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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文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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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譜、詰棋、對奕大概是每位學圍棋的高手成長必經之路,託網際網路之福,幾乎所有高手的精采對局的棋譜,都能夠在各大圍棋網站上找得到。2021年5月11日韓國區塊鏈創業公司22nd Century Media宣布李世石(이세돌)合作,將李世石戰勝AlphaGo的棋譜(人機大戰第四局,也是人類棋士對AlphaGo唯一勝局),以NFT(Non-Fungible Token,非同質化代幣)形式保存並於知名的NFT交易平台OpenSea(https://opensea.io/)上拍賣。經過一周的競拍,最後由OpenSea帳號「Doohan_Capital」,以60以太幣擊敗包括DeepMind在內的競爭對手標得該NFT棋譜。圍棋比賽的棋譜受著作權保護嗎?李世石對戰AlphaGo,棋譜的著作財產權是誰的?李世石有權利將棋譜製作成NFT進行拍賣嗎?Doohan_Capital花了60乙太幣(以5/19約計438萬新台幣)買到了什麼?
我們可以先來看智慧財產局在2010年11月22日唯一一則與「棋譜」有關的函釋(電子郵件991122b)「...於具體個案中,棋路之攻防布局,如可認定就整體棋譜之配置錯落,得以表現作者一定思想、功力之創作力者,該棋譜有可能成為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保護之著作,繪製該「棋譜」之人即為該著作之著作人,但簡單而不具創作性的棋譜,則不受本法保護。於雙方對奕之情形,由雙方共同創作繪製之棋譜如具創作性者為共同著作,著作權則為雙方所共有。至於記錄他人對奕過程,僅係對該對奕過程予以記錄,因而紀錄員、主辦單位或贊助廠商都不會是著作人。所詢欲出版棋手之棋譜選輯,應向何人洽談授權一節,請依上開說明認定之。至於具體個案中,棋譜是否屬著作?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認定之。」智慧財產局將雙方對奕的情形,想像成是雙方共同創作棋譜,如果不是簡單不具創作性的棋譜,而是有經過思考「創作」而以棋譜的形式表達出來,承認棋譜是可能受著作權法保護的(還有後話喔!)。
李世石作為圍棋界第一個吃NFT螃蟹的人,恐怕並不令人意外。2003年李世石以三段的身份擊敗宋泰坤九段獲得富士通杯冠軍,並宣稱韓國棋院的段位根本無法體現實力,並拒絕參加段位賽提升自己的段位,迫使韓國棋院更改晉段規則免於繼續被「打臉」;2009年韓國棋院以李世石拒絕參加韓國圍棋聯賽而參加中國圍甲聯賽、不上交5%的對局費所得、拒絕出讓棋譜著作財產權、拒絕參加頒獎儀式,決議對其採取必要措施,李世石直接遞出休職申請,韓國棋院再次退讓修改規定,允許其於與韓國棋院簽約的情形下參加中國圍甲聯賽;2016年(沒錯,就是跟AlphaGo大戰的那一年)更是因不滿韓國職業棋士會對棋手的過度剝削而遞交退會書,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就是著作權。以與AlphaGo對戰的棋譜而言,李世石認為應該歸自己享有,棋士會則認為應該由棋士會與DeepMind(Google)公司共有;2019年更是以圍棋界的壯齡36歲遞出辭呈,並在與韓國圍棋AI韓豆進行三番棋對局後正式退役。這樣精采的圍棋人生,來個NFT棋譜競拍,絕對不讓圍棋迷意外。
再回到著作權的主軸,圍棋比賽的棋譜受著作權法保護嗎?如果若是從圍棋比賽另一個「競技」的角度來觀察,智慧財產局有另外衝突的函釋存在(電子郵件950307):「...按本法所保護之著作為文學、藝術、科學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所謂「創作」係指人將其內心思想、情感藉語言、文字、符號、繪畫、聲音、影像、肢體動作等表現方法,以個別獨具之創意表現於外者,故不具原創性者即不受本法之保護。運動比賽本身非屬文學、藝術、科學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尚非本法所稱之著作。...由於「運動比賽」本身並非本法所稱之著作,重製其比賽過程自不涉及著作之重製,從而即無本法之適用,也不致違反本法規定。」也就是說,圍棋比賽的選手在進行「競技」的過程,可能並不被認為是一種「創作」活動,而只是「事實」,而以棋譜的方式將這樣「競技」的過程記錄下來,也只是對比賽過程的重製,任何人以棋譜的方式重製比賽過程,都不會違反著作權法的規定。從競技比賽的角度來觀察,圍棋比賽作為一種「智力運動」,與揮灑汗水的運動本質上沒有太大的不同,職業籃球、棒球、美式足球等絕對也有許多智力運動的成分在內,更是常常為增加比賽的精采程度而鼓勵球員展現具有「表演」性質的高難度技巧。當LeBron James、Stephen Curry在球場上的亮眼表現不能受到著作權保護時,職業棋手似乎也不能例外。
圍棋比賽號稱從不曾出現過重複的比賽對局,雖然每一局都是棋手絞盡腦汁布局、計算的結果,但並不是所有的智力活動都是著作權法所欲保護的「創作」活動,筆者個人傾向於圍棋比賽對局的棋譜,不應該受到著作權法保護。這樣其實接下來李世石對戰AlphaGo,棋譜的著作財產權是誰的?李世石有權利將棋譜製作成NFT進行拍賣嗎?這二個問題都不用回答啦!因為沒有人可以主張擁有該棋譜的著作財產權。只需要處理Doohan_Capital花了60乙太幣買到了什麼?不是棋譜的著作財產權或是所有權,而是李世石透過智能合約(Smart Contract)所連結的「無形價值」。
我們可以來看一下,在OpenSea上拍賣的「Lee Sedol vs. AlphaGo, Round 4」棋譜,是以動態的方式呈現整個棋局的進行,其中被稱為「神之一挖」的第78手還有特殊效果,影片則以李世石的照片及簽名作終。這樣的NFT產品因為是在區塊鏈上發行,理論上產品及交易的紀錄會永久留存、不會被竄改,透過設計可以開發出獨一無二、不可竄改、不可分割的「無形資產」,可說是完全解決數位藝術遇到可複製性、難以證明唯一的問題,而引爆全世界NFT的熱潮。
然而,Doohan_Capital花了60乙太幣買到了什麼?無論棋譜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其實Doohan_Capital並沒有買到棋譜或是李世石照片的著作財產權,而是在OpenSea上拍賣的這個「Lee Sedol vs. AlphaGo, Round 4」NFT產品的「擁有權」(不稱所有權是因為沒有實體物),Doohan_Capital透過這個NFT產品擁有什麼?擁有的應該是李世石發行這個NFT時透過智能合約所賦予的「無形價值」,就很像明星發行唯一一張限量無實體簽名照,重點不在該照片的著作權或簽名的珍貴性,重點在於可以拿出來炫耀,你看,我是拍下「Lee Sedol vs. AlphaGo, Round 4」這個NFT的人,我的名字永遠會留在區塊鏈上,隨時可以跟別人秀這個棋局。
看完這則新聞之後,你是支持棋譜要受著作權法保護?還是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如果是具有知名度的棋手的話,或許應該考慮既然棋譜商業化很困難(網路上到處找得到),受著作權法保護又要處理跟所屬棋院的關係,是不是更傾向於棋譜應該不受著作權法保護比較好呢?這樣李世石就完全不用管著作權的歸屬問題啦!因為重點在我是李世石,這是我發行的NFT,而不是棋譜本身。另外,雖然NFT很熱門,但並不是每個人用NFT發行棋譜或數位藝術品,都能夠像新聞報導一樣獲得豐厚的回報,知名度與紀念價值才是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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