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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文智律師、劉承愚律師
參、智慧財產權管理=智權專業+企業競爭策略
從公司治理的角度談智慧財產權管理,通常由PDCA循環式品質管理的角度切入,其主要內容為:計畫(Plan):訂定智權管理目標,並符合現行法規,促使智財管理成為組織營運目標達成、具備保護智財及避免侵權之能力;執行(Do):建立各項管理規範,如專利管理辦法、商標管理辦法、著作權管理辦法、營業秘密管理辦法等,進行各項智慧財產的申請、實施、維持與持續改善智財管理制度;檢查(Check):依據智財管理政策、目標,監督及評估其運作成效,並透過公司內部稽核或其他管理規定,定期監督、分析、評估智財管理之執行成效;行動(Act):依據查核結果採取適當矯正措施,進行相關智慧財產權管理辦法修訂,以持續改善智財管理制度。
然而,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制度之良窳,並非只要有滿足前述PDCA的管理循環即可,對於智慧財產權法制與企業所面臨產業競爭環境沒有充分理解,只能得到一個浮於表面的智慧財產權管理,無法與企業營運整合。以計畫階段來看,多數企業都理解智慧財產權具有積極地創造、強化、利用企業所擁有智慧財產權,以及消極地避免企業涉入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的爭訟中二個面向,但不理解自身企業所處的產業競爭環境,就無法做出符合企業需求的策略。以大立光與先進光為例,「計畫」階段二家公司即不可能採取相同的目標或策略。大立光當時作為市場的絕對領先者,穩定累積智慧財產權,建立更高的產業進入或競爭門檻會是首要之務,先進光作為市場新進的業者,避免侵害競爭對手的智慧財產權,快速降低成本或建立其他競爭優勢,則是不得不然的選擇。
前述不同的策略,可用具體檢討大立光針對本案涉訟的「點膠針頭結構」、「遮光片送料機構」(大立光主張營業秘密受侵害的範圍不限於此二技術)所採取的執行方式是否合宜。這二個技術可以取得新型專利權,但大立光沒有申請專利,這有二種可能,一種是「沒有意識到這樣的技術值得保護」,另一種則是「刻意選擇以營業秘密方式保護」。後者是相當高明的選擇,在技術領先競爭者的情形下,申請專利保護期間較短(新型專利權為自申請日起算10年),還須公開技術內容,選擇以營業秘密的方式保護,雖然「管理」的成本較高,但可以避免競爭對手偵知該等技術。然由被告的離職員工大膽地申請專利,可以推知大立光就算是做了高明的選擇,也有對於營業秘密施以概括的保護(大立光有關營業秘密保護的措施已算是嚴格),但沒有注意到像簽定保密協議、提醒員工離職要繳交相關資料等一般性保密措施的不足,對於對企業重要的營業秘密,是否該有特別的註記或警示,「通通都是營業秘密」的保護策略,是否導致員工反而不以為意?對於不容易發現的營業秘密侵害(例如:先進光若不申請專利,這個侵權案件能否被發現?),是否應該採取申請專利的策略?沒有智權的專業是無法達到持續檢查、改善的效果。
先進光作為市場新進的競爭者,明知其他競爭者都睜大眼睛在檢視,基於快速追趕競爭對手而決定聘用其離職員工,本身即是一種易於遭致訴訟的選擇,更嚴重的是在做出這樣的選擇之後,並未相應的採取任何特別的措施,甚至對於其等在短期間提出各種製程上的改善、申請專利、持續挖角前雇主的員工等沒有任何警戒,沒有任何製程上的「問題」或「需求」,就有專利的申請?沒有研發日誌,就有技術的產出?這些顯然不合理的現象,可能都是先進光建立錯誤的「指標」所造成。甚至在出了事情之後,主要的檢討是不應該笨到拿競爭對手的營業秘密去申請專利,而不是自身智慧財產權管理未融入到人事、研發、智權管理部門的缺失,個案訴訟失利的檢討最多只是「補破網」而已,「目標」、「策略」不適合企業的情形,根本談不上檢查及後續的矯正。
肆、結語
智慧財產權管理為什麼要納入公司治理的範疇?證券主管機關考量的應不僅是智慧財產權訴訟對於企業營運造成的風險,更重要的是企業應築起智財保護的屏障,甚至以智慧財產權為攻城略地的戰力。如以大立光與先進光的訟爭案例,不應僅僅看到「先進光」這個層次的困境;對於「大立光」這樣已經非常重視智慧財產權的企業而言,築起競爭的門檻,甚至主動出擊將競爭對手侵權的「僥倖」想法直接扼殺,智慧財產權管理也扮演著非常重要的角色。以本案來說,如果大立光選擇以營業秘密來保護競爭的關鍵know-how,但營業秘密卻因為前員工的外洩成為公開的資訊,即使訴訟贏了,損失還是無法挽回。
2020年證交所以「守則」、「評鑑」方式推動各上市上櫃公司著手建立智慧財產權管理制度,即使部份公司以應付查核的心態執行,也會有基本的作用,至少可以盤點公司智慧財產權的現況,建立智慧財產權管理的意識;更進一步來看,智權管理既已提升至董事會層級,各公司應利用此機會形成更明確的智權策略,以評估後續執行所定的辦法是否符合公司需求及相應的檢查、改善的機制,方能真正發揮智慧財產權管理的成效。
從大立光與先進光智權爭訟和解案談公司治理與智慧財產權管理(上)、(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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