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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工藝研究所專案成果-寄售合約書(範例)

2009/11/04

使用說明:

  1. 本契約例稿可供參考之範圍較廣,無論是工藝家量產之工藝品或單件創作或少量創作,均可能透過他人之銷售通路,如實體店面、連鎖賣場或是網路虛擬通路等進行銷售。寄售也是通路商風險最小的一種交易模式,故工藝家在擴展通路時,可以先嘗試以寄售的方式讓通路商試賣工藝品,當然,對工藝家來說,即較經銷的風險高,且沒有保障,但卻是初期擴展市場的好方法。
  2. 本契約例稿有二個附件,附件一為供銷售產品之項目;附件二為甲方商標,因為即使是代為銷售的情形,還是會有商標或工藝家姓名使用的問題,合約例稿中有要求經銷商若要使用商標或工藝家姓名,應該將使用的狀況先行通知取得同意。
  3. 本契約例稿採取的是非獨家的寄售制度,工藝家可以另行與其他通路為寄售或其他合作。
  4. 本契約例稿中仍有保固責任的約定,若某些工藝品不適用者,亦請不要參考此一範例。
  5. 本契約例稿所使用之【】,可能為該條款之說明,或是屬可由使用者自行調整之條件,在製作正式契約提供予他方時,務必檢查將所有【】的部分移除。

注意事項:

  1. 本契約例稿僅供工藝家在締約前作為簽約、協商之參考,並非依據具體個案撰擬契約條款,若有簽署契約之需求,請尋求專業人士協助。
  2. 本契約例稿之撰寫人(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及著作財產權人(國立台灣工藝研究所)並不保證本契約例稿之正確性、完整性、符合使用者之需求,亦不對使用本契約例稿所生之直接或間接損失負任何法律上之責任。

寄售合約書(範例)

立約人:                     (以下稱「甲方」)(工藝家)

                             (以下稱「乙方」)(通路經營者)

緣甲方擬與乙方所經營之實體通路合作,進行甲方產品陳列、推銷、交易販售等合作,雙方同意依下列條款進行合作:

第一條:合作事宜

一、乙方同意於其所經營之實體通路及虛擬通路(以下稱「乙方通路」),以適當之方式將甲方所提供之工藝品(詳附件一,以下稱「甲方產品」)上架銷售。

二、甲方同意依乙方之需求準備適當數量之甲方產品、相關文宣、商品包裝物等,以利乙方於乙方通路代為推廣、銷售甲方商品之用。

三、雙方同意於甲方產品實際銷售完畢後,始依第二條規定之結算價格,結算貨款予甲方。

第二條:價格

一、乙方同意依甲方所定之產品銷售價格代為銷售甲方產品,惟甲方同意乙方或乙方從業人員得為促進銷售之目的,提供百分之五之折扣優惠予消費者。

二、甲方同意若乙方通路有特殊促銷活動者,其應配合提供適當優惠方案參與乙方通路之活動,以促進甲方產品之銷售。

三、乙方同意若甲方產品銷售價格有變更者,乙方應於甲方以書面通知後二個工作天內,協助就乙方通路之甲方產品訂價予以同步變更。

四、雙方同意以甲方產品建議售價之【百分之   】,作為雙方結算價格。前述建議售價為產品定價,未必與產品銷售價格相同。

五、甲方同意除專案經乙方書面同意外,其自行或透過第三人寄售時,產品銷售價格,不得低於建議售之之【百分之八十五】。

第三條:進貨

一、乙方同意以其通路經營之專業,依其合理判斷進行進貨作業,但應維持甲方產品之能見度。

二、乙方應於每次進貨作業前七日,通知乙方預行準備其所欲進貨之商品品項及數量,並於通知之日期出貨至乙方倉庫。惟甲方有權依其庫存或生產速度,調整出貨予乙方之數量。

第四條:銷售

一、除雙方另有約定者外,甲方商品係以乙方名義進行銷售,應由乙方自行開立發票或收據予消費者。

二、雙方同意於商品銷售前,其所有權仍屬於甲方所有,乙方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進行管理、維護,若商品有毀損滅失致無法再處理銷售者,乙方同意依結算價格之【百分之七十】補償乙方損失,該商品所有權歸乙方所有。

三、若因甲方產品內容有錯誤或其他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致遭消費者退貨或請求損害賠償時,若致乙方造成額外損害,甲方同意賠償之。惟應以當月甲方產品於乙方通路之結算總額之【二分之一】為上限。

四、乙方應維持甲方產品於乙方通路之正常曝光與銷售,並隨時與甲方溝通有關甲方產品銷售相關市場資訊與建議。

第五條:付款

雙方同意按月結方式計算,乙方應於每月五日前結算前一個月代售甲方產品之銷售明細(須含各乙方通路、實際銷售數量、價格、退貨數量及營業額等),並應於當月十日以匯款或即期支票支付甲方。

第六條:保固服務

一、甲方同意提供甲方產品自銷售之日起算一年內之保固服務,惟正常損耗之產品,保固期間縮短為【六個月】。若保固期間內,甲方產品於正常使用狀況下之損壞(不含人為損壞、不可抗力災害等之情形),甲方負責免費維修,或提供替換產品。若非正常使用狀況下之損壞,甲方得酌收零件及維修費用。是否屬正常使用狀況下之損壞,由乙方依據甲方所提供之判別標準進行初判,並以甲方之最終判斷為準。

二、乙方同意於合約期間及終止或屆滿後一年內,對於甲方產品購買人透過乙方通路所為保固服務之請求應予協助處理,因此所生之運費,就乙方與其客戶端,由乙方負擔,就甲、乙方之間,乙方負擔運送至甲方之運費,甲方負責運送至乙方之運費。合約終止或屆滿後,甲方同意每筆保固服務之處理,支付乙方新台幣150元之手續費。

第七條:代銷獎勵

一、雙方同意乙方每季代銷之結算金額,達到新台幣【    】萬元時,享有結算金額【百分之  】之代銷獎勵,並由次月應給付予甲方之結算金額扣抵,本合約有終止或屆滿者,應於終止或屆滿後一個月結算、給付完畢。

二、前項獎勵門檻,除雙方另有約定者外,每年提高【百分之二十】。

三、雙方同意若本合約執行滿一年後,每季採購金額未達新台幣【    】萬元者,甲方得隨時以書面終止本合約。

第八條:智慧財產權

一、雙方認知並了解甲方產品、甲方交付之文件及其他對乙方所揭露資訊,其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營業秘密等智慧財產權與其他權益,均歸屬甲方所有。除本合約另有約定者外,甲方並未授權或讓與乙方任何權益。

二、關於甲方產品之商標及甲方工藝家之姓名(詳附件二,以下合稱「甲方商標」),甲方授權乙方得行銷甲方產品目的範圍內為利用,例如:網站、傳單之印製、看板及宣傳廣告上。惟所有刊載有甲方商標之廣宣或其他資料,均應經甲方事前同意。

三、乙方不得將甲方商標、公司名稱或經銷產品名稱,進行商標註冊。若於經銷區域確有商標註冊之需求時,應通知甲方並以甲方名義為之。

四、如乙方從事甲方產品之代銷行為致第三人對乙方提起智慧財產權之主張或訴訟時,乙方應即以書面通知甲方、提供甲方相關資料並與甲方充分合作。

五、甲方認為前述侵權情事可能成立時,得以下列方式擇一解決:

1.修改可能侵害之部分,使甲方產品不再侵犯他人之智慧財產權。

2.取得他人授權,使乙方得合法繼續從事甲方產品之代銷事宜。

六、乙方知悉第三人對甲方產品有侵害甲方智慧財產權之情事時,應即以書面通知甲方,並於甲方合理要求範圍內,協助甲方採取必要維護權益措施。

第十條:保密義務

一、乙方應對本合約內容、結算價格、技術文件或其他甲方標示或告知為機密資訊(以下稱「機密資訊」)負保密責任,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洩漏予任何第三人,非為執行本合約,亦不得利用之。

二、乙方應使其受僱人或其他其認有必要接觸機密資訊之人,簽署與本條相當之保密義務。

三、本條規定於本合約解除、終止或屆滿後,不失其效力。

第十一條:合約期間

一、本合約自簽約日起生效,合約期間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任一方未於本合約屆滿前一個月向他人以書面為終止合作之意思表示者,本合約期間自動延展一年,但以二次為限。

第十二條:合約終止及違約處理

一、雙方同意於本合約首次屆滿後,甲方得隨時以書面定三個月以上之期間,通知乙方終止本合約。

二、任一方違反本合約時,未違約方得以書面定【七】日以上之期限通知違約方改善,屆期不改善或改善不完全者,未違約方得終止本合約,並得向違約方請求賠償因違約而受之損害。

三、因不可抗力事由,如:颱風、火災、洪水、地震、暴動、戰爭、罷工、禁止出口等,致任一方無法順利履行本合約者,受影響之一方不負遲延責任,但應於不可抗力事由結束後,儘速履約。若不可抗力之事由達一個月仍無法回復正常者,任一方均得終止本合約。

四、本合約終止或屆滿後,乙方應立即停止甲方產品之銷售活動,並於十日內完成全部產品之撤架,並通知甲方取得甲方產品。若甲方產品有無法供後續銷售者,應依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保證本票

一、乙方同意開立面額為新台幣【  】萬元之保證本票予甲方,擔保甲方產品代銷貨款及其他因本合約所生之債權,如乙方有遲延給付貨款或違約賠償者,甲方得行使該保證本票。

二、前開保證本票應每年更新一次,若乙方於年度期滿前提供新的保證本票者,甲方得立即終止本合約。

第十四條:其他

一、雙方同意依本合約所為之通知,應向本合約所載之地址為之。任一方之地址有變動者,應以書面通知他方。若因故通知無法送達者,以向該地址以附回執之方式寄送書面通知時,視為已送達。

二、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本合約所生之任何權利與義務讓與第三人,亦不得將本合約所定經銷事宜之全部或一部委託第三人執行。

三、本合約若有未盡事宜,由雙方另以書面議定之,而就本合約之修改或增訂需經雙方當事人簽署後始生效力。

四、因本合約所生之爭議,雙方同意以【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五、本合約共計正本壹式貳份,雙方簽署後各執一份以為憑據。

立約人

甲  方:
代表人:
電  話:
地  址:

乙  方:
代表人:
電  話:
地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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