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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5 09:29
員工帶槍投奔敵營 雇主怎麼辦?
◎蕭家捷律師
雇主與員工不能好聚好散也就罷了,最怕的就是員工不僅投奔敵營,還帶走自家珍貴情報當作給新老闆的見面禮,當外洩的資訊機密性夠高,往往可能導致前雇主就此一蹶不振,大家耳熟能詳的官渡之戰,曹操不就是靠著從袁紹陣營投奔而來的許攸提供資訊,一把火燒了烏巢的軍糧、劉備也不就是靠著張松進獻的西川地圖而順利進佔蜀地嗎?
遠的不說,近年臺灣的營業秘密(大陸稱為「商業秘密」)相關新聞,也早已多到不論是否有法律背景,人人都能將這個專有名詞掛嘴上。從2003年開始的威盛電子與友訊科技案[1],到2007年爆發的聯發科員工大量搜集營業秘密跳槽競爭對手晨星半導體並洩密一案,由於本案發生時,臺灣法律尚未針對侵害營業秘密制訂專門的刑事法律,因此最終法院僅能以利用電腦洩漏工商秘密、洩漏利用電腦持有他人秘密等三項罪名,判決被告9個月有期徒刑,並得易科罰金新台幣27萬元。
營業秘密是業者有效的嚇阻手段
不僅業者對於刑責過輕感到不滿,智慧財產法院法官亦直接於判決書中指出,「在我國現行保護營業秘密之刑事立法現狀下,除『合法取得營業秘密後之不法洩漏』、『不法取得營業秘密』有明文處罰外,其餘各種行為態樣是否或有無適當之規範與處罰依據,實仍有待立法補充......尤其關於『合法取得營業秘密後之不法使用』、『不法取得營業秘密後之不法洩漏』、『不法取得營業秘密後之不法使用』等行為態樣。」並因此促成2013年營業秘密法的修正,補足前開判決法官所指出的缺漏,並增訂最高可處10年有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科刑事責任,最高可處5年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的規定。
於修法後,檢警調更均積極配合查辦營業秘密侵害案件,在新聞中往往出現兵分多路同時搜索等形容,且檢察署亦制訂「檢察機關辦理重大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注意事項」並製作附表供告訴人填寫及自我檢查相關證據資料是否充分。
除了營業秘密法,我還能怎麼辦?
參考過去的案例與2013年以後的修法,當企業於臺灣發生員工外洩(無論是洩漏予競爭對手或自行使用)營業秘密時,基於營業秘密侵害舉證困難的特性,雇主均可優先考慮以刑事途徑作為因應,以利在蒐證及談判上取得一定的優勢,而有機會將損失降到最低。因為一般而言,公司的機密資料即使不具備營業秘密的資格,也很可能受到著作權法保護,或是屬於工商秘密,且通常的竊取秘密手段,也有成立背信罪或是妨害電腦使用罪的空間。
讓法律的要件,成為公司的日常
然而,刑事責任基於罪刑法定主義,必須要被告的各項行為「完全」符合法律所描述的犯罪態樣,才有成罪的可能,因此我們高度建議,企業可以將法律的要件,透過專業的設計,融入公司的日常經營流程之中(比如最基本的企業營業秘密保護政策的宣告、透過簽訂保密協議,使員工負有保密的責任、對外交易往來時注意機密資訊的維護),以增加將來透過法律捍衛權利的成功機會!
[1]友訊公司所主張,原威盛員工亦至友訊任職參加研發專案後隨即離職返回威盛從事與友訊競爭業務,且此後威盛電子之「檔案傳輸協定」(即FTP,File Transfer Protocol),即出現有友訊科技機密的電腦程式,因此將離職員工、威盛電子董事長及董事兼總經理併為刑事被告。本案事後雙方是以和解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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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蕭家捷律師 發表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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