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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授權交易的相關參與者有哪些?

2021/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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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行IP授權交易時,難免會跟許多人打交道,IP授權交易的龐大利益吸引著多方資源的投入,也唯有適當地透過合約分配利益,IP才成真正成長茁狀,任何領域「吃獨食」都不可能成功的。IP授權交易活動的參與者,大概可以區分為下述幾種:

(一)權利人

如果是甫接觸IP授權的人,可能會覺得IP授權就是跟權利人取得所需的授權,應該不困難才是,但實務在運作上,可能某一個IP因為創作過程、交易歷史、專業分工或其他各種原因,未必所有權利都集中在同一人身上。以《The Smurfs》(藍色小精靈)角色圖像授權為例,由英文維基百科對於《The Smurfs》的介紹,我們可以知道藍色小精靈的角色圖像是由比利時漫畫家 Peyo 所創作,但由其官方網站(https://www.smurf.com/)的經營者資料,我們又會發現實際在管理《The Smurfs》的權利人應該是「International Merchandising, Promotion and Services SA」(I.M.P.S.),但實際在市場上看到《The Smurfs》的圖像授權商品,我們又會注意到有Peyo的簽名。因此,未必I.M.P.S.公司是擁有最終決定權的人,可能該公司是受到Peyo的委託進行IP經營管理。另外,如果想使用電影版藍色小精靈的新創角色,權利也未必在Peyo或I.M.P.S.公司身上,這要看授權拍攝電影合約的約定。

光是最基礎的圖像授權,可能權利人端就不是那麼容易釐清楚。如果是更複雜的影音IP的授權,牽涉到的權利可能就更複雜,原創的IP角色、新編的劇情、新增的角色人物、具有特色的音樂、特殊的武器、道具、裝置、演員的肖像等等。舉例來而,想要依據《哈利波特》的電影版製作電腦遊戲,可能訴求的重點是重溫電影的感受與代入電影人物的角色,這時候使用電影中演員的肖像、電影畫面、劇情等就不可或缺,此時當然不可能是向J.K. Rowling或書籍的出版社取得授權即可;以韓國的電視劇《未生》為例,其改編自尹胎鎬的同名網路漫畫,當日本製作公司打算取得《未生》翻拍的授權時,究竟是否會依據電視劇內容改編,還是純粹依據網路漫畫改編,是否有要用到電視劇中使用的音樂或其他素材,也會有不同的考量。參與IP衍生創作的人都有可能因為合約的安排而有機會對於IP授權活動發揮影響力。

(二)經紀人

以小說改拍成電影、電視劇的權利為例,權利可能是在作者、出版社或是作者委託的經紀人手上,中國十餘年前開始興起的網路文學,網路平台業者幾乎都是一開始就將作者在其平台上發表作品的改編權拿下來,透過版權的經紀獲利,網路文學平台只是孵育文學IP的基地,其中最著名的就是2020年因其定型化契約對網路作家顯不公平引起作家群起響應「五五斷更節」的閱文集團(騰訊關係企業)。

我們在新聞裡看到動輒數千萬人民幣的網路小說改編為影劇的授權金,像是《花千骨》、《盜墓筆記》、《楚喬傳》、《如懿傳》等,當然不只有作者創作的功力很強,更多的是大量商業資本在後面推動,單純靠作者個人的行銷或內容的優秀程度,是不可能有這種千萬級的改編權利金出現,這也突顯在IP授權交易的產業鏈中,作為中間服務商的經紀人、代理商的作用是不可忽視的。

以近年來自網路文學、漫畫平台脫穎而出的IP為例,面臨眾多的網路小說、漫畫,哪些作品可以被讀者看見?除了作者個人努力不斷更新之外,平台「刻意」的協助也是重要的,當網路平台上開始有熱門的苗頭時,安排實體出版或另行上架至其他電子書平台等,之後開始透過合作的網路媒體試播一些小成本的IP短劇、廣告,驗證該IP的市場價值,甚至由平台旗下的影音服務平台先取得改編的授權,籌資拍攝資本投入較小的網路電視劇,增加IP的能見度,再設法銷售電影拍攝的權利。從單純的網路小說、漫畫,到成功銷售影視化的改編權利,若只有作者的單一力量,沒有導入其他資源,是很難出現我們在新聞裡看到金額龐大的IP授權交易。正因為作者需要與經紀公司或其他IP授權產業鏈的其他人合作,所以,在進行IP授權交易時,也會常需要與經紀人打交道。

(三)代理商

有取得IP授權的需求,有時並不是自己直接向IP權利人或經紀人接洽,而是透過當地的代理商進行溝通。經紀人與代理商的差異在於通常代理商僅是就特定的區域或通路取得一定範圍的代理權,主要用來補足經紀人力所未及的市場開拓事宜,所以,最容易接觸到IP代理商的情形,就是海外的潛在利用人。

IP代理商通常僅就特定、常見的授權合作具有依據權利人或經紀人所設定之條件進行接洽IP授權事宜的權利,像是圖像授權、衍生商品的授權是最常見的。代理商因為協助IP權利人或經紀人處理較多的授權案件,通常也對於如何通過IP權利人的審查有足夠的經驗,加上代理商的「佣金」(服務費用)往往來自於成功地促成IP授權交易,因此,在接觸國際上較知名的IP時,其實可以考慮先透過本國的代理商進行接觸,降低溝通的成本。

(四)廣告或媒體代理業者

有時IP授權的需求是來自於廣告或媒體代理業者的行銷或活動的構想,例如:網銀業者希望開業就獲得一定的網路聲量,其選擇的廣告或媒體代理業者建議與近來最紅的《鬼滅之刃》進行合作,結合《鬼滅之刃》的圖像進行線上開戶的活動,消費者扮演鬼殺隊任一角色,透過線上遊戲的方式完成一關一關的任務,成功擊敗鬼王鬼舞辻無慘,就完成線上開戶。這時候可能來接觸IP授權的人並不是網銀業者本身,而是由提出這個行銷活動提案的廣告媒體業者來聯繫,但實際被授權方會是網銀業者。事實上,授權方與被授權方直接聯繫的IP授權案件,多數是出現在比較複雜的情形,尤其是涉及影劇化改編的需求,但在一般性的IP授權交易,反而是透過各種中間服務商來聯繫較多。就整體IP授權的產業鏈而言,其實中間服務商是蠻重要的。

(五)衍生商品或服務的製作方

IP授權會有最終面對消費者的商品或服務,有時這些衍生的商品或服務本身不是僅「消費」IP既有的價值,而是會對IP產生增值的效果,這一類的衍生商品或服務的製作方(被授權人),在IP授權產業鏈中扮演比權利人更重要的角色,像是:動漫、電影或電視劇的製作公司、改編小說或漫畫的出版社、唱片公司、公仔、玩具等週邊商品的製作公司、遊戲公司,這些衍生商品或服務的製作方以及後續衍生商品或服務的銷售或授權相關業者,其實就是IP授權的產業鏈。近年來韓國的網路小說、漫畫的成功經驗,可以說是整個韓國IP授權產業鏈成熟的象徵,小說、漫畫的作者會先在網路平台上測試自己的小說、漫畫作品的人氣,因為他們知道只要有人氣,除了傳統書籍形式的出版之外,會有相當大的機會銷售出電影或電視劇的改編權利,而影視音的產業也樂於投入這類IP授權影劇的製作,共同炒熱話題,進而銷售國外版權,尤其是Netflix這類跨國OTT業者的投入,更是讓跨國文化輸出門檻大幅降低。這些製作方因為直接面向消費者,所以,通常會取得IP授權交易中最大的一塊餅,但相對的也承擔較高的風險,是成功的IP經營不可或缺的合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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