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文智律師
生成式AI相關的著作權爭議,已經成為法律與產業實務的熱門議題。不過,多數討論都集中在未經授權的重製、是否符合合理使用、是否構成侵權等偏著作財產權的議題。較少進一步討論如果AI業者未經授權將他人著作用於模型訓練,而訓練結果又只是轉化為數學參數,這樣的利用方式,是否還會侵害著作人格權?
這個問題的重要性在於,若答案是肯定的,未來相關業者在取得授權時,恐怕不只要處理著作財產權授權,還需要考慮是否應約定著作人格權議題;反過來說,若AI模型訓練本身原則上不涉及著作人格權,那麼法律分析的重點,可能仍應放在著作財產權的授權範圍與利用態樣。
依我目前的看法,單純就AI模型訓練本身而言,原則上較不會涉及著作人格權侵害。而其中最值得討論的,主要是姓名表示權與禁止不當變更權。
為什麼這個問題會被提出?
當我們談AI模型訓練時,通常是在說將大量文字、圖片、音樂或其他作品輸入模型,經過分析、拆解與運算後,形成可供後續生成內容的模型的過程。從法律角度看,這裡當然可能會引發「是否有未經授權利用著作」的疑問。不過,若討論的是著作人格權,則問題就不能只停留在「有沒有拿來用」,而是要再進一步追問,這種利用方式究竟有沒有碰到人格權保護的核心?由於會被用來訓練的著作通常已經公開發表,若要討論將之用於AI訓練是否涉及侵害著作人格權,主要就是姓名表示權與禁止不當變更權。
AI訓練通常不涉及姓名表示權
我們先來看著作權法第 16 條。該條主要規定的是,著作人對於其著作原件、重製物,或著作公開發表時,有表示本名、別名或不具名的權利。換言之,姓名表示權的核心,並不是只要有人「接觸」到作品就一定要標示作者姓名,而是在著作被呈現、被公開、被利用於對外表達時,作者有權決定其姓名如何被標示。
但AI模型訓練的情形並不是如此。AI模型訓練的過程,通常不是將原始訓練資料完整公開給社會大眾,也不是將這些作品重新以原貌發表。模型在訓練後對外提供服務時,也不需要逐一揭露其使用過哪些作品作為訓練素材。因此,若僅從訓練本身來看,這樣的利用方式並不是一種新的公開發表或利用的行為,原則上也就不會直接觸及姓名表示權的問題。
更直白地說,AI在學習作品,不等於AI在重新發表作品。既然AI訓練本身不是一個把作品再次公開呈現給社會大眾的行為,那麼通常也不會因未標示作者而構成姓名表示權的侵害。
AI訓練通常亦不涉及禁止不當變更權
接下來我們再看著作權法第17條。該條規定著作人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這裡要注意的是,禁止不當變更權並不是禁止任何形式的改變,而是要求該改動必須進一步達到損害著作人名譽的程度。
如果從AI訓練的技術過程來理解,以大型語言模型(LLM)為例,其運作方式通常是將用於訓練的文本中的文字拆解為token(詞元),再將該文本中各詞元以向量值建構與其他詞元間的關聯性,各種的關聯性再轉換為模型參數。這個過程固然涉及對文本(著作)的分析與轉換,但它並不是把作品歪曲、割裂、竄改後,以一個變形的樣貌對外呈現,更不是把被修改過的內容冠上作者之名,讓社會大眾誤認那是作者的表達。
某種程度上,這更像是人類透過大量閱讀去掌握語言規律,只不過AI不是在理解作品背後的思想、情感或藝術價值,而是在處理字詞、結構與關聯之間的數學關係。就此而言,個人認為AI 訓練本身並不是著作權法第 17 條所要規範的那種「不當變更」,更難說會因此損害作者名譽。
真正比較可能出現人格權爭議的是生成階段
不過,這並不表示 AI 與著作人格權之間完全沒有關聯。相反地,真正比較可能發生爭議的,往往不是訓練階段,而是生成階段。若使用者利用AI生成內容,而該內容與他人既有著作相同或高度近似,接下來又被使用者加以公開、散布或利用,這時就可能回到傳統的著作權侵權判斷。
例如,若生成內容實質上近似他人作品,而使用者卻未標示作者姓名,就可能涉及姓名表示權的問題;若使用者應用AI生成的內容,就客觀事實而言涉及他人既有著作的不當修改,作者認為該等不當變更已涉傷害作者名譽,即令是AI生成,亦可能進一步引發禁止不當變更權的爭議。使用者僅能透過是否對該等侵害著作人格權之行為是否具有故意或過失來處理。
換言之,AI 訓練階段與 AI 生成利用階段,在法律評價上不宜混為一談。前者主要還是著作財產權的問題,後者才比較有機會連動到著作人格權。
訓練資料的授權談判是否要約定著作人格權不行使?
至少就AI模型訓練本身而言,未必需要將著作人格權作為主要處理重點。對 AI相關業者來說,更核心的問題通常仍在於是否取得足夠的著作財產權授權?授權範圍是否明確涵蓋模型訓練、模型優化、輸出生成與後續商業利用?資料來源是否合法?授權鏈是否完整?
當然,在某些特定授權案中,例如:AI業者若與吉卜力工作室或是迪士尼公司簽署授權契約,提供吉卜力風格或迪士尼風格的圖像生成服務,授權人對作品風格、作品聲譽或後續利用方式特別敏感,雙方仍可能基於風險控管需要,一併約定著作人格權相關條款。這比較像是契約上對於AI服務品質本身的安排,不必然代表 AI 訓練本身已經構成著作人格權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