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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家捷律師
一般閱讀器、播放器類型的APP,提供用戶類似於平台的工具,APP本身不具備內容,而是作為接觸內容的媒介,比如各類音樂或影片播放器、電子書閱讀器、圖片瀏覽器或是語言學習工具等,此類APP雖然本身不具備內容,但通常可以藉由線上購買或租借以取得各種音樂、影片、書籍,或是可讀取使用者另外藉由其他裝置下載或安裝的相關檔案,比如iTunes、iBooks、AVPlayer等,甚至一般的PDF閱讀APP即是。
不過,有些以閱讀器形式存在的APP,以網路上未經合法授權的視訊或動漫為其主要推廣產品的核心,除了播放、顯示內容以外,同時具備「抓取」這些侵權內容的功能,例如,「快播」、「布卡漫畫」等。APP直接提供使用者搜尋、下載特定侵權內容的功能,如布卡漫畫已經將網路上未經合法授權的漫畫來源整理、分類,使用者除可以關鍵字搜尋外,亦可以漫畫或漫畫家的名稱進行搜尋,進而線上閱讀或整本下載後離線閱讀;快播除了提供使用者線上觀賞外,還可以利用內建的瀏覽器,另外連線到其他提供未經合法授權視訊檔案下載的網站,下載各種內容後線上或離線觀賞。
我國著作權法雖然沒有如美國直接發展出輔助侵權、代理侵權之侵權類型,但第87條仍有視為侵害著作權的規定,這類閱讀器如果很明確知道來源是未經合法授權的著作,而在推廣APP時有明示或暗示使用者可以透過網路抓取這些未經合法授權的來源,即可能會認定仍「視為」侵權著作權,違反第87條規定依然有刑事責任的風險。
因此,這類的APP如果沒有直接參與任何重製或公開傳輸的行為,仍然可能屬於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7款視為侵害著作權的行為。更不用說如果是進一步將未取得授權的影視、書籍、音樂製作為可供自己開發的APP讀取的檔案,由自己經營的伺服器提供使用者下載、觀賞,還會直接侵害重製權與公開傳輸權(如布卡漫畫,直接將提供盜版漫畫內建在自己的服務中),並不能主張這些侵權的內容本來就在網路上被廣為散布,並不會因為自己的行為而另外受有損害,這些其實都是擴大著作權人損害的行為。
另一個與前述播放侵權視訊的APP有關的問題,就是不少銷售電視棒或機上盒產品的業者,經常宣稱可以免費收視第四台(有線電視節目),或是看電影、電視影集不用錢等,其主要提供服務的方式,就是在電視棒或機上盒內建一個APP或特定功能,再由業者不定期更新該APP所「整理」的網路未經合法授權視訊的內容,以利購買其硬體設備的消費者,可以利用廠商所預先設計好、較易使用的APP,透過網路存取並播放該等未經合法授權的電視節目、電影或其他影音內容。當然,通常銷售這些硬體設備的業者都會宣稱「產品」是由中國大陸原廠提供,其並不知道內建的APP所連結的網路資源是屬於盜版品,只是單純的銷售硬體產品等等。這類的抗辯未必有用,因為廠商通常為促進銷售會將「產品」的功能描述得非常神奇,難以辯稱其「不知情」,但確實比較大的麻煩是銷售硬體產品是否符合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7款所稱的「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筆者認為含有可播放網路侵權影音內容的APP或功能的產品,應該還是有機會認為屬於「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著作權侵害的風險還是蠻高的。
針對此一問題,智慧財產局亦曾多次宣導勿銷售這類產品,如民國102年12月6日智著字第10216005990號,「一、近期本局接獲陳情,指部分多媒體播放器(電視棒或機上盒)內建侵權網站之連結或提供APP軟體,供使用者連結盜版影音內容,其中部分國外權利人多次反映使用者利用多媒體播放器(電視棒或機上盒)連結到境外非法網站下載或觀看盜版影音內容(電影、電視節目、電視劇、MV等),侵害其著作權,影響我國積極建立之保護智慧財產權形象。二、依著作權法規定,建置侵權網站提供盜版影音內容固屬侵害著作權,然明知係侵權網站而仍提供連結或APP軟體供使用者連結觀看,亦可能構成侵害著作權之共犯或幫助犯。請 貴公司生產製造或銷售多媒體播放器(電視棒或機上盒)時,勿內建侵權網站之連結或提供APP軟體供使用者連結侵權網站,並約束所屬代理商或經銷商不應為促銷而宣傳可提供或下載APP軟體連結上述侵權網站,以維護我國積極建立之保護智慧財產權形象。」亦可一併供參。
[1] 請參,蘇文彬,國內首宗App因盜版漫畫內容遭起訴,http://www.ithome.com.tw/node/78216, 2015/6/30 visited.
[2] 請參,智慧財產法院97年度刑智上易字第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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