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部落格 Blog
- 賴文智 律師
網路暨智慧財產權 - 張啟祥 律師
訴訟法制暨大陸投資 - 劉承愚 律師
生技醫材暨創業投資 - 劉承慶 律師
契約管理與文創事業 - 蔡淑娟 律師
金融法務暨公司治理 - 蕭家捷 律師
個資保護暨民事行政爭訟 - 廖純誼 律師
農業、科技與智慧財產權 - 張桂芳 顧問
數位文創暨智權管理 - 王文君 研究員
資訊科學暨法資訊學 - 益思團隊綜合發表
綜合專業文章部落格
全域分類 Menu
- 人工智慧 公司 公告 公平法 其他 刑法 刑訴 創投 勞工 商標 國土 專利 履歷 憲法 政府採購 時事短評 智權綜合 民法 民訴 法理學 消費者保護 營業秘密 生技 租稅 網路 著作權 行政法 行銷 遊戲 醫療衛生 金融 隱私 電信 電子商務 電影 非法律 非營利組織
益思
-
台北所
台北市忠孝東路四段290號8樓
Tel 886-2-27723152
Fax 886-2-27723128
service@is-law.com
高雄所
高雄市四維三路6號17樓A2
Tel 886-7-335-7331
Fax 886-7-536-5657
eric@is-law.com
http://www.is-law.com
選單
日曆 Calendar
« | 十二月 2023 | » | ||||
---|---|---|---|---|---|---|
日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1 | 2 |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21 | 22 | 23 |
24 | 25 | 26 | 27 | 28 | 29 | 30 |
31 |
熱門文章
- 最美的風景是人 – 街拍與肖像權、隱私權的衝突
- 個人資料保護法Q&A-員工的個人資料可以保留多久呢?
- 個人資料保護法Q&A-學校可以公告成績單、獎懲或榜單等事項嗎?
- 個人資料保護法Q&A-朋友在Facebook的照片、打卡未經同意標記我,是否有違反個資法?
- 親權與子女隱私權之衝突 父母可以查看子女的個人資料嗎?
- 個人資料保護法Q&A-蒐集個資時告知當事人的「目的」,是不是多多益善?
- 個人資料保護法Q&A-機關或企業可否利用公司人事資料提供內部通訊錄給全體同仁?
- 傳染病與前科資料 人資的個資法與就業歧視問題
- 個人資料保護法Q&A-父母向學校索取學生成績或其他校內表現記錄,學校該怎麼辦呢?
- 個人資料保護法Q&A-取得政府機關或第三公證單位的認證,是否就能免於個資賠償責任?
版主推薦
- 從大立光與先進光智權爭訟和解案談公司治理與智慧財產權管理(下) - 劉承愚律師推薦
- 從大立光與先進光智權爭訟和解案談公司治理與智慧財產權管理(上) - 劉承愚律師推薦
- 新書出版:劉承愚律師《當文創遇上法律:公司治理的挑戰》 - 劉承愚律師推薦
- 新書上市《當文創遇上法律:智慧財產的運用》 - 益思客服推薦
- 從歐盟的AI白皮書與資料策略看AI發展的管理框架(上) - 益思客服推薦
- 如何促進AI的發展—從Data Driven談資料應用的法律(上) - 王文君研究員推薦
- 人工智慧對於著作權法制可能的衝擊(上) - 王文君研究員推薦
- 淺談跨國連鎖事業的法律型態 - 劉承愚律師推薦
- 百果樹重新開幕,文化森林何時現? -- 兼論文創法第22條之適用 -- - 劉承慶律師推薦
- APP產業相關著作權議題:一、APP產業基本概況(一) - 賴文智律師推薦
工商時間:個人資料保護法Q&A購買網頁
就像小時候在學校一樣,出了社會工作,許多任職單位的機關或企業,也經常將員工的個人資料製作內部通訊錄,提供予全體同仁聯絡使用,較有規模的公司可能還將通訊錄作成電子系統供員工隨時上線查詢,但是這些方便同仁間互相聯絡的作法,在新修正個資法施行以後,是不是還可以繼續呢?
由個資法的角度來觀察,機關或企業將員工的個人資料製作成內部通訊錄的行為,是屬於一種對個人資料的「利用」行為,要符合個資法規定進行合法利用,關鍵點在於只能在個人資料蒐集的特定目的的必要範圍內利用。若是超出蒐集時特定目的必要範圍的利用,依個資法第20條的規定,除非另外取得當事人單獨書面同意或有其他法律所定例外的情形,原則上都是禁止利用。
機關或企業蒐集員工個人資料的特定目的應該是人事管理,主管機關所公布的特定目的列表中對人事管理的舉例,包括甄選、離職及所屬員工基本資訊、現職、學經歷、考試分發、終身學習訓練進修、考績獎懲、銓審、薪資待遇、差勤、福利措施、褫奪公權、特殊查核或其他人事措施等等,若不是前述人事管理的特定目的,其餘的利用方式除非向員工蒐集個人資料時,已另行依法蒐集,否則,即可能會被認為超出機關或企業得合法利用個人資料的範圍。
製作內部通訊錄並發給各同事是否屬於人事管理目的內的利用?筆者認為此類內部通訊錄的確可以加強員工間橫向聯繫,解釋上應屬一般機關或企業人事管理之特定目的範圍內,關鍵點在於內部通訊錄所包含的個人資料,是否依個資法第5條規定,與該通訊錄製作及利用符合比例原則,且具有正當合理關聯性。例如,員工的公司信箱、分機號碼、英文名字、部門及職稱等等,用以製作內部通訊錄並發送予全體同仁,應該可以認為是符合人事管理目的必要範圍內的個人資料利用,但諸如家庭或婚姻狀況、身高、體重等等,機關或企業為增進人事管理固可蒐集,但製作成提供予全體同仁的通訊錄內容,則未必適當。
若是機關或企業希望加強員工間感情或互動,而希望製作較為詳細私人的通訊錄,為避免前開提供予全體同仁可能造成違反個資法的疑義,建議可以在較小部門作為通訊錄之製作範圍,由員工間自行發起另行取得各該同仁同意後製作各部門通訊錄,畢竟在互動較多的部門員工,像是要舉辦慶生會、工作或私人間之聯絡等,均有其必要性,員工多會同意,自然比較不會有違反個資法的問題。甚至可能被認為是單純為了個人或家庭等目的而利用而直接不適用個資法,機關或企業也不用擔心在個資法遵循上會有超出利用目的範圍的問題。
綜上所述,一般機關或企業應該可以在人事管理目的範圍內製作員工通訊錄,但應注意通訊錄內容的確僅僅有助於人事管理目的,超出此目的範圍內的資料即不應放入通訊錄中,並在通訊錄適當位置記載請尊重個人資料權益,避免將通訊錄外流等個資安全維護資訊,即可合法進行個人資料的利用。若是為了加強員工間私人情誼而希望可以收錄包含其他較私密個人資訊的通訊錄,則建議由員工間自行製作或為製作此類通訊錄為目的,重新向員工蒐集並經其同意再將其個人資料納入此類通訊錄,如此方能在機關或企業內部進行個資法遵循與保障員工個人資料隱私權間取得良好的平衡。
同系列文章
黃曉薇律師,個人資料保護法Q&A-書面同意是否一定要以紙本為之?
賴文智律師,個人資料保護法Q&A-敏感性個人資料禁止蒐集的效力?
賴文智律師,個人資料保護法Q&A-網友「人肉搜索」的合法性?
賴文智律師、蕭家捷律師,個人資料保護法Q&A-僱主臉書(Facebook)洩個資,當然不行!
賴文智律師、蕭家捷律師,個人資料保護法Q&A-可否要求網路業者刪除網友張貼之個人資料?
賴文智律師、蕭家捷律師,從南韓控蘋果集體訴訟案看我國個資法團體訴訟制度
賴文智律師,個人資料保護法Q&A-從NFC手機談個人資料的管制
賴文智律師,個人資料保護法Q&A-企業上雲端,個資保護責任誰負?
賴文智律師,個人資料保護法Q&A-依法股東名冊絕不能外流?
賴文智律師,個人資料保護法Q&A-拒絕電話行銷後,仍然不斷收到相同業者的電話?
賴文智律師,個人資料保護法Q&A-與當事人約定永久保留、使用其個人資料,是否有違反法律?
蕭家捷律師,個人資料保護法Q&A-蒐集個資時告知當事人的「目的」,是不是多多益善?
蕭家捷律師,個人資料保護法Q&A-聯名信用卡終止發行與個資利用問題
蕭家捷律師,個人資料保護法Q&A-只要消費者曾進行購物,就可以後續進行其他商品或服務的行銷?
蕭家捷律師、賴文智律師,個人資料保護法Q&A-取得政府機關或第三公證單位的認證,是否就能免於個資賠償責任?
蕭家捷律師,個人資料保護法Q&A-網站或App以線上勾選方式取得個資蒐集、利用之同意是否合法?
蕭家捷律師,個人資料保護法Q&A-機關或企業可否利用公司人事資料提供內部通訊錄給全體同仁?
蕭家捷律師,個人資料保護法Q&A-員工的個人資料可以保留多久呢?
賴文智律師,個人資料保護法Q&A-是否應該要求員工一律簽署個人資料同意書?
蕭家捷律師,個人資料保護法Q&A-學校可以公告成績單、獎懲或榜單等事項嗎?
賴文智律師,個人資料保護法Q&A-使用者因個資外洩遭詐騙,可以向業者把遭詐騙的損失全部要回來嗎?
蕭家捷律師,個人資料保護法Q&A-父母向學校索取學生成績或其他校內表現記錄,學校該怎麼辦呢?
蕭家捷律師,個人資料保護法Q&A-朋友在Facebook的照片、打卡未經同意標記我,是否有違反個資法?
Copyright IS-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