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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姊妹特留分被刪除後你仍然需要一份有效遺囑

2026/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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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代家庭的成員中,兄弟姊妹之間並不像傳統農業社會那樣關係緊密,雖說血濃於水,但是又如何?手足之間不僅彼此工作、價值觀差異可能很大,通常在生活也各自獨立。2025年資深藝人曹西平辭世,其身後留下的資產分配問題引發法律界熱議。由於曹西平本身沒有子女與配偶,依法第一順位的繼承人為其兄弟姐妹,但報載曹西平本人的遺願為「一毛不給姓曹的」!(相關報導可參見https://udn.com/news/story/121591/9234312) 在社會上重新炒熱了兄弟姊妹間的繼承權及保障其繼承權的特留分議題。

  立法院於2026年7月28日三讀通過民法第1223條修正案,刪除兄弟姊妹的特留分。這項修法受到單身者、未生育夫妻及未婚伴侶高度關注,因為在本次法條修正生效之前,即使一個人與兄弟姊妹多年沒有往來,甚至已在遺囑中明確表示要把財產留給伴侶、朋友、照顧者或公益團體,兄弟姊妹仍可能依法主張一定比例的特留分。

  更重要的是,「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並不等於兄弟姊妹從此完全沒有繼承權;相反地,修法之後,是否存在一份有效的遺囑,在特定情況將成為兄弟姊妹是否享有繼承權的關鍵。而且,新法不是三讀通過後立即生效,而是自總統公布後六個月施行。茲就本次修法後應注意事項簡要說明如下:

法定繼承權、應繼分與特留分  

  「法定繼承權」是指一個人死亡而未以有效遺囑另作安排時,法律決定由哪些親屬繼承遺產及其順序和比例。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除配偶外,法定繼承人的順序依序為: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由於本次修法並未刪除兄弟姊妹的繼承人資格,在被繼承人沒有直系血親卑親屬及父母已亡故的情況下,兄弟姊妹仍會以第三順序的資格享有繼承權。

  「應繼分」則是在同一個繼承順序有數名法定繼承人共同繼承時,各繼承人以及配偶(如有)原則上可以分得的比例。民法第1144條規定,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  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即直系血親卑親屬)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  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即父母)或第三順序(即兄弟姊妹)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  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即祖父母)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  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至於「特留分」,則是有法定繼承權之人受到保障的最低比例。依民法第1223條規定,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遺囑的效力與對特留分的影響

  相較於先前說明的「法定繼承權」,遺囑是「意定」的遺產分配方式,讓立遺囑人(即被繼承人)依其個人意願決定身後財產歸屬。在英美法系下,強調「遺囑自由」,原則上沒有特留分的限制。但在大陸法系的國家,則普遍於民法中設有特留分,以確保近親能取得最低比例的遺產。我國民法第1187條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即明確限制了立遺囑人分配遺產的自由。

  至於大陸法系國家為什麼有特留分的制度?其主要立法理由有二:

  • 給予家屬生活保障:特留分可防止被繼承人因一時情緒受影響或偏心,用遺囑把財產全部送給外人或少數甚至單一繼承人,導致其他需要扶養的家屬陷入經濟困境。
  • 倫理與扶養:特留分係受羅馬法的影響,認為人死亡後,對家人仍有扶養與照顧的社會責任,因此以法律來限制遺囑自由。

有效遺囑才能排除兄弟姊妹的法定繼承權

  本次修法係刪除民法第1223條兄弟姊妹特留分,該條修正前的效果是不論遺囑如何安排,兄弟姊妹都享有可以繼承一定比例遺產的強制保障。但民法第1138條並未修正,兄弟姊妹並沒有從法定繼承人名單中消失,當被繼承人未立遺囑時,他們仍然可能依法分得第1144所定之應繼分。

  在本次修法正式施行後,兄弟姊妹是否能主張繼承遺產,關鍵不只是法律已經修改排除兄弟姊妹的特留分,而是被繼承人生前是否立有一份內容清楚、形式有效的遺囑,且在其中將兄弟姊妹的繼承權排除,亦即排除其應繼分。因此,未來的繼承權爭議,可能轉向為「遺囑是否有效?」例如,兄弟姊妹可能主張遺囑係他人偽造,或者遺囑未遵守法律規定的形式,或遺囑並非本人親筆書寫、立遺囑時已經失智或欠缺意思能力、簽名遭人偽造、遺囑是在被詐欺或脅迫下完成……等。

本次修法之其他應注意事項

  其他在本次修法後應注意的事項還包括:

  • 僅有兄弟姊妹的特留分被刪除

  本次修法並不是所有人的特留分都被刪除,而是只刪除兄弟姊妹的特留分。民法第1223條中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父母的特留分,仍為其應繼分的二分之一;祖父母的特留分則為應繼分的三分之一。

  • 本次修正案將於總統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本次修正案明定,自總統公布後六個月施行。因此,本次修正不但沒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在新法正式施行前,現行民法第1223條仍然有效,兄弟姊妹的特留分仍為其應繼分的三分之一。由於繼承法律關係應以繼承開始時,也就是被繼承人死亡時的法律作為判斷基準,因此,新法只能適用於正式施行日後發生之繼承事件。

  • 遺囑的製作應符合法定要件才會有效

  兄弟姊妹的特留分雖然被刪除,但兄弟姊妹的法定繼承順序仍然是存在的。當被繼承人以遺囑排除其繼承權時,兄弟姊妹爭執的重點,將可能轉向遺囑是否有效。由於遺囑對於繼承人的權利影響至鉅,民法對於遺囑的製作方式有嚴格的規定,不符合法定要件的遺囑,仍可能被法院認定為無效,遺囑一旦無效,遺產就可能重新回到法定繼承,由立遺囑人原本希望排除的兄弟姊妹依法繼承。依我國民法規定,遺囑包括自書、公證、密封、代筆及口授五種遺囑方式,每一種都有必須嚴格遵守之法定形式。原始遺囑也應妥善保存,並讓可信任的人知道遺囑存在並有取得的方法。否則,即使遺囑本身有效,死亡後始終無人發現,也難以真正實現遺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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