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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承愚律師、廖純誼律師
本文發表於經貿透視第427期
個人資料保護及行銷資訊發送議題
談到網路行銷與個人資料保護的議題,多數人可能有會聯想到透過諸如線上購物、抽獎、競賽或免費活動報名等,取得網路使用者的資料,再透過電子郵件、手機簡訊或是以傳統的方式,向特定人寄送廣告傳單等,當然,最關心的問題可能是從各處蒐集來的名單寄送產品行銷資訊,是否涉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令的問題。
大部分的人應該都「覺得」,至少使用消費者自己填寫、提供的個人資料,寄發行銷廣告,應該是合法的吧!其實未必。以台灣的個人資料保護法為例,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都必須符合比例原則、合理關聯性原則,法務部甚至曾認為如果只因為消費者曾經來購買某一項商品,就向消費者寄送其他商品的廣告,也可能構成個人資料保護法的違反(目前多數電商業者的解決方案,是請消費者先加入會員再購物,之後的行銷活動就是對會員提供優惠訊息,而不是對單一次購物的消費者從事超出合理範圍的行銷)。美國Children’s Online Privacy Protection Act(兒童線上隱私權保護法案)則明文規定所有的網站業者除非符合法律規定,不可以蒐集任何13歲以下孩童的個人資訊,且當兒童提交任何個人資料時,也必須經過父母的同意。迪士尼經營網站時,即曾因違反前開法案而受罰。
近來業界對於「Big Data」應用的探討,更是將個人資料保護推上網路行銷領域最重要的法律議題,無論是Google或是FB,都在歐盟面臨違反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律的訴訟或行政調查,網站與專門蒐集、販售資料的業者間有關各種精準網路廣告機制的建立,相信讀者也經常發現當你瀏覽某些商品或頁面後,即使到了其他網站,也會如影隨行地出現相關商品的廣告。企業界體認到「Big Data」的威力,除了大量蒐集個人資料外,也積極的利用個人資料,甚至結合其他可以購得的個人資料進行交叉比對,以產生新的應用。無怪乎各國都將焦點集中在個資保護的議題上,從事跨國的網路行銷活動當然不能不知。
此外,傳統由紙本的廣告郵件,到廣告簡訊、廣告電子郵件的管制,因為寄送者未必知道所寄送的對象為誰,所以,可能不一定進入個人資料保護法律的範圍。有部分國家對於發送各類型的廣告信或(或垃圾郵件、不請自來的郵件)亦有所規範。倘若企業選擇以這類比較非正規的方式行銷,則亦須注意這類法規的限制,以免遭罰。
特殊商品須注意廣告許可或不得網路銷售等行政管制議題
當年Yahoo奇摩拍賣的經典廣告用語:「什麼都有、什麼都賣、什麼都不奇怪」,應該還有不少人記得,甚至到了現在還是可以琅琅上口。或許網路上是真的什麼都有,但卻未必什麼都能賣。舉個例來說,槍砲在台灣顯然是不能販賣,網路亦然,過去即曾有業者進口「手指虎」造型的手機保護殼而遭移送法辦的新聞,更不用說在不同的國家林林種種的各類管制。
一般菸、酒、醫療器材、藥品、化妝品、健康食品等,是大家比較容易注意到會對於網路銷售或廣告有所限制的品項,對於不適合兒童接觸的商品或資訊,網路行銷有所限制,可能也容易理解。但在世界各國的法律中,還有各種「存在即合理」的規定,如在美國即禁止販賣含有貓、狗動物毛的商品,或是基於宗教或其他當地特殊歷史背景而可能碰觸不適當的「禁區」,像是含有特定宗教禁忌的商品、過度裸露的廣告、涉及納粹的符號或服飾等。在從事跨國網路行銷時,釐清自己所行銷廣告的商品或服務,是否會觸碰到各該國的法律,才不會一開始就踩到法律地雷。
看似處處是商機的網路行銷活動,若處理失當也是處處危機。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自本期開始,為大家撰擬「網路行銷法律」專欄,本專欄後續的單元,將邀請讀者們一起戴上法律的X光感測眼鏡,共同來偵測企業網路行銷方案,還有哪些可以更注意的細節,讓跨國網路行銷活動透過事前的規劃,降低法律風險,將商品或服務推向成功的彼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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