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文智、王文君

前一陣子因OpenAI開放ChatGPT-4o的圖像生成工具新的圖像生成功能,一時之間社群網站幾乎被使用者發布各種生成式AI所生成吉卜力風格的圖像洗板。網友有拿自己照片進行生成的,有拿過往與家人、同學、朋友的合照生成的,甚至有將早期電影、電視劇的經典場景截圖,生成各式各樣吉卜力風格的圖像。這股熱潮當然也引發著作權領域的爭議,甚至日本文部科學省官員在眾議院內閣委員會,也針對議員的提問明確表示,著作權法僅保護具創作性的具體表達,風格或意念不在保護範圍。因此,僅模仿吉卜力動畫風格的圖像不構成侵權,但若生成圖像與吉卜力作品中的具體角色高度近似則可能違法。本文以下即進一步說明使用ChatGPT生成圖像時,應該注意的法律觀念。
一、為什麼生成式AI可以生成吉卜力風的圖片?
生成式AI之所以能生成吉卜力風格的圖片,源於利用像Stable Diffusion等模型,透過反覆添加與移除雜訊的原理來生成圖像(其原理與我們一般理解在空白的畫布上從頭開始有意識地繪製特定圖像不同,很像是假定本來即存在一幅圖像,但其上布滿各種雜訊、噪點,一開始根本看不清楚,但透過橡皮擦反覆擦拭移除雜訊,圖像慢慢變得清晰)。
然而,像Stable Diffusion等模型要生成條吉卜力風格的圖像,在訓練過程必須輸入大量的吉卜力工作室的影像作品,從中學習我們所稱的吉卜力風格的視覺分布規律,像是如溫暖的色調、手繪質感等。用戶只需要提供適當的提示詞(Prompt)或範例圖片,生成式AI便可依據已學習的模型生成出視覺上近似吉卜力風格的圖片。例如,許多網友上傳自己的照片並要求生成吉卜力動畫風的圖片,AI即可生成整體帶有懷舊日本手繪動畫風格的圖像。這並非AI重製或改作某張特定的吉卜力工作室的作品,概念上比較接近人類刻意學習、模仿吉卜力工作室風格後的全新創作。
二、能否禁止生成式AI被用於生成吉卜力畫風的圖片?
相信無論是吉卜力工作室或宮崎駿個人,相信對於這種一鍵生成吉卜力風格圖像,必然是採取反對的態度。然而,他們能夠透過著作權的保護來禁止生成式AI服務提供者提供這類的服務嗎?答案恐怕是很困難。
日本2019年修正施行的著作權法第30條之4規定,「著作物在下列情形或其他非以自己或他人享受該著作物中思想或感情表達為目的之情形下,得在必要範圍內不限使用方式為利用。但依該著作物之種類、用途及其利用方式可能對著作權人不當地造成損害者,不在此限:…二、供資訊分析(係指從多數著作物或其他大量資訊中,擷取涉及該資訊構成之語言、聲音、影像或其他要素之資訊,進行比較、分類或其他解析之行為…)之用者。三、除前二款情形外,供不涉及人之感知而利用於電子計算機資訊處理過程或其他利用者。…」Stable Diffusion等模型在訓練過程輸入大量吉卜力工作室影像作品進行風格的訓練,很標準地屬於前述資訊分析或不涉及人類的感知的利用,依日本文部省對外的公開意見,訓練階段的利用並不會構成著作權侵害。惟目前台灣的著作權法則未針對資料探勘(Data Mining)或各種AI訓練做特別規定,仍然存有侵權風險。
針對使用者應用訓練完成的模型生成吉卜力風格圖片的行為,關鍵在於生成後的圖片是否有侵害吉卜力工作室的著作權。關於這一點,台灣著作權法第10條之1規定,「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1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亦即,「風格」可能被認為是屬於著作權法保護所不及的思想、概念、原理、發現,而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使用者利用ChatGPT生成與過往吉卜力工作室的著作完全不同的圖片,只是風格類似,即難以主張著作權的侵害。因此,可以說在目前的法律規範下,要完全禁止他人生成吉卜力風格的圖片,可能相當困難。然而,這並不代表企業或個人這樣做就完全沒有風險。
三、企業生成吉卜力風的圖片有何風險?
企業利用AI生成吉卜力風的圖片,即令不涉及訓練,僅作為利用人,在「風格」並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情形,還是存在很大的著作權風險,主要來自於下述二方面。
一是輸入他人著作進行生成,例如:公司委外製作的廣告素材,雖然取得可以合法利用的授權,但通常並不包括改作的授權,若以海報影像檔案輸入AI生成為吉卜力風的另一張海報圖像,即可能構成對原先海報創作者改作權的侵害;或是公司FB粉絲頁為搭上這波吉卜力風的行銷便車,將周星馳電影作品《功夫》畫面截圖,另外生成吉卜力風的圖像放在粉絲頁上宣傳自家產品,都會涉及著作權侵害的風險。
另一個不確定的著作權侵害風險,則是透過ChatGPT生成出來的圖像,尤其是人物肖像,可能跟吉卜力工作室既有作品的角色相像。熟悉吉卜力工作室作品的讀者們可能也會覺得不同動畫作品,男女主角有時有點像。這不僅是繪製的手法或風格相似,而可能是因為類似的作品創作習慣,若不刻意做不同的改變,難免就會比較像。吉卜力工作室自己當然可以在不同作品中使用相像的主角,但若是透過生成式AI生成的圖像也「恰巧」很像吉卜力作品中的角色外觀或造型,還是可能有侵害改作權或重製權的問題。
另一個可能的法律風險則是肖像權的侵害。肖像權的保護範圍,可以參考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中簡字第382號民事判決,「肖像權的保護範圍以人之面部特徵為其主要內容,然應從寬解釋,凡足以呈現個人外部形象者,均包括在內。惟肖像須具有可辯識性,即經由一定方法所呈現的個人容貌等須能辯識為某個人的肖像。肖像權的侵害行為其主要情形有三,即肖像的製作、肖像的公開、以營利目的使用他人肖像。惟肖像權之侵害須具有不法性,雖肖像權的侵害原則上具有違法性,但得因一定事由而阻卸違法。」簡言之,肖像權侵害的狀況大致上包括:未經同意而製作肖像(拍攝、繪製、雕塑等)、未經同意而公開他人肖像、將他人肖像以商業化的方式利用。
如果公司在廣告宣傳時,因為不想花大錢請明星拍攝廣告,而是找來明星的肖像設法P圖之後,再使用AI生成吉卜力風的廣宣素材,若是這類AI生成的肖像仍帶有該明星臉部或其他整體特徵,而使相關閱聽人可以聯想到特定明星,即屬於前述「將他人肖像以商業化的方式利用」,仍然可能存在對該明星肖像權侵害的行為,不會因為不是用真實的照片,而是用卡通化的描繪,就完全可以擺脫肖像權侵害的風險。此外,從事文創產業的企業在著作權、肖像權之外,可能要另外注意公平交易法有關於高度抄襲或攀附商譽(搭便車的不公平競爭)的風險。即使用吉卜力風的圖像創作文創商品或經營文創服務,因吉卜力工作室具有跨國的知名度,可能被認定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四、個人生成吉卜力風的圖片是否就沒有風險?
前述企業可能因為是商業使用或產匪競爭的關係,確實違法的風險比較高。然而,一般民眾透過AI生成吉卜力風的圖片,是否就沒有風險?如果由著作權的角度觀察,第51條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一般個人私下使用生成式AI生成各種吉卜力風的圖片,因為是供個人非營利目的的使用,依前述條文確實沒有太大的風險。然而,在社群媒體已成為日常生活一部分的今天,對於自己覺得滿意或有趣的AI生成的圖,大概很少人可以忍住不分享在網路上,這就另外涉及「公開傳輸」的行為,而著作權法第51條僅能處理「重製」的問題。所以,若是個人使用AI生成吉卜力風的圖片要分享在社群媒體上,其實與企業類似還是要注意輸入端與輸出端可能的侵權風險。
另外,雖然生成吉卜力風格的圖像很有趣,但個人使用生成式AI服務通常透過APP或Web上傳資料,如果是屬於自己或親朋的照片,還是需要注意避免上傳過多的照片,因為通常這類生成式AI服務條款中還是會取得使用者同意可以將這些上傳的資料作為AI訓練使用,對於使用者而言還是可能出現潛在的隱私風險。如果是自己的藝術創作的話,如果不希望AI解析自己的創作風格,可能也不適合上傳過多自己的創作讓生成式AI進行各種風格的生成。
五、從吉卜力風看生成式AI對著作權法制影響
相信不少人都深受吉卜力工作室所出品動畫作品的感動,這也是這一波吉卜力風真正引起風潮真正的原因。生成式AI也確實神奇,讓平凡的我們都有機會將我們與家人好友們融入在吉卜力工作室多年來營造溫暖與關懷的虛擬世界之中,畢竟,吉卜力工作室再怎麼厲害,也不可能有時間完成每一位粉絲創作的需求。然而,吉卜力工作室卻難以享受民眾大量利用生成式AI生成此等需要長久積累的創作風格的商業利益,值得我們思考過去以「人類創作」為基礎設計的著作權法,在進入生成式AI的年代,可能需要重新思考。
首先,著作權法第10條之1僅保護具體表達,不保護抽象思想、概念的原則,在面臨創作風格遠較過去更容易被機器學習的方式解析時,創作風格是否仍須維持過去列為偏抽象的思想、概念、原理、原則這般不予以保護。亦即,我們因為風格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可大量利用AI生成吉卜力風的圖片,甚至未來可能可以直接生成吉卜力風的動畫,是否已經實際降低創作者從事創作的意願?應該維持過去的見解認為風格不應受保護,避免過度限縮他人創作空間,還是應該要將這類生成式AI對特定風格的使用,當作一種特殊的「二次創作」,應該要取得授權始得利用?當然,對於創作者保護不足的解決方法,或許不是一概禁止民眾使用,而是應由生成式AI服務的業者在針對特定風格的藝術作品進行訓練或調校時,與創作者合作取得授權後,才能開放特定風格的AI成生服務。
其次,傳統抄襲案件在生成式AI的年代,可能需要重新檢視侵權的要件。過去司法實務認定抄襲需符合「接觸」及「實質相似」二個要件。「接觸」此一要件在網路時代已逐漸遭到架空,由權利人要證明侵權人有接觸,到推定有接觸的可能,而由被告一方舉證並未接觸。進入生成式AI年代,因為目前生成式AI的模型都需要巨量的資料進行訓練,而廠商往往不會揭露完整的訓練資料及訓練過程,未來在涉及應用生成式AI服務所生相關抄襲的爭議,可能「接觸」此一要件將完全被架空,直接會進入「實質相似」的比對。然而,正如同前述討論「風格相似」在現行著作權法下可能並不構成侵權,但此顯然的創作者保護有所不足,「實質相似」的標準是否應該放寬,恐將會是未來著作權領域相當大的挑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