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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純誼律師
2013年1月13日自由時報以「四季橘侵品種權 果農含淚銷毀」為標題報導一件植物品種權侵權的訴訟案例[1],報導農民因收到蕭姓品種權人的律師函,僅能含淚將園區內四季桔焚毀,損失二百多萬元。新聞中雖然也有提及品種權人不得不循司法途徑處理及農糧署副署長說明應遵守植物品種權及協助讓基層農民了解相關資訊,但自新聞的標題及內容來看,似偏重於農民較多。但農民真的較為弱勢嗎?
基層農民未必較為弱勢,只是如新聞報導最後所述,關於植物品種權相關權利概念與保護,並未到達基層農民。一直以來我國農業所發展之品種,有些是自外國引進之品種,例如愛文芒果、黑珍珠與黑金剛蓮霧、巨峰葡萄、上將梨、玉荷包等品種,這些台灣消費者普遍能夠在水果攤、超市中看到的水果品種,其實都不是台灣本土研發之品種。長久以來,基層農民對於所種植之品種,購買種子、種苗或自行嫁接等,均無另尋品種權人授權(或應自品種權人處取得種子、種苗)之概念,植物品種權為何?如何遵行?農民未必了解。
該篇新聞最後有引述縣議員及彰化縣府農業處長的意見,認為應讓基層農民取得明確資訊,這確實是真正落實植物品種權最重要的事。但時隔六年當筆者搜尋植物品種權相關新聞時,發現大部分的報導仍集中在新品種的開發以及取得品種權,例如最近的新聞花蓮農改場改良出的「花蓮一號|粉蘋果」蝴蝶蘭、植物品種權如何申請、海外品種保護與申請等相關資訊,關於我國植物品種權人的權利、權力行使方式、維護方式、侵權處理、農民應該如何避免侵害等,無論是新聞還是政府機關的宣導都相當稀少,讓大多數的國人對於植物品種權的印象一直停留在「品種權的申請」,或者是以為我國植物以專利保護,稱之為「植物專利」,這些都是我國植物品種權落實不彰的適例。
記得筆者以前在學習法律時,有一次期中考試,同學問老師考試範圍,老師表示僅考他有教導之部分,並且幽默地說「不教而殺為之虐」。在植物品種權的發展中,又何嘗不是如此。植物品種權在我國發展的時間已非短短幾年載,但從現在來檢視成果,國人對於植物品種權的保護與應用,仍是一知半解,更何況是第一線從事生產的農民?我們之所以認為基層農民弱勢,不就是因爲「不教而殺」嗎?事實上不教而殺,無論是對於農民,還是對於品種權人,都是暴力。
就以一開始所提到的新聞舉例來說,報導中提到農民必須含淚銷毀,銷毀的確是品種權人得請求排除侵害之權利,但是否只有銷毀一途?銷毀或許不是唯一的處理方式,還是其他很多可行的處理方式,例如與品種權人洽談授權給付權利金或是另行協商,而非僅囿於銷毀。法令政策並非頒布即表示我國符合國際標準,而是應該確實傳達予國人知悉,並且確實實行;且,法令政策的落實,不應是讓人民必須透過互相傷害的方式建立,要品種權人必須透過一件一件的訴訟,才能獲得權利的保障,而農民、銷售業者等必須被一件一件的提起訴訟,才能從中學習到不侵害他人權利。
如何能夠確實讓植物品種權落實,並不是只有宣傳新品種之申請,更應有對品種權人、基層農民、種苗業者、園藝業者、花卉業者等說明究竟如何應用、如何遵行植物品種權的宣傳。例如透過農會、產銷班傳達資訊、透過新聞媒體散布資訊、建置產業所需授權文稿、協助品種權人與農民協商、提供侵權鑑定與寄存措施、提供法律諮詢等,一點一滴的將資訊滲透至國人生活中,才能鼓勵品種權人積極研發新品種,以及保障基層農民、種苗業者、園藝業者、花卉業者等業者,也才可能真正落實植物品種權。此外,目前植物品種權的權利使用,無論是對品種權人或是對於基層農民,都還過於狹隘(例如只有排除、銷毀之概念),也應透過前述方式,讓植物品種權運用更加多元、讓市場更加活躍。
只有植物品種權的落實,才能確保我國農業的進步,否則即使有再好的農業栽植技術,如果沒有好的品種,我國農業將停滯不前,因爲育種家不願再耗費時間、精力、成本研發新的品種,而國外之品種權人發現我國品種權實行狀況不佳,品種權儼然是虛設之權利,也不願意將其新品種輸往台灣,最後的後果就是我國的農業將失去競爭力。
[1] 本案在歷經五、六年的訴訟,已於民國107年判決終局確定,智慧財產法院判決侵權之人應賠償品種權人合計四百多萬之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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