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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劉承慶律師
*本文發表於經貿透視第507期,2018年12月5日
台灣的文創產業經過多年來努力,不止國內屢屢掀起風潮,在華人世界甚至亞洲市場也已初見成效。例如,在台灣具有高知名度的插畫「馬來貘」,已經登上日本西武鐵道公司的彩繪列車,不但使相關商品熱賣,也發揮文化親善大使的積極作用。另一個在Line上炙手可熱的虛擬角色「臭跩貓」,更在2017年跨入泰國市場,一推出泰文版貼圖就站上付費貼圖排行榜亞軍位置,衍生商品後市看好。
馬來貘、臭跩貓這一類的創作與產品,從虛擬的圖像出發,透過網際網路快速滲透國內外領域,進而通吃虛擬與實體市場,比起一般消費性產品更具有行銷的優勢。個別作品一但建立粉絲忠誠度,還可結合各式各樣的消費性產品輸出圖像,從飲食到服飾,日用品到3C商品,在食衣住行各方面都有龐大商機掏空消費者的荷包。
文創商品享有著作權保護之關鍵
然而,商品越熱銷,假貨就越猖狂,面對無所不在的山寨歪風,文創商品必須要透過智慧財產權的制度性保護,才有可能確實維權,打擊盜版,進而維護公平市場交易,賺取合理利潤。除了大家熟知的專利權、商標權外,文創商品也有可能(但不一定)享有著作權的保護。哪些文創商品可以享有著作權的保護?關鍵在於文創商品中所包含的「創作成份」,必須構成獨立的「著作」;如果文創商品只具備一般的商品設計,因為不能構成著作,也就無法享有著作權。
針對此一問題,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曾以函釋指出:「包包、皮件、衣服、褲子等服飾、配件產品,如係僅具有實用性之物品,或係以模具製作或機械製造可多量生產之「工業產品」,即非我國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從而,其「款式」並不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至於包包、衣服上繪製之圖樣如係美術著作,則依相關規定,受著作權法保護。」亦即文創商品若要尋求著作權的保護,不能只有商品設計款式,必須有獨立的著作。例如,衣服上的條紋顏色,只是服裝款式而非著作,不能享有著作權;但衣服上若繪有角色、圖像,且此等角色、圖像脫離衣服而獨立存在時,仍有其獨立的美感與鑒賞價值的話,這些成分就可以享有著作權。
著作權保護採創作保護主義
文創商品若具備著作的要件,應如何取得著作權?其實著作權與專利權、商標權的重要差異之一,就是不以註冊為保護要件,只要作品創作完成,著作權立即自然發生,無待權利人向主管機關提出註冊申請。這種保護方式被稱之為創作保護主義,有別於商標權、專利權須向主管機關提出註冊申請,且要等到審查通過後才能確定取得智慧財產權。
著作權採取創作保護主義還產生了另外一項遠優於專利權、商標權的好處,就是在跨境保護的需求上,不必如專利權、商標權一樣必須到個別國家提出申請。尤其是在WTO架構下,會員國彼此承認外國人著作享有國民待遇,因此我國國民一但完成一件著作,該作品馬上可以享有在所有WTO會員國內的著作權。
著作權採創作保護主義雖然使權利的取得極為容易,但在維權方面卻大大增加了難度。因為無須註冊登記表示著作權不像專利權或商標權有官方的登記資料,權利人也沒有主管機關頒發的權利證明文件(例如商標證書或專利證書),連權利的範圍為何也可能爭議不休。總而言之,就是著作權的證明比起專利、商標要難上許多。因此,還是有不少國家訂有著作權的官方登記制度。例如美國在其著作權法立法之初,即已建立著作權登記制度,權利人可以依法向著作權局提出登記申請,通過後取得著作權證書。
著作權登記制度各國大同小異
WTO有關智慧財產權的規範要求會員國對於著作權的保護應採創作保護主義,因此即使是在有著作權登記制度的國家,未登記的著作仍不失其著作權保護,只是在維權時可能發生前述困難。台灣現行著作權法制則無官方的著作權登記機制,近年來建立官方登記制度的呼聲已越來越高;至於台灣鄰近各國,則有不少國家設有著作權登記制度。
例如在泰國若要辦理著作權登記,應向其智慧財產局(Depart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簡稱DIP)提出申請。申請時應準備下列文件送交DIP:簡述著作之內容及形式、著作之名稱、申請人之國籍、姓名及住址、著作人出生年月日、國籍、姓名及住址、著作品相關資料,說明著作品於其他國家取得著作權之情形、著作品創作及出版日期、在其他國家登記及擁有著作權之情形、允許出版之情形。提出以上文件與資料經DIP審查通過後,DIP會發給著作權證書,權利人並可申請將著作的複本寄存在DIP,未來若發生著作權侵權爭議,其著作權的範圍就以寄存版本為準。
在其他東南亞國家如印尼、馬來西亞、越南等國亦有類似的官方登記制度。以越南為例,創作人或著作權人若要申請著作權登記,可向位於河內的國家著作權局(NOC)提出登記申請,繳交相關證明文件(類似前述泰國登記程序所要求之文件與資料)並支付登記費。一經完成登記作業,國家著作權局會核發登記證書給申請人,該證書即具有證明權利之效力。未來若該件著作發生著作權爭議並進行訴訟,登記證書上所記載的權利人於司法訴訟程序當中,即可以此作為證據,不再須要提出其他證明其為著作權人的證據資料。
著作權維權首應設法證明自身為權利人
著作一經登記,權利人要證明自己享有著作權就容易得多。但是由於我國國內法制並無著作權登記制度,業者即使帶著作品出了國到了有著作權登記制度的地方,也未必意識到可以在本地辦理登記(除非在某些國家著作未經登記無法發行或出版)。因此,台灣的文創商品出國後在他國申請著作權登記的概念尚非普遍。
所幸即使未經登記,著作仍然享有跨國性的著作權保護,尋求登記制度以外的證明方式,仍然是跨境商務著作權維權的重點工作。由於維權的最基本要求是要證明自己是真正著作權人,因此權利人首應重視取得權利人名義的證明方法。例如我國著作權法第13條第1項即規定:「在著作之原件或其已發行之重製物上,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之本名或眾所周知之別名者,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因此,不論在進行廣告、行銷、推廣、銷售的任何階段,都要盡可能讓著作人的「名稱」伴隨著商品一同露出,特別是在新創作問世初期,尤其應該大量累積表示有著作人名稱的廣宣材料與產品包裝,落實取得著作人名義的效果,以免有心人士剽竊著作人名義,進而篡奪著作權。
提早發表時間與創作歷程資料管理是維權關鍵
著作權維權的另一關鍵是搶先發表,特別是在市場上可能有多數類似創作出現時,搶先發表可以發揮鞏固著作權的效果。因為雖說著作權採創作保護主義,於作品創作完成時就享有著作權,然而創作活動多半是在私人空間進行,直到作品發表後才會被公眾知悉。當相似的作品爆發抄襲侵權爭議時,除非另有證據,否則發表在先的作品往往被推定是先完成的作品,因而發表在先的作品可以取得維權的制高點,指控發表在後的作品有抄襲之嫌;或者,至少不用擔心被發表在後的作品指控為侵權(因為邏輯上先創作的作品不可能預知後創作的作品內容並加以抄襲)。
其次,創作歷程的資料管理也是維權的重要基礎。如本文一再申述,著作權不採註冊保護主義,因此著作人必須自己承擔舉證自身為創作者暨著作權人的重責大任。在著作權訴訟案件中,當事人往往會被法官要求證明作品確為當事人自己原創而非抄襲他人作品;因為凡走過必留下痕跡,而越有價值的作品越不可能一蹴可幾,創作過程中的筆記、手稿、草圖都足以證明作品確為當事人親身嘔心瀝血之作。不論是要以原告身份指控他人侵權,或是在遭到他人指控抄襲時證明自身清白,都少不了創作歷程資料作為證據。因此,創作者應該積極保存、管理創作歷程資料,以備未來不時之需。
總結跨境商務的著作權維權策略,首推入境問俗申請本地的著作權官方登記。如果沒有登記制度可循,應從其他方面入手,包括盡可能把握機會表彰著作人名義、搶先取得發表時間,以及妥善保管創作歷程資料等。如此,文創商品的賺錢機會不僅僅存在於國內,海外市場也是處處商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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