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部落格 Blog
- 賴文智 律師
網路暨智慧財產權 - 張啟祥 律師
訴訟法制暨大陸投資 - 劉承愚 律師
生技醫材暨創業投資 - 劉承慶 律師
契約管理與文創事業 - 蔡淑娟 律師
金融法務暨公司治理 - 蕭家捷 律師
個資保護暨民事行政爭訟 - 廖純誼 律師
農業、科技與智慧財產權 - 張桂芳 顧問
數位文創暨智權管理 - 王文君 研究員
資訊科學暨法資訊學 - 益思團隊綜合發表
綜合專業文章部落格
全域分類 Menu
- 人工智慧 公司 公告 公平法 其他 刑法 刑訴 創投 勞工 商標 國土 專利 履歷 憲法 政府採購 時事短評 智權綜合 民法 民訴 法理學 消費者保護 營業秘密 生技 租稅 網路 著作權 行政法 行銷 遊戲 醫療衛生 金融 隱私 電信 電子商務 電影 非法律 非營利組織
益思
選單
日曆 Calendar
« | 三月 2021 | » | ||||
---|---|---|---|---|---|---|
日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1 | 2 | 3 | 4 | 5 | 6 |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21 | 22 | 23 | 24 | 25 | 26 | 27 |
28 | 29 | 30 | 31 |
熱門文章
- 企業法務著作權須知-如何認定是否為「職務上完成之著作」?
- 企業法務商標權須知—著名商標有什麼特殊的保護嗎?能不能主動申請將自己的商標認定為「著名商標」?
- 誤會大了!購買線上遊戲寶物可以無條件七天解約退貨?
- 個人資料保護法Q&A-網友「人肉搜索」的合法性?(1)
- 企業法務商標權須知—申請商標註冊需要多少費用?
- 個人資料保護法Q&A-是否應該要求員工一律簽署個人資料同意書?
- 由Awfully Chocolate案談加盟契約競業禁止條款的重要性
- 個人資料保護法Q&A-依法股東名冊絕不能外流?
- 企業法務商標權須知—註冊商標時,商品類別應該如何選擇?
- 拒絕電話行銷後,仍然不斷收到相同業者的電話?
版主推薦
- 從歐盟的AI白皮書與資料策略看AI發展的管理框架(上) - 益思客服推薦
- 如何促進AI的發展—從Data Driven談資料應用的法律(上) - 王文君研究員推薦
- 人工智慧對於著作權法制可能的衝擊(上) - 王文君研究員推薦
- 淺談跨國連鎖事業的法律型態 - 劉承愚律師推薦
- 百果樹重新開幕,文化森林何時現? -- 兼論文創法第22條之適用 -- - 劉承慶律師推薦
- APP產業相關著作權議題:一、APP產業基本概況(一) - 賴文智律師推薦
- 創業與合約—合作夥伴與員工相關合約須知 - 賴文智律師推薦
- ReadMoo益思電子書試讀3 - 劉承慶律師推薦
- ReadMoo益思電子書試讀2 - 劉承愚律師推薦
- ReadMoo益思電子書試讀 - 賴文智律師推薦
遭控侵權 KKBOX簡民一判無罪2009-07-22 工商時報 【張國仁/台北報導】 陳建名主張他是「紅色的信帖」、「你最近是怎麼回事」等2首歌曲的「詞」著作人,但願境就這2首歌曲是分別與上揚國際、環球國際唱片公司簽約取得授權,但並未取得陳建名的直接授權。但法官認為,上揚公司是錄音著作的著作財產權人,其必先取得音樂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才會重製音樂著作,而錄音著作的利用必然伴隨詞曲音樂著作的利用。
法院審理本案後認為,願境公司主觀上本來就要支付授權金予該不特定人詞曲音樂著作財產權人,不想發生著作權侵害行為,才將授權金先撥付給上揚國際公司。雖然,因為實際上陳建名僅同意以遠高於市場合理價格的420 萬元授權該兩首音樂著作予願境公司,就因價格差太多,雙方未能達成授權的協議,可是這只是願境公司等應否返還所受利益給陳建名,或賠償其所受損害的民事糾紛,看不出願境與上揚等公司締約之初,有何侵害著作權的直接或間接故意。智慧法院最後將檢察官的上訴駁回,仍維持台北地院原對簡、林2人的無罪判決;至於豪記與天立等公司的部分,因在一審時已撤回法院不受理而告確定。本案陳建名仍可上訴。
KKBOX被告侵害著作權的案子,是經常在進行數位著作權相關演講時用來舉例的案例,以目前網路音樂服務的提供而言,一首流行歌曲,共包括:詞、曲、錄音、表演(如果是MV還有視聽著作),要取得授權的權利除了公開傳輸權之外,前置作業亦須取得重製的授權,因此,即使不算視聽著作的部分,總共就要取得七個授權(重製於錄音著作的表演有公開傳輸權,但同意重製成錄音著作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即不可以就錄音著作事後的重製再主張權利),而這七個授權,並不是都在同一個人身上,可能分別由四、五個不同的個人、組織、公司等擁有,意思就是說,如果KKBOX收錄十萬首歌,那就要取得七十萬個授權,才會合法,而這七十萬個授權,可能要跟數千個不同的個人、組織或公司簽約,如果要全部簽約完成才上線,要不就是線上可以聽到的音樂很少,要不就是像目前KKBOX冒著侵權的風險上線。
這個個案中,法院是採信KKBOX的主張,認為KKBOX並沒有侵權的故意,但實際上風險還是很高的,因為一般我們在判斷是否有侵權的故意時,是指是否對於該著作屬於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有認識,是否對於該著作未經合法授權有認識,本案據前開新聞報導所載,法院雖然認定KKBOX「有意願」要付權利金給著作財產權人,故預先將權利金撥付予上揚公司等,故不構成侵害著作權的故意,若法院此種主張成為「通說」,相信對於目前苦於無法順利取得授權的著作利用人,會是一個天上掉下來的禮物,只要採取先把權利金支付給某些與著作利用有關係的當事人,甚至可能是給付給中立的第三人,即可避免刑事責任,雖然對於著作財產權人不是很公平,但個人私心是覺得也還是不錯的模式,至少用判決把著作利用授權談判逼回正軌,而不會動不動就以刑逼民。
不過,如果是筆者個人的話,可能希望建立更有制度的作法,例如:在論述上是否可以透過建立「權利濫用」免責的制度,也就是當著作財產權人有濫用其著作財產權,甚至影響到正常著作利用市場時,即可免於刑事、民事之侵權責任,甚至未來可以推動類似的立法,這樣的話,就不會只有透過不具侵權故意這樣主觀的判決理由,讓著作財產權人可能想說碰碰運氣,可能下一個法官就不採這樣的認定標準。
工商時間:企業法務著作權須知:博客來(http://www.books.com.tw/products/0010657563?loc=asv_001);電子書:Readmoo(https://readmoo.com/book/210027367000101); 企業法務商標權須知:博客來(http://www.books.com.tw/products/0010583965);電子書:Readmoo(https://readmoo.com/book/210001243000101)
Copyright IS-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