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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法務商標權須知—能不能註冊他人著名企業名稱作為商標?

2013/06/05
目錄

案例

阿福和友安經過多年的努力,終於開發出一組很容易使人進入深層睡眠的科技床墊,經過國外專營高級渡假村BAYAN TREE的試用後,終於獲得採用。為了紀念這個得來不易的成就,阿福在查詢過BAYAN TREE並沒有在台灣註冊任何商標後,打算乾脆在「福安康」品牌之外,直接使用BAYAN TREE作為這個科技床墊的商標在國內進行銷售,讓國人在家也享受得到頂級渡假村的睡眠品質。友安則認為雖然這個想法很好,應該也很有行銷的引爆點,但使用合作夥伴的企業名稱註冊商標,可能反而會引起合作夥伴的不滿,還是勸阿福暫時先別註冊商標,但在行銷上則可特別強調本產品獲BAYAN TREE集團採用。雖然阿福打消了註冊BAYAN TREE商標的念頭,但阿福還是想知道,到底商標法是否允許註冊他人著名企業名稱作為商標?

解答

公司名稱與商標之間的關係,向來是商標法領域容易引發爭論的議題,公司名稱的作用固然與商標的作用不完全相同,但二者同樣具有表彰來源的作用,則無可否認。在商標註冊的實務上,許多公司也經常將公司名稱的特取部分註冊為商標,而公司法因並未同步禁止使用他人商標的特取部分作為公司名稱,也有許多公司在命名時刻意與他人商標相同或近似,希望在使用公司名稱時,可以搭上他人商標知名度的便車,也造成相當多的爭議。

商標法修正時對於公司名稱與商標之關係,做了相當程度的處理,對於著名的法人(公司、非營利社團或財團法人)、商號或其他團體的名稱,若是允許他人註冊為商標有導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的情形,現行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4款列為不得註冊事由。因此,想要搭著名的公司或商號名稱註冊商標,基本上是不行的。例如:台北市知名的古蹟茶館紫滕蘆,自1981年由學者周德偉先生的老宅改闢為茶館後,因庭院三棵老紫藤蔓生屋簷而命名為「紫藤廬」,以台灣第一所具有藝文沙龍色彩的人文茶館著稱。若經營者以紫藤廬為名登記商號,雖未註冊商標,但他人若想在茶具、茶藝館等相關商品或服務類別註冊「紫藤廬」商標,則會被認為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而遭駁回商標申請。

但是,商標法所規定的法人或商號名稱必須是依國內法律(公司法、民法等)設立登記或外國公司經認許者(可含其認許時申報之英文名稱)。因此,就BAYAN TREE公司而言,若該公司因未在國內發展業務,而未依公司法為外國公司的認許,則其英文名稱亦無法適用前述規定阻止他人註冊商標,可說對於著名的外國公司保護較為有限。由於BAYAN TREE並未在國內行銷其高級渡假村服務,僅少數的旅行社有安排此類行程,恐怕較難認定BAYAN TREE在台灣屬於「著名商標」,無法適用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對於著名商標的保護。若要阻止他人註冊商標,可能依據同項第12款有關因業務往來而知悉他人商標機會較高。不過,若BAYAN TREE在國內外都未曾註冊商標,只是單純的公司名稱,那就沒有機會主張囉!

參考資料

商標法第30條第1項:「商標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註冊:…十一、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商標或標章,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或有減損著名商標或標章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但得該商標或標章之所有人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十二、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先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商標,而申請人因與該他人間具有契約、地緣、業務往來或其他關係,知悉他人商標存在,意圖仿襲而申請註冊者。但經其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十四、有著名之法人、商號或其他團體之名稱,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者。但經其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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