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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人類還是AI?生成式AI對創作保護法制的衝擊
◎賴文智律師
三、著作權法僅保護具體表達不保護抽象的思想、方法
著作權人另一種能夠主張權利的方式,是針對使用者利用ChatGPT、MidJourney等產出的成果,依侵權的規定處理。對於使用者直接將他人著作提供予生成式AI進行創作產出,很容易判斷構成著作權的侵害(重製權或改作權),比較困難的情形是使用者並未提供具體著作,而僅以提示的方式輸入,由生成式AI依據先前的訓練產出的成果。
依據傳統的「抄襲」判決標準,必須要符合「接觸」及「實質近似」二個要件。AI大量使用他人著作作為訓練資料,筆者認為「接觸」此一要件的重要性將大幅降低,未來的關鍵應在於是否「實質近似」。
值得注意的是著作權法第10條之1,「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生成式AI就技術上既然已經足以產生前所未有的創作,自然也可以透過適當的指示,在訓練完成後,刪除原始的訓練資料,在完全不使用該等原始資料的情形下進行創作。例如:以印象派大師莫內的畫作進行訓練,在創作時則要求AI在不得使用莫內畫作任何一部分的條件下繪製莫內風格的畫作,此時,AI所使用的是莫內畫作中的思想、繪圖技巧、原理等,而未使用其具體表達,此即難以構成著作權侵害。依據目前AI發展速度,具備不侵害既有著作能力的AI,在商業市場需求的驅動下,應該很快就會推出。著作權制度很快面臨是否如國外熱議的新聞媒體連結(Link)權,賦予著作權人拒絕其著作被用於AI訓練的權利。
四、你的詠唱指令能受到著作權保護嗎?
因為MidJourney的創作能力令人覺得太神奇了,彷彿是魔法師詠頌咒語一般,不少人稱這類熟練生成式AI能力的人為AI詠唱者。以前述Jason M. Allen為例,人們可以從其使用MidJourney的成果分享中獲得使用MidJourney的寶貴經驗,那麼,在AI創作成果本身無法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前提下,這些AI詠唱者能夠主張他們為了該創作長期摸索出來的指令的組合,屬於人類精神創作而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嗎?筆者個人不排除這種可能性,但還是要考量到前述著作權法第10條之1規定,究竟這樣的指令組合是屬於抽象的原理、原則、操作方法,還是具體的表達。
以目前MidJourney的Discord社群分享的詠唱內容來看,多數屬於抽象的原理、原則、操作方法(許多都是輸入哪些指示用語的組合),則恐較難以受著作權法保護。就筆者個人觀察,未來這類使用AI的詠唱能力,會比較屬於個人經驗的累積,若需要法律的保護,反而會朝向營業秘密的方向發展,就像是許多機械工廠車間的老師傅一樣,有著難以言述的功夫,保密措施做得好,就會成為個人或企業未來的競爭力所在。
五、結語
2023年3月15日發布新一代ChatGPT-4,據OpenAI透露,GPT-4以美國律師資格考試進行測試,獲得PR 90的成績(即其成績成全體考生中90百分位);在高中生大學重要的SAT閱讀測驗,達到PR 93、SAT的數學考試則為PR 89,而在台灣升學中非常看重的生物奧林匹亞競賽,更是達到PR 99。這除了表示AI對於文本的理解及其表達已超出多數人類,也對於既有的教育養成體制產生衝擊,更可怕的是,ChatGPT-4相較於不到半年前釋出的ChatGPT-3.5有顯著進步,而AI在各領域進步的速度只會愈來愈快。
就著作權法制而言,生成式AI顯然已產生顛覆性的衝擊,讓我們陷於兩難的困境。著作權人是否有權利拒絕其著作用於AI訓練?若不給著作權人這樣的權利,生成式AI很快會進入到不會侵害他人著作的階段,著作權人一毛錢的利益也拿不到,若給著作權人這樣的權利,則AI可能會面臨訓練資料不足而難以朝更具實用性功能發展的問題;當客觀上AI創作對社會文化的貢獻與人類相當甚至超越時,為何不給AI創作一定的法律保護?或許以長達數十年(終身+50年)的權利鼓勵人類創作(反過來就是限制他人利用著作),品質又未必有AI創作佳,這樣的制度反而應該重新檢討?還是我們應該考量到未來勢必將愈來愈少人投入文化創作活動(被AI取代),應更嚴格限制AI創作必須明確標示,且不給予著作權的保護,用以鼓勵真人創作?法律制度旨在調合各方利益,若你是立法者,你會站在AI還是人類這邊?
是人類還是AI?生成式AI對創作保護法制的衝擊(上)、(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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