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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包括筆者在內的許多讀者都已經被Facebook牢牢綁定,有事沒事就想要看一下朋友是否PO了新的照片或是發布新的訊息,或是自己所發布的訊息是不是有好多人來按讚或是誰來回覆了什麼有趣的內容等等。Facebook固然讓我們與朋友間的互動增加了許多新奇且有趣的方式。然而,這些互動方式間也隱藏了個人隱私資訊可能因此遭到侵害的風險。
例如,在自己的近況更新中祝賀某人面試順利,並將這位朋友tag在此則訊息中,沒想到卻因此使朋友的同事及上司知道他請假外出不是生病而是準備跳槽,或是老同學聚會瘋狂喝酒甚至包MOTEL開party,其中一位朋友打卡並將所有同學通通tag其中,不料某位朋友是以加班名義向女友報備行蹤,這下造成對方極大紛爭等等。這些例子還都是好朋友間不經意的出賣,一般人即使覺得困擾也未必會想到要對其主張法律上權利。然而,在某些情形如在不相干的廣告資訊中隨意tag我的名字以增加曝光度、在喝醉酒的醜照上故意tag我的名字讓大家取笑等等,恐怕就會引起一般人相當程度的不悅。面對這些情形,在個資法上路後是否會有什麼不同呢?
Facebook上的帳號資訊也是屬於個人資料的一部分,目前主管機關公布的個人資料分類中,屬於「C○○一 辨識個人者」之類別之一。因此,在Facebook中tag他人的行為,其實仍有可能涉及個人資料的「利用」。不過,前開面試、開趴甚至故意PO醜照的案例中,由於此種利用方式屬於個資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所稱之「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之目的,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情形,因此,依本條規定,直接排除個資法適用,亦即,此種利用行為即使未取得當事人同意,並沒有違反個資法問題。
然而,我們不能忘記個資法的主要立法目的之一在於保障資訊隱私權這個人格權的完整,而人格權的保障除個資法以外,還有更基本的民法可資適用。因此,若在前述提及醜照tag的案例中,雖然我們可能不能對這樣惡意的「好友」依個資法提起損害賠償等權利回復的請求,但由於其故意以醜照損害本人形象之行為,很可能已經侵害名譽權、隱私權等人格權,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及第195條規定,受損害之當事人仍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賠償因此所受到的財產上及非財產上損害(也就是一般所說的精神上賠償),並不會因為不適用個資法就使得我們只能忍氣吞聲默默承受別人的欺負。
此外,並不是所有Facebook帳號間的互動,都是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之目的的利用,若是為了增加自己所經營粉絲團資訊曝光的機會,在與朋友無關的廣告圖片或訊息中,大量tag他人帳號的情形,由於其利用目的在於廣告行銷之用,此種利用並非當然因為彼此是朋友而屬於前述「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之目的,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的情形,仍然有機會依個資法規定主張權利。由於其利用方式顯然違反當初蒐集個人資料的目的(在接受Facebook新增好友邀請時,不大可能通知對方將將其資料用於廣告行銷),解釋上屬蒐集之特定目的外利用,違反個資法第20條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之規定,依個資法第41條及第28條以下規定,分別須承擔刑事及民事責任。
綜上所述,Facebook上好友的各種tag使我們不悅時,對方可能出於無心可能出於故意,但無論如何由於都是自然人間單純為了個人活動目的而為利用,沒有個資法上適用,而是回歸到民法,依個案判斷是否涉有對於肖像權、隱私權或名譽權的侵害,依侵權行為相關規定請求因此所生之損害賠償。若是被tag於諸如粉絲團等特定企業、商品或服務的廣告利用時,由於此種行為並非單純個人活動目的利用,且涉及違法的特定目的外利用,確實可能涉及違反個資法相關民、刑事責任。提醒各位讀者,切不可因為Facebook好玩方便就以此欺負好友,有時玩笑沒有拿捏好分寸,就會變成法律爭議,別讓不經意的行為,為自己招致不必要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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