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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合約的結構-如何閱讀英文合約(初版)

2007/03/31
目錄

肆、英文合約的結構

一份完整的英文合約通常可以分為標題、序文、主文條款及結尾辭四大部份。「標題」在開宗明義地顯示合約的性質;「序文」是用最簡單的說明,大略介紹合約訂立的背景;「主文條款」裡包括依各種合約性質的不同而約定的特殊條款,以及不論何種類型合約都會出現的一般條款;最後「結尾辭」則是當事人簽名前的一段文字,為整份合約畫下句點。以下分別就此四部份為說明。

一、合約的標題

英文合約和中文合約都一樣,標題並不是一定要有的,因為當事人間的法律關係是用合約內容的各個條款來判斷,標題基本上不會產生任何影響。但為方便辨識的考量,合約撰寫人通常都會依照合約性質,在合約首頁的最上方給予一個適當的標題,例如”Share Purchase Agreement”(股份收購合約)、”Joint Venture Agreement”(合資合約)、 “Loan Agreement”(貸款合約)、 “Distribution Agreement”(經銷合約)、 “License Agreement”(授權合約)等等。

至於標題中可能使用的 “agreement” 、 “contract” 、 “letter” 、 “memorandum” 、 “understanding” 等各式各樣的名稱,有哪些意義相同,哪些在法律上可能有不同的拘束力,則請參閱第壹編之壹「英文合約的名稱」一節,不再贅述。

二、合約的序文

英文合約在標題之後,各式各樣的條款出現之前,通常會先有一段「序文」,一般而言不會佔去太多的篇幅,目的在很簡略地介紹合約規範內容之人、事、時、地、物等背景,讓閱讀合約的人在接觸冗長複雜的主文前,先有一個基礎的認識與心理準備。

詳細來說,序文通常又分作以下兩個段落:第一部份文字叫做 “commencement” ,也就是合約的「開場白」,內容在說明合約當事人姓名或名稱、當事人的國籍與住所或主營業所、訂約日期等等。

This Share Purchase Agreement is made on the 3rd day of May, 1991 by and between*:
(1) ENTERPRISES HOJAEC SA, a company organized and existing** under the laws of France and having its registered office*** at 89 rue Albert Thomas, 75010 Paris and
(2) Mark Gilbert Handerson, an individual with nationality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Passport No.12345678), residing at 2199 Palm Street, Pleasant Hill, California 94509, USA.

本股份收購契約訂立於西元一九九一年五月三日,雙方當事人為:
(1) 依法國法律組織設立的ENTERPRISES HOJAEC SA公司, 註冊所在地為48 rue Albert Thomas, 75010 Paris,與
(2) 美國籍的Mark Gilbert Handerson (護照號碼12345678 ),居住於2199 Palm Street, Pleasant Hill, California 94509, USA。

*by and between

要表示合約是由哪些當事人所訂定,英文中通常會說”This Agreement is made by and between…”,用”by”來表示合約「被誰訂定」,”between”來表示「誰與誰之間的合意」。如果當事人不只兩個,也可以用”by and among”來代替。

**organized and existing

合約開場白裡要說明當事人的國籍,在自然人的情況下可以用”a national of …”或”an individual with the nationality of …”來表示,如果是法人組織多半使用”organized and existing under the laws of …”這樣的字眼,其中”organized”也可以用”incorporated”來代替。

***registered office

“registered office”是指一個公司的「註冊所在地」,它和”principal office” ,即「主營業所」並不一定位於同一個地方。舉例來說,現在台灣很多本土企業基於稅務與方便性的考量,流行在海外幾個特定的地方,例如英屬維京群島(British Virgin Islands; 簡稱”BVI”)成立所謂的「紙上公司」(”paper company”),此時這個公司必須在BVI「當地」設有一個registered office,但是公司的principal office則可能不在BVI,而位於台灣本土,因為公司一切的業務經營實際上都在台灣進行。

第二部份叫做”Recitals”或”Preambles”,是由數個以”Whereas”字樣開頭的句子所組合而成(這些句子俗稱為”Whereas Clauses” 。 “Whereas”的本義是”When in fact”、”considering that”、或”that being the case”的意思,所以”Whereas Clauses”就表示當事人乃是在本於對這些事實(例如訂約的目的、背景來由等)的共同認識,訂立此合約。以下是一個經銷契約(Distribution Agreement)的Whereas Clauses,很簡單明瞭地敘述製造商與經銷商雙方合作的意願。

Whereas, Manufacturer is engaged in the manufacture and sale of the Products;
Whereas, Manufacturer is desirous of selling the Products in the Territory;
Whereas, Distributor is engaged in the importation and distribution of the related products of the Products in the Territory; and
Whereas, Distributor is desirous of becoming a distributor of the Products in the Territory.
**Now Therefore, the parties hereto agree as follows:

(“Manufacturer”, “Products”, “Territory”, and “Distributor” are all to be defined in other parts of the contract.) 製造人乃從事本商品製造之公司。 製造人希望在經銷區域進行本商品之銷售。銷售人乃在經銷區域從事與本商品相關商品進口與銷售之公司。 銷售人希望能在經銷區域代銷本商品。 基於以上之認識,雙方當事人遂就下列各事項達成協議: (文中提到的「製造人」、「本商品」、「經銷區域」及「經銷商」都應該在合約的其他部份加以定義。)請參照本書第貳編之伍「定義條款」。

**Now Therefore, the parties hereto agree as follows:

緊接在一串whereas clauses之後,會出現類似上例中的”Now Therefore, the parties hereto agree as follows:”這樣一句話,目的在提醒閱讀合約的人,真正規範訂約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的條款在這句話之後就要開始了,也就是說,這句話(一般稱為”operative part”)是序文與主文之間的橋樑,在此之前為訂約背景事實的敘述,在此之後則為關於交易關係的實體約定。

實務上常見者,當事人簽署一份合約之後,因為對同一交易事件還有後續的約定未及於該合約記載清楚,於是再另外作成第二份合約,作為先前合約的補充條款(supplemental clauses)。在這種情況下訂立的第二份合約中,就會在Whereas Clauses 說明其締約的來由與補充的性質。例如:

WHEREAS, this Agreement is supplemental to an agreement dated 5 December 1989 between the parties to this Agreement (“the Principal Agreement”) under which the Purchaser agreed to buy certain assets of the Vendor for an aggregate sum of £3 million.

本合約是為補充雙方當事人前於西元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五日業已締結之合約(以下稱「主合約」)所訂立,買方於主合約中同意向賣方購買總價值三百萬英鎊的資產。

三、主文條款

各式各樣的主文條款是合約中最核心的部份,也是篇幅最大的部份,與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係發生最直接、最密切的牽連,例如買賣契約中一定要有價金、標的物等約定,合資契約中一定要約定各股東間的出資比例,授權契約一定要談到授權範圍等等,這些都是主文部份要詳細記載的。

本書擬將英文合約中的主文條款大分為兩類:「特殊條款」與「一般條款」。所謂「特殊條款」指的是只有在某些特定性質的合約中才會出現的條款,例如合資契約中通常會約定當事人合資成立的公司由誰來管理,董事與監察人由誰來擔任等等問題,但是抵押契約就不會有這些約定。反過來說,抵押契約中一定要記載的抵押品項目、抵押期限等等,在合資契約中就不會出現。諸如此類的「特殊條款」將留待本書之後續-「進階篇」來詳細介紹。

相對於「特殊條款」的所謂「一般條款」,指的是不論合約性質如何,幾乎所有的合約中都會記載的條款,例如管轄法院的約定、保密條款、準據法條款等等,將於本書第貳編中詳細介紹,在此亦不贅述。

四、合約的結尾辭

英文合約架構中的最後一個部份就是結尾辭與當事人的簽名。所謂「結尾辭」指的是在當事人簽名之前經常會出現一段文字,除了表明簽名人確實有簽名的正當權限外,還會載明簽名的日期。至於簽名欄的部份,如果當事人是公司的話,除了要蓋公司印鑑以外,還要有代表人的簽名,並且通常會註明代表人的職稱(title)。

IN WITNESS WHEREOF*, the parties hereto have caused this Agreement to be executed by duly authorized representatives** of both parties on the date and year first written above***.

By:       By:
Title:       Title:

本約由被授權之人,於本約序文所記載日期,代表雙方當事人締結之,特此為證。

代表人:       代表人:
職稱:        職稱:

*IN WITNESS WHEREOF

這三個字是英文合約結尾辭的標準模式,就權利義務的規範上並沒有什麼特別的功能或意義,與中文合約裡最後通常會記載的「恐口說無憑,特立本約為證」很類似,有時候會用”INTENDING TO BE LEGALLY BOUND”代替,意思也是一樣的。

**duly authorized representatives

當合約之當事人為法人組織時,必須推派出一位自然人作為代表,例如公司的代表人通常會是董事長,代表公司與其他人訂立合約,建立權利義務關係。除了董事長根據法律當然具備對外代表公司的權限之外,公司董事會也可以決議授權某一個董事、總經理、或其他重要職員作為公司簽約的代表人,此時與公司簽約的對方當事人為了確保這個代表人的確屬於”duly authorized representative”,可以要求公司提供這個授權的董事會決議證明,以妥善保護自己的權益。

***the date and year first written above

如果合約結尾辭裡註明的日期和合約最前面序文所載的日期相同,就用這句話表示,如果不同的話,就應該另以條款明定合約生效日(Effective Date,請參考本書第貳編之拾參「合約之期間與更新」),以免產生爭議。


作者:劉承愚律師.黃怡君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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