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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授權交易是IP經營、商業化的必要之路,然而,到什麼程度算是準備好可以開始進行IP授權交易呢?我們可以分成幾個不同的面向來看:
(一)法律保護層面
不同屬性的IP可能需要規劃不同的保護手段,以圖像為主的IP,主要保護的方式是著作權,但著作財產權保護的期間,則須視IP的種類及創作、產出的法律關係而定。舉例來說,一般我們可能會認為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間是「創作人終身+50年」,但實際上著作權法其實是有二個不同的保護期間計算標準,如果該IP呈現的方式是屬於「攝影、視聽、錄音、表演」,或是該IP是屬於受雇人職務上完成的創作或出資聘人完成的創作,而約定以法人為著作人的情形,這種情形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間則是從「公開發表後起算50年」。
無論是創作人終身+50年,或是公開發表後50年,看起來時間很長,但對於IP的經營而言,其實還是很可能不夠用,因為有許多IP並不是開始創作面世之後,即自然而然就很快成長成為具有商業價值的IP。以迪士尼公司最早期的IP《米老鼠》(Micky Mouse)為例,1928年迪士尼推出史上第一部有聲動畫《汽船威利號》米老鼠一炮而紅,美國著作權法最重要的大幅修改在1976年(現行美國著作權法仍以此為架構)將法人著作延長為公開發表後75年,跟當時即將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屆滿的《米老鼠》關係不小,而1998年著作權期間延長法案(Sonny Bono Copyright Term Extension Act),將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進一步延長為「創作後120年」或「公開發表後95年」(以較短者為準),甚至被戲稱為「米老鼠法案」,這些都是IP權利人在法律保護上的努力。
圖1-3 1928年《汽船威利號》的Mickey Mouse造型
當然,如果用簡單算術來看,似乎《米老鼠》的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又快屆滿了(1928+95=2023),但恐怕這次迪士尼公司應該是很難說服美國國會要再度延長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不過,難道《米老鼠》這個IP就要變成明日黃花了嗎?當然不會,迪士尼公司早就利用不斷的改作(只是原始的米老鼠圖案的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會屆滿,衍生著作若屬有創意的改作,會另外重新起算保護期間),以及廣泛地註冊《米老鼠》相關的商標,鞏固《米老鼠》這個IP的法律保護。
在準備進行IP授權交易之前,先盤點該IP法律上的保護是否充足,是非常重要的。著作權因為國際條約的運作,無須註冊即可受各國著作權法保護,可能只需要考量是否為了促成國際交易而在特定國家進行著作權的登記(部分國家如美國、中國仍保有登記制度,但非法律保護的要件);但如果是以商標為保護的主要手段,則需要評估是否在該IP影響力所及的國家或地區,都已經適當註冊商標,或者是否已有適合使用的網域名稱,以避免發生被授權人取得授權之後,因為當地的商標被搶註或網域名稱由他人使用,而致影響IP授權效果的問題。
(二)內容積累層面
文創領域的IP,當然不是插畫家畫了幾幅相同主角的插畫或是創作出某一個角色人物,這些角色或圖像就會變成具有商業價值的「IP」。許多現在知名的「IP」在最開始問世時,可能只是漫畫或劇集裡的小配角,因為意外受到歡迎或者純粹就是因為偶然,而有機會被當成主角,發展出屬於這個角色自己的故事,再透過各種作品有意識地形塑該「IP」的文化底蘊。當「IP」本身內容積累不夠,沒有足夠可以支持、傳達「IP」理念的內容時,對外進行授權可能也只會是一場災難。
舉例來說,多數以圖像為主的IP,初期通常已自己發展相關的出版品、貼圖、T-Shirt、馬克杯等以初期的粉絲為銷售對象的簡易商品為主,配合現在社群媒體營造該圖像的IP形象、定位。如果太早跳到授權消費品牌生產相關商品,或是躍上台北捷運公司車站或捷運列車,很可能會發生消費者找不到情感連結,高度的曝光也未必能換來認同感。找上門來的機會未必是真正的機會,跨級的挑戰固然可能帶來超額的回饋,但這類的交易就需要該IP的作者就IP作品的長期發展有更多的思考與投入,不僅是單純的IP授權。
比較成熟的IP授權交易,尤其是圖像或衍生商品授權,授權方可能會有適合於不同用途使用的大量圖庫供被授權方挑選,這也是內容積累的一環,否則,被授權方不容易挑到符合需求的圖樣,每次都要委託授權方重新製作、額外支付製作費用,恐怕也會削減IP在市場上的競爭力。當然,不可能等到什麼都準備好才進軍IP授權的市場,初期階段的IP,其實也可以善用作者客製作成本較低的優勢,爭取偏專案型的行銷活動的合作。進行IP授權交易之前,先評估該IP所處的發展階段、市場定位,才能做出正確的決策。
(三)品牌管理層面
其實每一個IP都可以說是一個獨立的品牌,對於IP授權交易應該要像品牌業者一樣進行適當的管理,IP對外授權交易之前,應該嘗試建立自己的品牌管理手冊,或至少是內部人員可以有統一的指導準則,包括:哪些商品或服務領域優先合作、哪些的領域原則禁止合作,角色人物的各種比例、顏色、著作權、商標或簽名圖樣、是否接受與其他角色或商標聯名、衍生商品的審查原則、品質原則、合作廠商在勞工保護、資訊安全、個人資料等方面的要求等等。
為什麼要先做這樣的準備?主要的原因在於當IP對外授權交易之後,因為與其他的商品或服務結合,不在處於IP權利人完全的掌控之中,IP管理者必須內部先有共識,遇到相關問題時處理上才不致於相互矛盾,避免因此而傷害到IP對外的統一形象。舉例來說,如果特定的IP平常在社群上營造的形象就是主張「糖」是現代人健康最大的殺手,當大型連鎖手搖茶飲開出高價希望取得IP授權印製在杯身上時,該IP的支持者不會覺得很錯亂嗎?很多的IP對外授權時,也非常排斥政治、軍事、醫藥、各類灰色產業的授權應用。想想看,某政治人物很喜歡《哆啦A夢》,希望可以將競選總部改為《哆啦A夢》的實體展示空間、比喻自己像《哆啦A夢》一樣為人民服務、競選歌曲也用《哆啦A夢》的主題曲,這對於《哆啦A夢》是加分還是減分?一年、二年之後,隨著這位政治人物發生各種事件,是否《哆啦A夢》這個IP會受到影響?這也是為何IP應該將自己當作品牌,以品牌管理的思維處理IP授權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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