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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信託與家族傳承

2026/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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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承愚律師

「富不過三代」一直是許多企業主深層的焦慮,尤其在過往的稅制與法律框架下,資產每跨越一代,就可能面臨遺產稅或贈與稅的「層層剝皮」,導致財富難以長久延續。行政院近期透過跨部會協商,正式針對「連續受益人信託」(媒體報導稱之為「百年信託」)的存續期限與課稅規範達成共識,目標是將台灣打造為亞洲資產管理中心。這項政策明確規範信託期間最長可達一百年,讓家族財產能跨代傳承,實現百年信託的願景;若信託契約符合特定要件,後順位受益人取得權利時將免徵遺產稅與贈與稅,大幅提升稅制透明度。此舉不僅解決了長期以來的法規疑義,更為高資產族群提供了更穩定的財富管理環境。政府期望藉由建構接軌國際的信託制度,強化留財引資的效果,促進國內資產管理產業的蓬勃發展。

以下將針對「百年信託」的內涵、其在家族傳承中的優勢、於現行法制下的障礙,以及未來展望進行詳盡探討。

一、什麼是「百年信託」

所謂的「百年信託」,其核心制度在於「連續受益人信託」。這是一種能使家族資產得以隨家族世代更迭而持續運作的制度,它與高資產家族於英美法系國家(法域)為家族傳承所設立「朝代信託(Dynasty Trust)」類似,但我國過去因缺乏稅務配套制度,導致相關業務長期難以推行。其具體運作機制與定義包含以下幾個面向:

(一)連續受益人的安排

信託是一種法律關係,當事人主體是法律關係的根本。但是信託的受益人並非簽約主體,而是民法所稱之「利益第三人」。法律實務上認為利益第三人在簽約當時不一定要實際存在,只要在債務人應為給付時,該第三人能夠被特定,或者具備「權利能力」,契約即為有效。因此,家長為家族傳承目的設立信託時,將尚未出生的後代納入受益人的範圍極為重要,此即家族傳承信託的第一要項,即必須承認信託中可合法置入連續受益人的安排。

(二)存續期間長達百年

此次行政院跨部會協商的共識,正式確立了這類信託的存續期間可長達 100 年。相較於過去僅能停留在一代或二代的短暫安排,百年的跨度讓家族財富能真正實現跨世代的長遠規劃。

(三)受益權變更的法律性質

受益權變更的法律性質,是政府如何課稅的法律基礎。在「百年信託」的架構下,後順位受益人取得受益權,被認定是基於「信託契約約定的條件成就」。這在法律邏輯上被定義為「信託契約條件成就後的權利實現」,而非傳統意義上代與代之間的直接贈與或繼承,以避免受託財產於信託存續期間持續被課遺贈稅。

但在以上三項核心下,仍有一些運作的原則,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信託獨立性(委託人及受益人對信託財產不具決定權與實質影響力)的要求,此點將在以下第三項第(三)款進行討論。

二、為什麼信託是家族傳承最好的選項

在眾多財富管理工具中,信託之所以被視為家族傳承的最佳選項,主要是因為它在法律上具備高度的獨立性與靈活性,能有效達成資產保全與精神延續的目的。茲簡述如下:

(一)資產保全與獨立性

依信託法規定,信託財產具有高度的獨立地位,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委託人或受益人的債權人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受益人的債權人僅得對其「受益權」為強制執行,即法院通常會發出執行命令,禁止受益人向受託人收取信託利益,或直接禁止受託人將信託利益給付給受益人,進而要求受託人將款項交給債權人來清償債務。但信託利益在發放時本來就已經不再屬於受託財產,這在法律上被認定為對受益人「財產權」的執行,而非對信託財產本身的破壞。此外,受託人死亡時,信託財產不屬於其遺產;受託人破產時,信託財產亦不屬於其破產財團。

(二)連續性

信託關係不因委託人或受託人的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這種「資產防火牆」的功能,能確保家族資產不因個別成員的財務債務危機而瓦解。避免重複課稅的成本優勢,這是此次「百年信託」新制最大的突破。過去家族資產每傳承一次,就可能被課徵一次贈與稅或遺產稅。但在新的共識下,只要信託契約約定明確且符合「不具實質影響力」等要件,後順位受益人因條件成就而取得受益權時,將不再發生課徵贈與稅及遺產稅的問題。換言之,資產傳承的主體是「信託本身」,這讓家族在百年內能避免被重複課稅,大大降低了代際傳承的摩擦成本。

(三)實現「家族憲章」的治理功能

信託契約可以根據委託人的意志,設定非常詳細的受益條件。例如,委託人可以要求後代需達到特定的教育背景、符合特定的家族價值理念,甚至限定特定領域的後代才能取得受益資格。這讓信託不再僅是避稅工具,更成為一種延續家族精神與企業文化的制度安排,協助家族建立治理秩序。

(四)專業管理與監督機制

透過信託,委託人可以指定專業的受託人(如信託業)來管理財產。受託人必須依信託本旨,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處理信託事務。此外,制度上亦可設置「信託監察人」,以保護受益人之利益,並監督受託人是否違背職務。

三、百年信託在我國現行法制中的重要議題

(一)信託法未明文規定受益人是否應於信託設立時存在

我國信託法未明文規定受益人是否應於信託設立時存在,法務部曾於112 年做成法律字第 11203500120 號函釋,「…受益人不以信託行為成立時存在或特定為必要,但須可得確定(信託法第1條規定立法理由參照)。至於在信託關係中,得否為連續受益人之安排,仍須視個案具體內容而定,倘依信託約款所定方式,可得確定其受益人,而於信託利益分配時確係存在者,尚非法所不許;惟若信託約款所定方式,過於概括或因而導致信託存續期間形同不定期,則恐有無效之疑慮。」本件函釋一般被解讀為「在現行信託法律體系下,只要約定明確的信託存續期間,且受益人為可得確定的前提下,委託人可以在信託契約中安排連續受益人。」使百年信託成為可能,但其實該函釋並未限制「明確的信託存續期間」在一百年以內,且由於信託法並無對信託期間之明文限制,該函僅認為「信託存續期間形同不定期,則恐有無效之疑慮」,換言之,其並未認定不定期信託為無效。

雖有上述疑點,法務部的解釋已經為我國家族傳承信託開了第一道門,即家長可以設立有明確存續期間的家族傳承信託,受益人不再僅限於簽約當下已出生的人,委託人得以後代子孫為後順位受益人,並預先約定受益人取得或喪失受益權的條件。

(二)稅務不確定性

確認「連續受益人信託」的合法性問題後,再來要處理的就是如何課稅的問題。長期以來,台灣家族信託最大的卡關點在於稅務不確定性。過去稅務機關普遍認為資產每變更一次受益人,就等同一次新的移轉,導致重複課稅的風險揮之不去。雖然行政院稱各部會就此已獲致共識,但後續仍需財政部發布正式的課稅原則函釋,提供各級稅務稽徵機關與納稅人具體的遵循標準。

(三)信託財產的獨立性要件

在金管會發布的新聞稿中,對於不課徵遺贈稅的信託財產設下一個重大的獨立性要件,「…信託存續期間內,委託人及受益人對信託財產及受益權不具備決定權與實質影響力等要件,後順位受益人因契約條件成就而取得受益權,無涉贈與或繼承,故不發生課徵贈與稅及遺產稅問題。…」亦即家族傳承信託如要適用「百年不重複課稅」的優惠,核心前提是「信託財產必須真正獨立」。這意味著在信託存續期間內,委託人及受益人對於信託財產及受益權,不得具備決定權與實質影響力。對於習慣高度掌控資產的高資產家族成員而言,如何認定「不具備決定權與實質影響力」的信託條款,恐將是制度能否普及的另一道關鍵問題。

四、結語

「百年信託」制度的拍板,象徵著政府將台灣在財富管理領域與國際接軌的企圖心。但財政部如何在行政院公布的政策下,訂定高資產家族能夠接受的課稅原則,是立即面臨的挑戰。如果這項制度改革成功,建立了透明且具長期預測性的法律框架,當台灣高資產家族得以隨世代交替穩定運作,不僅能減少家族紛爭,更有助於家族企業的永續經營,進而強化國家整體的經濟韌性。而台灣能否藉此機會打造出具特色的「亞洲資產管理中心」,亦值得社會各界共同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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