地方在於通常經紀合約會有相當的合約年限,無論是藝人或經紀人都難以預測未來幾年需求的改變,事實上,多數的經紀合約糾紛或藝人跳槽的情形,多半是由於藝人的條件、需求已產生變化,但藝人與經紀人未能達成經紀合約調整的共識,故通常的情形因為經紀合約是對經紀人有利,故在合約期間內,藝人最多就是消極的不配合,而經紀人則以「冷凍」的方式處理,這種情形在合約撰擬的領域,我們稱為「deadlock」,也就是雙方關係打了「死結」,直至一方違約或合約屆滿,才能獲得「解脫」。
由合約撰擬的角度來看,這樣的「deadlock」其實是可以預先在合約撰擬的過程中提出來討論,藝人與經紀人間可以在糾紛發生之前就預留「彈性空間」,最常運用的條款像是:設定條件、定期檢討、合意終止條款等,或許很多人會存在經紀公司只是吸血鬼的印象,在面對經紀合約的洽談時,往往有先入為主的概念,認為經紀合約都是單方保護經紀人,但實際上,有些經紀合約看似不合理的條款,亦有其存在的必要性,透過理性的溝通,應該可以彼此互相理解而達成共識,當然,還是有非常強勢的經紀公司存在,這時候就只能有賴於藝人個人條件的強化與經紀人市場的自由競爭了,當然,如果有律師的幫助也不錯,至少可以了解彼此的權利義務及風險所在,也可以安排適當的退出條款。
筆者相信經紀人是一種相當專業的服務,藝人自己或由親朋好友從事自己演藝活動的經紀事宜,即使是知名如周杰倫,除了耗時費力之外,也未必能從長遠、客觀的角度來謹慎評估演藝生涯的規劃,自己的經紀公司固然可以為自己的最大利益服務,但公司從事經紀服務的員工,也會因服從「老闆」意志而無法培養或堅持其專業的觀點,得失之間,確實很難評估,或許如本則新聞所透露,入股或合資成立經紀公司也是不錯的選擇。事實上,過去也不少藝人與經紀人間存在著千里馬與伯樂的佳言,相信在資訊日益透明化的今天,經紀人與藝人間有關經紀服務相關資訊的落差,會如同律師與當事人間有關法律服務資訊的落差一樣,逐漸的被彌平,最後終將回歸到「專業」服務的本質,而能平和地透過契約平衡雙方的權益關係,藝人也會因為經紀人的「專業」而產生信任關係,不致於單純依賴不穩定的人際網絡,而少了許多選擇的機會,藝人與經紀人間多點「信任」,自然就會少點「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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