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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商佈局新南向必須跨過的障礙:商品輸入管制、標示與認證規範(下)

2018/10/31
目錄

參、商品標示每個細節都不能少

一、可口可樂集團的啟示

飲料界翹楚可口可樂集團子公司 Coca Cola Beverages Vietnam Ltd.,在2016年6月接受越南衛生部督察檢查時,被發現旗下Samurai能量飲料未標示葉酸(folic acid)含量,也未取得補充飲料的執照,遭裁罰相當於19,300美金的罰款。雖該公司事後加以改正,但此一負面教材已足讓吾人警覺到外企對於商品標示要求的重要性。

二、跨境電商也須承擔商品標示責任

跨境電商賣家,乃至平台,不能心存僥倖心態。例如越南Lazada由於被投訴商品無標示、未提供發票等,工貿部(MoIT)已決定對其進行檢查。很清楚地,依照2007年產品及優良品質法,製造商及進口商須承擔商品標示適法的責任,賣家則是負擔確認之責。因此,除非是買家自行在我國供應商網站下訂並自行在我國境內取貨外,否則若由我國供應商在我國網站接收訂單後直送越南,或已落地越南網站接收訂單,供應商恐將負有標示適法責任或確認之責。

三、商品標示遵循的原則

商品標示在法規遵循上,並無不二法門,而應秉持以下三大原則:1.標示上應包含所有強制記載的細項內容;2.不能標示法規禁止的內容;3.應依照法規要求的位置或方式進行標示。違反上述任何一項,都不能被稱為是完善的法規遵循。

四、最便宜的奶油(Butter)?最貴的瑪雅琳(Margarine人造奶油)?

當然,商品標示最重要的是應據實為之。在馬來西亞曾發生有假借「瑪雅琳」混充「奶油」的事件,引起消費者不滿及官方的重視。其始末大致如下:消費者檢視品名標示為奶油的商品原料成分,發現竟只是由植物性脂肪所製成,上前盤問商家,商家竟答覆該商品是奶油混合物。但在法律上,依照1985年食品法第185條,「瑪雅琳」是由食用脂肪或食用油所製成,可能含有牛奶或牛奶糖份;但同法第83條、第103條,則明白表示「奶油」應該是由從牛奶等所提煉的動物性脂肪所製成。因此,商家的答覆於法無據。

肆、商品標示之二:商品產地如何認定?

一、商品產地認定攸關優惠關稅稅率的適用、非關稅措施的施行對象

在全球化下,一項貨物往往是跨國參與生產,例如台灣廠商從印尼進口原料加工後外銷越南,則其原產地屬於台灣還是印尼?此一判斷貨物「經濟國籍」的標準——「原產地規則」,除將影響進口國(即越南)決定該貨物要適用的關稅稅率及是否享有關稅優惠外,也將影響越南對於該貨物是否採行非關稅措施(反傾銷、防衛措施)的判斷。

二、判斷原產地的基準

原產地規則的基準制定,可追溯到WTO,即應符合下列兩個條件之一:1.貨品在該國境內完全取得或完全生產者;2.貨品之加工、製造或原材料涉及該國與其他國家或地區共同參與者,以在該國境內產生最終「實質轉型」者為限。至於何謂實質轉型,會以(1)原材料經加工或製造後所產生之貨品與其原材料歸屬之該國海關進口稅則前六位碼號列是否改變、或(2)雖未改變但是否達一定附加價值率或(3)是否符合某特定重要製程等因素,作為判斷。其後,各國大多也遵照上述原則,認定是否給予原產地證明書;至於不同的FTA,可能根據上述基準酌作調整,而給予在簽約國生產產品一定的關稅優惠。

三、違規事件:味王產地標示不實遭罰,損失近新台幣2億

據悉2016年越南市場管理支局檢查時,發現西貢味王味精的原料,是由外國進口,在越南境內包裝、販售,但卻標示為越南生產,被認定違規,除處以罰款外,並查封原料、包材及成品,另需繳交前二年獲利,總計損失新台幣1.93億元。

四、台灣業者生產基地如何佈局?

就關稅角度來看,由於台灣僅與東協中的新加坡訂有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致使台灣廠商與日韓等競爭業者,在出口至東協的關稅負擔是相當不利的;在東協市場中,同屬東協其他國家的產品關稅負擔為0-5%、韓國產品關稅則為10-12%、台灣產品關稅卻可能高達25-35%。更令人憂心的是,台灣汲汲營營尋求加入的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PP),其原產地規則更進一步允許「累積原則」,即最終生產國如使用其他締約國的材料,將可被視為在該國生產,此將造成全球供應鏈發生移轉效應。為此,對同時身兼供應商的台灣電商賣家來說,或可妥善評估營運流程變動、投資效益,審慎考慮是否將製程轉移至TPP境內,藉以獲得TPP原產地規則的利益。

伍、電商跨境前應有的視角

傳統國際貿易下,國內供貨商尚需仰賴國內貿易商,與國外貿易商接洽,進而接觸國外買家;然在資訊發達下,國內供應商增加了許多直接與各地國外買家接觸的機會。國內供應商若藉此轉型為跨境電商,雖可爭取較高的單價,但同時也必須直接向國外買家承擔第一線的所有責任,利弊得失有待衡量。至於如原為國內貿易商,對上述事項應已相當嫻熟,但仍宜留意相關電子商務法規變革及FTA趨勢。

本文發表於經貿透視第5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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